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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放心用!教育部发布首批教育App备案名单,严管教育应用进校园
《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很多教育类App表面上看起来一本正经,
背地里却有些不可告人的“秘密”。
家长作为孩子的首席守护大使
自然分外警惕。
教育类App的鉴别标准是什么?
哪些教育App可以放心使用?
首批教育App备案名单公布,这152个“过审”教育APP有哪些特点?教育部过审的152个首批备案名单教育App可以随便用?
为了这是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教育APP意见》)中“教育部制定备案办法,明确备案流程和内容”的重要行动,教育部发布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6日,教育部公布首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名单,共有152款应用通过备案,包括新东方、VIPKID英语、网易有道词典等。我国教育类健康APP从此将有据可查,教师、学生、家长均可在获得备案的名单里放心选用。首批通过备案的教育APP覆盖课堂教学、课后练习、网校直播等多种类型。
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把教育是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的,现在教育行业APP良莠不齐,这次整顿,想必将会让这个市场环境更能良好的发展下去。对用户使用有了安全的保障。
过去两年是“互联网+教育”繁荣发展的两年,教育行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得以不断涌现出多样的创新模式,不仅传统“学校”的形态受到远程网络教育和实时在线教育模式的冲击,大量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也开始逐渐深入到学校、学生、家长的全方位教学、管理和生活服务中。题库作业类、学习计划类、学校及家长互动监督类、视频教学类等各式教育APP已覆盖从幼儿教育到K12(中小学)再到职业教育的全流程之中。伴随这样的趋势,互联网+教育也已然成为了投资市场新的增长点,令众多投资机构纷纷布局。
然而,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教育APP市场良莠不齐,不仅许多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内容质量低、盈利模式不明确的问题,甚至也出现了涉黄、内置游戏和诱导消费等负面消息,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本文拟对《办法》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总结和解读。
一、相关政策法规沿革
涉及教育APP的国家层面政策文件概览:
1.《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02号)(“102号文”)
2.《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8号文”)
3.《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基函〔2019〕55号)
4.《关于应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工作的公告》
5.《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
从《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到本次出台的《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的监管趋于严格、深入。102号文的监管对象还仅限于各类学习类APP,而如今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审查对象已拓展到了所有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和教育类APP,这也提醒所有教育行业相关企业必须在合规方面引起重视。
二、教育APP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什么是教育APP?
根据《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教育APP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其中,学生来源包含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等。与单纯供学生和老师使用的学习类APP不同,教育类APP涵盖了老师、学生、家长等多种用户群体,运用于学校教育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及家庭与学校互动等多种应用场景,范围更为广泛。
2.教育APP的分类
从教育APP的开发和使用主体来看,需要备案审查的教育APP大致分为三类:
1.市场竞争提供、师生自主选用:即由第三方企业开发,但由师生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使用;
2.学校企业合作、学校组织应用:同样由第三方企业开发,但学校根据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本校全体师生使用;
3.学校自主开发、部署校内使用:同样是全体师生根据学校要求而强制使用,与第二列教育APP的区别在于是由学校自主开发。
从教育APP的功能来看,教育APP既包含传统的学习类APP,也包括管理服务类APP。学习类APP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在线教学资源,而管理服务类APP则主要为了方便学校、家长管理或学生自行管理校园日常生活。下表中按照功能分类简要列举了目前教育行业较为常见的APP及相应的应用场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功能分类如何,只要服务对象及应用场景符合《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对教育APP的界定,则都属于备案的监管范围之内。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四、《意见》的几点理解
(一)、机构使用者备案
《规范教育APP意见》的备案要求仅限于“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办法》事实上增加了新的备案主体要求,即“机构使用者”也必须履行备案义务。这事实上是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了新要求。而且适用的APP范围包括了“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
从监管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有大智慧,很科学。《办法》并未要求所有的使用者必须备案,仅仅要求的是机构使用者必须备案,这并不会增加普通使用者(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教育APP当前的推广模式,主要采用的都是先打通B端学校,然后走向C端消费者的推广模式。要求学校、行政机关备案,监管机关可以很快的使用端获取到教育APP信息,从而进行有效监管,将不良的APP清除出市场。此外,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和监管措施针对一般的互联网企业或者教育企业(属于移动应用提供者)效果有限,但是指导、监督学校或者下级行政机关,高效快捷,立竿见影。
