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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X”是智能化时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创新

    发表于:2019-12-09
    阅读: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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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X证书制度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它不是以往所实施的一些模式的再表达,其意义也不仅仅是让学生多取得几张技能等级证书,而是智能化时代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内在要求。当与学分互认体系相结合时,1+X会发挥出更加巨大的制度优势。要实施好1+X证书制度,需要完善技能等级证书体系,重构学历职业教育的内容,创新职业教育办学形态,构建专业水平的X选择指导体系,以及构建相应的教育管理制度。

     

    酝酿已久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奠定了未来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的基本框架。这是一份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份国家层面颁发的文件,而且在于文件中提出了大量具有创新意义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比如 1+X 证书制度。文件要求“:启动 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并明确界定:“1”指学历证书,“X”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该证书制度的改革将带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也只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相应改革,才能支持这一证书制度的运行。那么,该如何理解 1+X 证书制度?为什么要实施这一制度?如何才能顺利地落实这一制度?

     

    一、1+X证书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区别几对相似概念

     

    实践的有效开展往往和概念的准确理解密不可分,重大改革中对概念理解的偏差很可能带来实践的偏轨。当前 1+X 证书制度的实施,已开始出现由于概念理解不准确而导致的方向偏移倾向。要深入把握 1+X 证书制度的内涵,首先需要将其与以往一些相似概念区分开来。

     

    1.1+X 与宽基础、活模块

     

    宽基础、活模块是我国 20 世纪 90 年代流行的一种职业教育课程模式,这种课程模式的基本理念取向是把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主张通过“宽基础”阶段的课程来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通过“活模块”阶段的职业资格证书来培养学生的从业能力,帮助学生多取证。从这一角度看,它与 1+X 有相似之处,因此人们首先很容易把这两对概念相混淆。

     

    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

    1)两者涉及的教育内容的范围不一样。无论是宽基础还是活模块,都是现有学历教育的组成部分,不涉及现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延伸,而 1+X 是在现有学历教育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技能等级证书的学习。

    2)两者基于的课程模式不同。宽基础、活模块是学科课程框架下的课程模式改革,而 1+X 是能力本位课程框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宽基础、活模块中的宽基础指的学科知识基础,当时能力本位课程模式改革推进得还不是很深入,人们尚未彻底摆脱学科课程的思想束缚,但又认识到了能力模块的优势,因而提出把二者结合起来的思想。但因为宽基础与活模块所基于的是完全不同的课程模式,因而二者只是机械的叠加。最终,宽基础、活模块由于宽基础无法实施而逐渐被人们所淡忘。

     

    2.1+X 与双证制度

     

    1+X 人们联想到的另一个概念是过去 10 年在职业院校实施的双证制度,即让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鼓励他们获得一个或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是 1+X中的证书由职业资格证书改为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双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同时它对于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推进教学改革,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而且许多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为了提升人才培养效益,还开展了大量的双证融通工作。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 1+X 看作为双证制度的再表达。其区别在于:

    1)两者涉及的教育内容的范围不一样。这一点与前者一样。双证制通常仍然只是原有学历教育内容范围内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即通过要求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来强化某一部分内容的实践教学,但总体教育内容没有因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引入而延伸,而 1+X 是学生在完成扎实的学历教育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对技能等级证书的学习。

    2)两者所基于的教育制度不同。在双证制度下,有些专业通过引入职业资格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教育内容,但这种双证制度只是基于现有学历教育与学制体系的一种朴素的改革,即在原有的学历教育基础上叠加考证内容,结果是一方面要大幅度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另一方面职业资格证书的学习成果不能转化为学历教育的学分,存在教育不公平现象。而 1+X 是基于新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制度所构建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1+X证书制度的理解不能离开《方案》中的一句重要表述“:有效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

     

    3.1+X 与“核心 + 方向”课程结构

     

    还有一个容易与 1+X相混淆的概念,即过去 10年中逐步形成的“核心 + 方向”课程结构。两者的相似之处是均强调稳定的教育内容与灵活的选择性教育内容的结合,而且“核心 + 方向”课程结构中的核心课程也是基于能力本位教育思想所构建的课程,它与宽基础、活模块中的宽基础有本质区别。

     

    稍作分析就可看到两者的区别:(1) 两者是人才培养不同层面的概念。“核心 + 方向”是学历教育内部的一种课程结构设计模式,而 1+X是把学历教育与技能等级证书教育结合起来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2)两者所基于的教育关系不同。“核心 + 方向”课程结构中的方向课程是对核心课程在某一专业领域中的深化,但 1+X中的 X可能是对 1 在纵向上的深化,也可能是在横向上的拓展。虽然区别非常明显,但这里仍然对它们进行比较,用意在于 1+X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有必要借鉴核心课程的构建方法。

