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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油料作物,茶叶,乳粉,肉蛋类,调味料水分测定仪使用方法有哪些?如何精确测定茶叶水分?

    发表于:2020-07-22
    阅读: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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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粮食、油料中水分的测定(105℃质量恒定法(仲裁法))

      水分是粮油的天然成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理意义。粮油中水分含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粮油的感官性状、影响胶体状态的形成和稳定。粮油中的水分以结合水和游离水两种方式存在,水分的高低直接影响粮食的品质,水分高易生霉发热,水分过低使粮食内在品质破坏。

      测定水分含量的方法很多,目前常用的有电烘箱105℃质量恒定法、定温定时法、隧道式电烘箱法、仪器测定法等。105℃质量恒定法是标准方法,使用其它方法测定水分时,均须与标准方法对照。

      1、测定原理

      用比水沸点略高的温度使定量试样中的水分全部汽化蒸发,而不破坏粮食和油料试样本身的组织成分,根据所失水分的质量来计算水分含量。

      2、仪器及用具

      1)电热恒温箱

      2)分析天平:分度值为0.001g/分度

      3)实验室用电动粉碎机或手摇粉碎机、手摇切片机、小刀、研钵

      4)谷物选筛

      5)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变色硅胶一经变红就不能继续使用,应在130~140℃下烘至全部呈蓝色后再用)

      6)铝盒:内径为4.5cm,高为2.0cm

      3、试样制备

      从平均样品中分取一定样品,按下表规定的方法制备试样:

      粮油料作物样品的制备方法

      粮种分样数量/g制备方法

      粒状原粮或成品粮30~50除去大样杂质和矿物质,粉碎细度为通过直径为1.5mm谷物选筛的不少于90%

      大豆30~50除去大样杂质和矿物质,粉碎细度为通过直径为2.0mm谷物选筛的不少于90%

      花生仁、桐仁等约50取净仁用手摇切片机或小刀切成0.5mm以下的薄片或切碎

      花生果、菜籽、桐籽、蓖麻籽、文冠果籽约100取净果(籽)剥壳,分别称量,计算壳、仁的百分比,将壳磨碎或研碎,将仁切成薄片

      棉籽、葵花籽等约30取净籽剪碎或用研钵敲碎

      油菜籽、芝麻等约30除去大样杂质的整粒试样

      甘薯片约100取净片粉碎,细度同粒状粮

      甘薯丝、甘薯条约100取净丝、条粉碎,细度同粒状粮

      4、操作方法

      1)定温:使烘箱中温度计的水银球距烘网2.5mm左右,调节烘箱温度在(105±2)℃。

      2)烘干铝盒:取干净的空铝盒,将盖打开,一并放在烘箱内温度计水银球下方的烘网上,烘30~60min后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量(加盖),再烘30min,烘到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0.005g,即为质量恒定。

      3)称取试样:用烘至恒温的铝盒称取试样3g,对带壳油料可按仁、壳比例称样或将仁、壳分别称样(准确至0.001g)

      4)烘干试样:将铝盒盖套在盒底上,放入烘箱内温度计周围的烘网上,在105℃下烘3h(油料烘90min)后取出铝盒,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量,再按上述方法进行复烘,每隔30min取出称量一次,烘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0.005g为止。若后一次质量高于前一次质量,以前一次质量计算。

      5、结果计算

      粮食、油料中水的质量分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w=(m1-m2)×100%/(m1-m0)

      式中:w——水分的质量分数

      m0——铝盒质量,(g)

      m1——烘前铝盒和试样质量,(g)

      m2——烘后铝盒和试样质量,(g)

      对带壳油料按仁、壳分别测定水分时,带壳油料水分的质量分数按以下公式计算:w(水)=〔w1w+w2(1-w)〕×100%

      式中:w1——仁水分的质量分数

      w2——壳水分的质量分数

      w——出仁总量的质量分数

      双实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采取其它方法测定水分含量时,其结果与此方法比较不超过0.5%

      二、糕点中水分的测定

      1、常压干燥法

      1)仪器与用具

      分析天平、电烘箱、干燥箱、瓷坩埚

      2)测定步骤

      ①取样方法:在成品库中抽取样品250g,单位质量超过250g的样品取1块或1袋,每块取1/4~1/3,在乳钵中研碎(必要时可先用刀切),混匀后置广口瓶内备用。

      ②称瓶:将称量瓶置于干燥箱中,在98~100℃下烘2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量。再烘0.5h,称重,如此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前后两次称重相差不超过0.004g)