从《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机构使用者备案,还存在一个“确认”的步骤,“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从这一点来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有可能成为“确认”对象,与“教育移动运用提供者”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管辖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这对于人数较少的基层教育行政机关。
使用者备案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机构使用者建立教育APP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备案。实际上是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学校就其选用第三方应用的行为承担责任。与提供者备案一样,使用者备案也可全程通过公共服务体系网站进行网上办理。
1.使用者备案的主体
尽管教育APP的一般用户为学生、家长和教职工等,但《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使用者备案的主体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学校等机构使用者。这一要求实际上针对的就是“学校企业合作、学校组织应用”及“学校自主开发、部署校内使用”这两种情况,即选用单位应当就其选用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要求使用”和“推荐使用”的不同,《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的信息栏中显示,要求使用的教育APP需经集体决策,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推荐使用的教育APP则不得与教学和管理行为挂钩。
2.使用者备案的负责机构
根据《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使用者备案信息进行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APP,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因此在此种情形下,相关主体需要履行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的双重义务。
3.使用者备案的流程
《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了机构使用者的备案程序: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中进行勾选,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主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为完成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的字面之意,机构使用者进行备案时只能选择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也就是说,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之间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对于提供者来说,由于提供者备案是使用者备案的前提,即使双方私下协商一致达成关于教育APP的合作,提供者也必须先将其开发的教育APP进行备案,才能满足后期使用者备案的要求。
(二)、教育APP提供者备案
提供者备案是指开发、运营教育APP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下面简要介绍提供者备案的原则、缓冲期规定、主管部门和流程。
1.提供者备案的原则
根据《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即提供者可以全程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网上备案办理,备案后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
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备案后,提供者应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所谓备案审核,指对开展教育APP业务的备案材料进行核验,以“机构——业务系统——备案详细信息”三个层次逐层开展。一个单位可备案多个业务系统,每个业务系统包含业务信息、应用信息两类备案信息。备案核验首先对备案详细信息(如机构信息、业务信息、应用信息等)进行核验,然后根据核验情况,对该业务系统整体进行核验。
2.关于设置提供者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缓冲期的规定
根据《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提供者应在完成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该规定同时为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设置了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因此,教育APP提供者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申请ICP备案、等级保护备案和提供者备案的前后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的提供者,即使其成功完成了提供者备案,该备案也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若等级保护备案在缓冲期结束未完成申请,也应按文件要求积极准备和办理,可先填报备案编号,特殊情况由中央电化教育馆和省级核验单位协商。
3.提供者备案的主管部门
根据提供者的性质不同,提供者备案的主管部门也不相同,具体主管部门如下:
4.提供者备案的流程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包括主管单位信息、开发者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每个应用应在公共服务体系中上传各版本的安装包。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
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三)、其他
1.8号文与《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的竞合
目前,对很多教育培训机构来说,拥有一款与之相适应的教育APP似乎已经成为了当下业务板块的标配。根据8号文的规定,中小学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备案信息,从而完成备案。那么,对于既拥有线上培训平台又拥有教育APP的校外培训机构来说,是否需要就其培训网站和APP进行两次备案?