     

    (二)1+X证书制度的内涵界定

     

    1.1+X 的核心是人才培养模式

     

    1+X 是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结合的证书制度。学历证书的取得是人才培养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技能等级证书的取得是人才培养的特色化要求。1+X作为证书制度只是表象,其背后所蕴含的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即通过作为基础的核心内容与可选择的单项技能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培养具备核心职业能力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方案》中“启动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这一部分的第一句话就是“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因为没有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就不可能使学生达到 1+X 证书制度的要求。1+X 证书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深入研究。

     

    2.1+X 的关键是明晰 1 和 X 的关系

     

    《方案》中明确把 1+X 界定为“学历证书 + 若干技能等级证书”,把该定义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理解不会有什么问题,实践的困难是如何清晰地界定 1 和 X的关系,即“+”的含义。“加”有可能是内部叠加,也有可能是外部延伸。如果是内部叠加,那么1+X就与以上所讨论的一些模式没有本质区别。事实上,学历教育中一部分内容的确可能与某种技能等级证书的内容重叠,学生在完成学历教育的同时可能获得对应的技能等级证书,但这里更应当把“加”理解为外部延伸,即在完成学历教育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出对特定技能的学习要求,否则就难以体现实施 1+X证书制度的根本目的,即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然而这种复合是一种什么样的复合?随意的叠加没有太多意义,实践中需要探索“1”和“X”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使复合发挥更大效应。

     

    3.1+X 的基础是学分认定制度

     

    1 的基础上延伸 X,意味对原有教育内容进行了扩充。扩充的内容虽然对促进学生就业是有价值的,但如果只是用技能等级证书的形式来认可该部分学习成果,那么该模式的作用就比较有限。之所以认为该模式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创新,是因为《方案》中提出要构建“1”和“X”之间的学分认定制度。该制度使得 1+X的价值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打破学制界线、创建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有了1+X,学生就可以在中职学校获得一部分高职教育的学分甚至是本科教育的学分,这为他们更加顺利地继续学习提供了条件。

     

    二、1+X证书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1+X证书制度实施的背景是智能化带来的变革

     

    对职业教育选择性的需求是我国经济模式从计划转向市场时就存在了的。经济模式的这一转换打破了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线性机制(毕业分配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力市场中供需双方的博弈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中,从学校到工作过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种机制下,为了提高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在教给他们确定内容的同时,还应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选择机会。

    因此,从 20 世纪 90年代职业教育就开始了探索确定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宽基础、活模块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以上所比较的其它几种模式也是人才培养的这一需求所产生的结果。事实上它也是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1+X 证书制度由于在学历教育证书基础上引入了技能等级证书,因而人们比较容易联想到的是,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学习选择机会,以及强化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等。这自然也是 1+X证书制度的目的。然而对 1+X 证书制度意义的理解仅仅停留于此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只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学习选择机会,或者是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那么以上所比较的那些模式,如宽基础、活模块等,也基本具备这些功能,1+X这一概念没有必要存在,至少没有必要提到如此高度。事实上,1+X虽然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在选择性这一维度上的继续发展,但是 1+X 并非以上模式的再表达,其目的是为了适应智能化背景下职业结构变化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所带来的深度挑战。

     

    智能化已经并且将要给职业教育带来什么影响?这是当前职业教育发展中需要关注的课题。通常人们比较关注的是机器换人现象,并由此引伸出对未来是否还需要大量技能型人才的担忧。就个别企业而言,的确出现了通过机器换人使得员工人数大幅度减少的现象,但对整个行业来说这一担忧是多余的,对整个社会来说更是如此,因为这种担忧忽视了一个因素,即行业和社会的总产值在大幅度提升。

     

    我们今天的 GDP 总值是 100 年前难以想象的。事实上,现代职业教育正是在技术水平提升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自动化技术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而非阻力。智能化还会加速行业和职业更替的速度,这要求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所培养人才的就业适应能力,但这一状况也是过去几十年中就已经发生了的,且职业教育已经建立了适应这一变化的方法。

     

    就职业教育而言,智能化所带来的更为深刻的影响是职业结构的变化。由于智能化技术取代了大量的传统操作技能,使职业普遍地出现了相互交叉融合的趋势:

    1)操作性职业与专业性职业交叉融合。操作性职业随着对知识、能力要求的提升,出现了与专业性职业交叉融合的现象,职业结构呈扁平化发展趋势,职业的阶层化现象在逐步减弱。