      ③称样:取饼干和糕点1g左右,面包取破碎的面包心3~4g,放入已称至恒重的瓷坩埚中,立即盖好,准确称量至0.001g,操作要迅速。

      ④样品的干燥与称重:将瓷坩埚置于干燥箱中,并将盖取下,在98~100℃(西式糕点为85~90℃)下烘干3h,趁热将称量瓶盖上,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0.5h后称重,再重复烘1h,冷却,称重,如此反复直至恒重。

      3)结果计算

      水分的质量分数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w(水分)=(m2- m1)×100%/m2

      式中:w(水分)——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烘干后样品及瓷坩埚的质量(g)

      m2——烘干前样品及瓷坩埚的质量(g)

      平行测定两个结果间的差数不得大于0.3%

      2、真空干燥法

      1)仪器与用具

      分析天平、真空电烘箱、干燥器、称量瓶

      2)测定步骤

      称取2~5g样品(样品制备同上),置于已恒重的扁平的Ni,Pt或Al制有盖器皿中,在温度为60℃(最高不超过70℃),真空度不大于50mmHg(6666.1Pa)的烘箱中烘2h。干燥过程中送干燥的空气(经无水CaSO4、P2O5其它有效干燥剂处理的空气),以除去水分。从干燥烘箱中取出器皿,加盖后在保干器中冷却、称重。重复干燥,每次1h,直至连续2次的称量差值不大于2mg。

      

      三、乳粉中水分的测定

      

      乳粉水分含量的高低对质量的影响很大。一般乳粉水分的质量分数在3%以下时,贮藏期内质量变化较小。但水分的质量分数超过4~5%时,会加剧变色、变味,使溶解度降低,甚至使残留的细菌繁殖,使乳粉结块变质。尤其在30℃以上高温下贮藏,变质1更快。所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乳粉的水分的质量分数在2%左右。但乳粉水分的质量分数低于1.8%时,容易引起氧化味。

      1、常压干燥法

      1)仪器

      ①分析天平:精度为0.1mg

      ②称量瓶

      ③电热恒温箱

      ④干燥器等

      2)方法

      于已恒重的器皿中,称取3~5g乳粉,准确至0.2mg,放于98~100℃烘箱中干燥3h,取出加盖(不宜太紧),置于干燥器中冷却25~30min,称重。再置于烘箱中,烘1h后取出再称重,直至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为止。

      3)结果计算

      乳粉中水分的质量分数的计算公式为

      w(水分)=(m1-m2)×100%/(m1-m3)

      式中:w(水分)——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空皿加样品的质量(g)

      m2——空皿加样品干燥后的质量(g)

      m3——空皿的质量(g)

      4)注意事项

      ①乳粉极易吸水,称量时必须加盖并要迅速称量。烘干后,在冷却器内的冷却时间应前后一致。

      ②烘干温度应前后一致,并将称量皿放在靠近温度计的位置。

      2、真空干燥法

      称1~1.5g样品,放入圆的平底金属皿(直径不大于5cm带有松紧合适的盖塞)。松开盖,把金属皿直接放在100℃真空箱内的金属架子上。在不超过100mmHg柱压强下,干燥到恒重(约5h)。干燥时,让经过H2SO4干燥的气流慢慢进入干燥箱(大约2个泡/s)。关闭真空泵并小心地让干燥空气进入干燥箱。把盖子紧紧盖在皿上,从箱中取出,冷却并称重。计算失去的质量为水份的质量,水份质量分数的计算公式同常压干燥法。

      

      四、肉及其制品中水份的测定

      

      肉及其制品中水份的质量分数,除了随动物的种类不同外,也受品种、性别、年龄、季节、个体、畜体部位、役用程度及营养情况等影响。水分含量与脂肪含量密切相关,随着肥度的增加,脂肪含量升高而水分含量则相应减少。各种肥度的牲畜肉,除去脂肪组织的纯肌肉组织,其质量分数水为72~80%,固形物为20~28%

      1)原理

      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然后在103±2℃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测其质量的损失。

      2)试剂

      ①砂:砂粒应能通过孔径为1.4mm(12目),而不能通过0.25mm(60目)的筛。

      用自来水洗砂后,再用6mol/LHCl煮沸30min,并不断搅拌,倾去酸液,再用6mol/LHCl重复这一操作,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变黄。用蒸馏水洗砂,至氯试验为阴性。于150~160℃将砂烘干,储存于密封瓶内备用。