首先,根据8号文的规定,中小学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就其机构自身资质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机构信息、业务信息、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及机构承诺。然而,教育APP的提供者须提交的信息主要是主管单位信息、开发者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等。因此这两项备案,前者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资质而后者针对教育APP的基本相关信息,侧重点和提交材料的针对性并不存在竞合。
其次,教育APP备案管理系统的Q&A明确提到,教育APP备案管理系统仅接收Android端和IOS端APP的备案填报,PC端应用不在该系统中进行备案。因此,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若有自行开发运营的APP,应根据8号文和《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作为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和教育APP提供者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和教育APP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如何进行提供者备案
《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手机APP客户端,还包括小程序、企业号等搭载在平台第三方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对于这类平台第三方应用程序,《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第10条专门规定:“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办法》明确提出“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这一规定,从现阶段来看,属于对腾讯公司的特殊要求。腾讯公司需要专门的人员和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接受小程序和企业号开立或者注册主体的备案信息,并且及时的将该信息共享给教育部。
从法律角度来看,《办法》又对《规范教育APP意见》进行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将“小程序”或者“企业号”等解释为“教育移动应用”。这一点是与普通人的理解的“APP”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办法》第二条以及《规范教育APP意见》皆明确规定:“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从规定的具体内涵来看,“小程序”或者“企业号”也勉强可以解释到“教育移动应用”里面去。
此处可以理解为,教育类小程序、企业号统一向平台方提交包含主管单位信息、开发者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等备案信息,平台方应当对以上信息进行认证并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至于在此环节之中,平台第三方所承担的义务是仅仅收集信息并共享,还是需要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进行一定程度的核验,目前还有待规则落地后进一步明确。
具体到备案的实操层面,“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的微信企业号是否需要备案?相信这是很多教育企业的困惑点。
(四)、不备案或者不及时备案的法律后果
不备案,或者不及时备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是相关未备案或者未及时备案的主体最关注的问题。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没有配套处罚机制的条文,很可能就会因为没有牙齿流于形式,无法落地。从《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主要惩罚性后果有“约谈”、“通报”、“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撤销备案”、“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总体来说,这一些处罚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效果应该不错;但对于教育公司或者互联网企业,处罚措施的震慑效果可能就一般,很多都是在“备案”的范围内讨论“不备案”或者“不及时备案”的处罚。笔者更倾向于直接规定违反具体内容,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网络安全法》第几条进行处罚即可,这样可以一定程度解决或者回避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无法设立特殊行政处罚措施的法律障碍。
(五)、过渡期的特殊待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点明确规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备案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请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两个月的备案缓冲期,放宽条件,不将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作为前置条件,这是对于《规范教育APP意见》和《办法》的变通,也是加快备案进度的缓冲措施。
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教育APP企业需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也就是说,在这之前还未完成备案的APP,有可能被撤销并通报处理。2020年2月1日起,官方备案信息查询系统将正式上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后下载APP时可以先查下是否备案。
同时,《办法》又要求“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两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明显可以看出,教育部为难啊,时间短,任务紧,问题多。事实上,《规范教育APP意见》工作目标要求是“2019年底,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变更到2020年1月31号之前完成,已经往后延长了一个月。过渡期取消前置条件,也是为了督促企业(主要是没有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完成备案任务。不过短期来看,按期完成还是有较大难度的。
(六)、首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名单
12月16日,教育部公布首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名单,共有152款应用通过备案,包括新东方、VIPKID英语、网易有道词典等。
我国教育类健康APP从此将有据可查,教师、学生、家长均可在获得备案的名单里放心选用。
根据今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截至2019年12月16日,共有1321家企业提交了2279个教育APP审核申请,教育部组织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首批通过了152个教育APP的审核。
首批通过备案的教育APP覆盖课堂教学、课后练习、网校直播等多种类型。《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备案义务主体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工作。教育APP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提供者将被通报、列入黑名单,并被撤销涉事教育APP备案,且6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在教育行业合规压力逐渐增加的背景下,这也提示着各主体审慎应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和教育APP的备案工作,在期限内完成备案并确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以免影响教学、管理等正常业务运营活动的进行。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备案制有助于在线教育行业建立完善有序监管体系,让符合条件的教育APP“亮证亮牌”,也对用户提供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作为教育企业,应继续坚持诚信服务,促进整个在线教育市场稳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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