    2)操作性职业之间的交叉融合。由于大量技能操作被智能化设备所代替,使得一个工人可从事的工作范围大大扩大,以往的许多职业被合并成一个职业。

    3)各类职业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现在已经很少存在过去那样边界非常清晰的职业,大多数职业之间都存在交叉融合现象。智能化技术通过物联网的应用使制造业与服务业融为一体,更是使职业打破了工业与服务业的界线。所有这些变化的结果可归结为一个,即技术技能人才呈现出复合化趋势。如何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才是智能化时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要回答的命题。

     

    (二)1+X证书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智能化技术促进了职业的边界消融,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为普遍需求,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的学习选择空间,且这种扩大需要打破传统的专业与学制界线。如此重大的变革需要有相应的人才培养制度做支撑。1+X证书制度正是基于人才培养的这一需要设计的。通过实施 1+X证书制度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选择性。

     

    1.可以为职业院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更大的选择灵活性

     

    与早已实施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不同,职业学校目前普遍实施的仍然是基于传统职业结构模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是一种以清晰的职业定位为逻辑起点的人才培养模式。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职业教育的选择性产生了需求,因而出现了宽基础、活模块,双证制度,“核心 + 方向”课程结构等模式,但这些模式无论如何给学生提供学习机会的选择空间,其选择仍然是发生在一个有着清晰边界的专业内部的,而这些专业都有明确的职业定向。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的选择性,甚至需要使选择的许可跨越原有学历职业教育的范围。

    1+X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在现有学历教育基础上取得更多技能等级证书,为实现选择机会的这一跨越提供了制度保障。

     

    2.可以为职业院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更大组合空间

     

    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对不同职业之间的能力进行复合,还需要对不同层级人才的能力进行复合。而在 1+X 证书制度中,X 的课程内容可以是横向上跨越现有专业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可以是纵向上对现有专业课程内容的进一步深化,甚至可以把上一级学历教育的部分内容以技能等级证书的形式下移供学生选择。当然,引入 X 的前提是不削减原有学历教育的内容。

     

    此外,1+X通过认可一些新兴行业、企业所开发的技能等级证书,并把它们复合到现有学历教育中,还可以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更好地反映产业发展的新需求。这就极大扩展了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课程组合空间,可以培养跨行业、跨等级、紧跟产业发展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3.可以为职业院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丰富的学制形态

     

    职业教育是面向各行各业的教育,职业的复杂性对学习年限的多样化存在需求。有的专业学习 1年就可以,有的专业则需要学习 2 年、3 年、4 年甚至更长时间。然而当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存在被源于普通教育的固定学制所剪裁的突出问题。这种学制模式已经给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带来了很大难度,甚至影响职业教育发展。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则对学制的多样化进一步提出了需求,它不仅要求在各级职业教育之间构建形式更加多样的融合关系,而且要求建立中间形态的学制,如 4 年制、5 年制。

    近年来在许多省市试点的中高贯通、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基于这一需求而产生的。1+X 证书制度通过与学分互认制度相结合,则可以通过增强职业教育学制的弹性度,使学制更加多样化,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实施1+X证书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X”证书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一)完善技能等级证书体系

     

    实施 1+X 证书制度,首先需要有丰富的技能等级证书供职业院校学生选择。由于职业资格证书一度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国家废除了大量质量不高的职业资格证书,直至目前保留下来 140 种。这些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 1+X 实施中可供选择的一种证书,但 1+X 的实施仅有这 140 种职业资格证书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开发大量针对专项技能的等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要着重选择产业发展急需和人们需求旺盛的有关专业领域进行开发,内容要体现产业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贴近岗位(群)实际需求。所选择的职业技能要符合以下要求:

    1)技能边界与内容清晰,有明确的岗位面向;

    2)技能达到足够的专业水平,需要进行专门化培养与认证;

    3)有重要的社会需求,并对个体生涯发展有价值;

    4)对现有职业教育内容具有重要的延伸或补充作用。

     

    政府组织开发技能等级证书可能存在时间上滞后、内容上不够完整、种类上不够丰富等问题,难以完全满足 1+X证书制度实施的需要。技能等级证书开发要能及时跟上产业的发展变化,把产业的最新技术体现到技能等级证书中,最终传导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有必要激发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技能等级证书的积极性,构建企业申报、开发证书,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和管理证书的技能等级证书开发体系。在技能等级证书开发中,政府部门应当更多地发挥组织者、指导者、审核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把大量开发工作下移到有开发实力的龙头企业。人们对企业开发技能等级证书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它们开发的证书更多地只是体现了单个企业的需求,对行业的普遍性需求反映不够,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证书的多样化以及对证书内容的结构性要求来解决。

     

    (二)重构学历职业教育的内容

     

    实施 1+X证书制度,不仅对大规模地开发 X 证书提出了需求,而且也要求重构学历教育的内容。现有学历教育内容对于实施 1+X 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1)多数专业现有学历教育的内容已经非常饱满,X的内容难以叠加进去,如果不对课程进行整合,提升课程设置的效率,X 的实施没有学时空间;