      ②95%乙醇

      3)仪器和设备

      ①实验室常规设备

      ②绞肉机:孔径不超过4mm。

      ③玻璃或金属称量瓶:直径至少60mm,高约30mm

      ④细玻璃棒:末端扁平,略长于称量瓶直径。

      4)试样

      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2次,使其均质化,充分混匀。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闭的容器中,储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分析样品最迟不能超过24h。

      5)测定步骤

      将盛有砂(砂重为样品的3~4倍)和玻璃棒的称量瓶置于103±2℃的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30min,取出盖好,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至0.001g,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精确称取试样5~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

      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10ml,用玻璃棒混合后,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瓶盖斜支于瓶边。为了避免颗粒进出,调节水浴温度在60~80℃之间,不断搅拌,蒸干乙醇。

      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重,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1%

      6)分析结果的计算

      ①计算公式:w(水分)=(m2- m3)×100/( m2 - m1)

      式中:w(水分)——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 (g)

      m2——干燥前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 (g)

      m3——干燥后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 (g)

      ②结果表述: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到0.1%

      7)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

      注:本法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质量分数的测定(香肠类制品除外)

      、蛋及其制品中水分的测定

      

      蛋及其制品的水分,受家禽的种类、品种、饲料、产蛋期、饲养管理条件及其他因素影响,变化很大。其质量分数约为70~80%。蛋白中水分较多,其质量分数约为85~88%

      1、原理

      蛋及其制品中的水分是指在100%左右直接干燥的情况下,所失去物质的总量。

      2、试剂

      ①6mol/LHCL:量取100mlHCL,加水稀释至200ml

      ②6mol/LNaOH溶液:称取24gNaOH,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ml

      ③海砂:用水洗去泥土的海砂或河砂,先用6mol/LHCL煮沸30min,用蒸馏水洗至中性,再用6mol/LNaOH溶液煮沸30min,用蒸馏水洗至中性,经105℃干燥备用。

      3、仪器及设备

      ①电热恒温干燥箱:95~105℃

      ②分析天平:感量0.1mg

      ③称量瓶:铝制或玻璃制

      ④蒸发皿

      4、测定步骤

      ①固体样品:取洁净称量瓶,置于95~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干燥0.5~1.0h,取出,盖上盖子,置于干燥箱中冷却0.5h,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称取2.0~10.0g均匀切碎或研细的样品,放入此称量瓶中,样品厚度约为5mm。加盖,精密称量后,置95~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干燥2~4h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0.5h后称量。然后再放95~105℃干燥箱中干燥1h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0.5h后再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之差不超过0.2mg,即为恒量。

      ②半固体或液体样品:取洁净蒸发皿,内加10.0g海砂及一根小玻璃棒,置于95~105℃干燥箱中,干燥0.5~1.0h,取出,置于干燥箱中冷却0.5h,称重,并反复干燥至恒重。然后精密称取5~10g样品,置于蒸发皿中,用小玻璃棒搅匀放在沸水浴中蒸干,并随时搅拌。擦去皿底的水滴,置95~105℃干燥箱中4h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0.5h后称量。然后再放95~105℃干燥箱中干燥1h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0.5h后再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之差不超过0.2mg,即为恒量。

      5、结果计算

      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计算公式为

      w(水分)=(m1-m2)×100/(m1-m3)

      式中:w(水分)——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砂、玻璃棒)和样品的质量 (g)

      m2——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砂、玻璃棒)和样品干燥后的质量 (g)

      m3——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砂、玻璃棒)的质量 (g)

      也可按下面方法测定:称取约1.50g样品于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置于120±2℃恒温干燥箱内干燥2h,取出,移入干燥器内,放置30min,待冷后一次称量,计算同上述方法。

      

      二、调味料和酱腌制品的水分含量

      

      主要用于调味品、酱腌制品的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水分检验。水分一般是指在100℃左右直接干燥,使被测物失去的物质量的总和。测定水分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烘干法、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等。最常用的是烘干法,由于此法采用的温度较低,加热干燥时物质损失较少,所以准确度较高。经常也用此法来校准其他方法测定中所产生的误差,如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等。

      1、105℃恒重法(仲裁法)