    2)多数专业的现有学历教育课程不能为学生职业能力的多方向发展提供基础。职业院校现有课程普遍是在就业导向思想下建设的,这些课程的设置更多地是考虑了专门化职业岗位对职业能力的需求,对学生多方向职业能力发展所需要的基础构建则考虑不足。

    在这一条件下实施 1+X,那么 1 和 X 就只能是机械的叠加而不是有机地融合,其在复合型人才培养中发挥的作用就会比较有限。

     

    面对越来越多变的劳动力市场,学历教育的内容不能弱化。但要实施好 1+X 证书制度,需要对学历教育内容进行重构,一方面需要对课程设置进行系统梳理,大幅度减少重复教学的内容,并把实践教学中单项技能的训练内容整合到 X 的教学中,提升课程设置的效益;另一方面需要重新定位学历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依据行业核心素养对课程进行系统性重构,在保证课程内容的职业属性的同时,优先选择在行业中具有普遍意义、对学生具有长远生涯发展意义的内容进行教学。

     

    (三)创新职业教育办学形态

     

    1+X 证书制度的支持下,职业教育的办学形态可进行以下创新:

     

    1.允许举办更长学制的中职和高职,比如举办 4 年制中职和 4 年制高职甚至 5 年制中职。

    即对于完成了中职和高职学历教育,但希望继续学习 1 年、获取相应技能等级证书的学生,应该允许他们继续在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延长的学习年限为正常学制,承认学生取得的学分。这些学分可纳入他们取得更高学历所需要的学分。比如对于积累满了本科教育所需要的专业课程学分的学生,在补修完成普通文化课程的学分后,可以给他们颁发本科学历证书。

     

    2)强化职业院校的证书实施功能。

    实施 1+X 证书制度,必然需要大幅度扩充职业院校证书品种,而且学生可选择的技能等级证书不仅仅局限于其所就读的专业,而是可以跨专业选择证书,以培养复合型人才,这无疑需要职业院校大大增强技能等级证书教学、考证和管理的功能,这会对以学历教育为主要功能的职业院校办学形态带来比较大的影响。职业院校为了使这一功能得到良好运行,有必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3)建立先取得证书后取得学历的培养模式。

    1+X也可以是 X+1,即让学习者先取得执业技能等级证书,然后取得学历证书。该培养模式对于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的大众化功能特别重要。最新发布的“2019 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到高职院校将扩招 100 万,其对象不仅有高中毕业生,还包括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群体。面向这一群体的高职教育就有对 X+1 培养模式的需求。体离开学校时间较长,所能投入学习的时间也有限,因此,可以在帮助他们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基础上,再根据需要攻读学历教育。这也是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灵活衔接的模式之一。

     

    (四)构建专业水平的 X选择指导体系

     

    1+X 证书制度最终实施的效果如何,取决于 X是否真正能在 1 的基础上产生增量。以往实施的宽基础、活模块,鼓励学生考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最后发现学生取得了一把证书,这些证书却无法在学生的就业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这种模式受到人们的诟病而被放弃。这是 1+X证书制度实施的前车之鉴。

     

    引导学生学习并取得多种技能等级证书,会带来学生学习成本的大幅提升,其中既包括资金成本,更包括时间成本。为了充分挖掘 X 的效果,需要在职业院校各个专业建立对学生如何选择技能等级证书进行专业化指导的体系。

     

    事实上,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教育机构,通常都有非常成熟、专业水准的课程选修指导体系,指导学生更加合理地进行选课。相比之下,我国教育机构这一功能的建设还非常薄弱,即使高水平大学也没有充分注重这一功能的建设,学生选课有较大的盲目性,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职业院校应当抓住 1+X证书制度实施的这一契机,加强对学生技能等级证书选择进行指导的功能建设,提升职业院校的教育服务水平。

     

    (五)构建相应的教育管理制度

     

    1+X 证书制度实施的内容,绝非仅仅是给学生提供可供学习的系列技能等级证书,它的深度实施会带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办学形态创新,而 1+X证书制度的真正价值也正在于此。但这同时也会给现有教育管理制度带来极大挑战,其中既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制度,也包括职业院校的管理制度,甚至还包括教育外部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比如对完成了现有学历教育和若干技能等技能证书的学生的学习成果如何进行总体认定?

     

    如何使他们的学习成果能在就业中获得相应优势?如何对为了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提供相应教育服务?如何在现有学制体系中认可职业教育的新学制,等等?只有有了完整而详细的制度体系作保障,1+X 证书制度才能最终得到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1+X”是智能化时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创新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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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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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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