      1)原理

      仲裁法是在生产或商业活动过程中一致公认的测定准确度较高且稳定性较好的检验方法。此水分的测定是在105℃左右直接干燥,使被测物失去的物质量的总和。此法可操作时间较长,多用于被测物质性质较稳定,且在此高温下不容易破坏的情况,如调味品、酱腌制品的生产原料等。

      2)仪器与用具

      ①分析天平:感量0.1mg

      ②电热恒温箱:(105±2)℃

      ③称量瓶:铝制或玻璃制

      ④样品粉碎机和40目分析筛

      ⑤干燥器:内放有效干燥剂无水CaCl2或变色硅胶

      3)测定步骤

      ①称瓶:将称量瓶洗净,置于105℃电烘箱中2h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后用分析天平称量。复烘至恒重(两次称重相差不超过2mg,即为恒重)。此质量即称量瓶质量。记录该称量瓶的号码和质量。

      ②称样:用牛角匙先将细碎的样品充分搅拌均匀后,取出5g左右(准确至0.0001g)放入已恒重的称量瓶内,以分析天平精确称量,分别按称量瓶的号码记录样品与称量瓶的总质量。

      ③测定:揭开称量瓶盖,放入已调节至105℃的烘箱内,置于上层铁网上,并靠近温度计的水银球周围,烘3~4h(一般烘4h即达恒重)。用坩埚钳取出称量瓶,盖好盖子,与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再复烘1h后冷却、称重,直至恒重为止。记下烘干(恒重)后的总质量。

      4)结果计算

      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计算公式为

      w(水分)=(m2- m3)×100/( m2 - m1)

      式中:w(水分)——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称量瓶的质量 (g)

      m2——称量瓶和试样烘前的总质量 (g)

      m3——称量瓶和试样至恒重后的质量(g)

      5)注意事项

      ①普通电烘箱干燥室内的温度是不均匀的,测定水分时为了使烘干温度恰在105℃,必须将称量瓶置于上层靠近温度计水银球的下方或周围。

      ②电烘箱顶上的出气孔,在干燥过程中要旋开,让水蒸气向外溢出。干燥温度的控制范围可在(105±2)℃之间。

      ③一般样品连续两次烘干称量之差不超过5mg即为恒重。

      ④用两份试样分别测定含水量时,允许误差为不超过0.2%,在此范围内取其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⑤测定水分时,烘箱内最好不要同时放入其他待烘干的物质,否则要延长干燥时间,增加多次测量的麻烦。

      2、直接烘干法

      主要用于半成品及成品水分的测定。原理、仪器、测定的主要步骤、计算方法都和仲裁法一样,仅是烘箱温度控制在100~105℃之间。此法必须严格控制时间的长短。由于样品的性质、容器(称量瓶)的大小、样品的多少等不同,精确的烘干时间可与仲裁法进行校对后确定。

      1)仪器与用具(同仲裁法)

      2)测定步骤

      ①称瓶同仲裁法

      ②测定称取经研磨均匀的样品5g左右(准确至0.001g),置于已恒重的称量瓶内,使样品均匀地覆盖称量瓶的底部。放入已恒温至100~105℃的烘箱内,瓶盖斜支于瓶边,烘3~4h后,用坩埚钳取出称量瓶,盖好盖子,于干燥器中冷却30min后称重。再复烘1h后冷却、称重,直至恒重(前后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5mg)为止。记下烘干(恒重)后的总质量。

      3)计算

      同仲裁法。双实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

      4)注意事项

      ①烘干法测定的水分,实际为样品中水分与易挥发性物质的总和,因此又称为粗水分或水分及挥发物。

      ②此法精度相对较高,但所需的时间较长,往往不能适应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通常采用更高的温度或红外线干燥法来进行快速测定。

      ③采用100~105℃烘箱法干燥前时,应根据样品的水分质量分数情况适当调整初次称量前烘干时间。对水分质量分数低的样品如成品,可缩短至1~2h;而对水分质量分数高的样品,如酱醅,应延长至4h以上(酱货类可至8h),以减少恒重称量次数,避免反复烘干生成的被测物质氧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测定误差。

      ④一般样品平行试验允许误差为0.2%,成品酱货水分测定的平行试验允许误差为0.50%,在此范围内取其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超出此范围时应重新取样测定。

      3、红外线干燥法

      1)原理

      红外线是位于可见光可微波之间的波长为760~5×105nm的一种电磁波。红外线射到物体表面时,除部分被反射外,其余进入物体内部,大部分被物体吸收,使物体发热升温,物体中的水分气化从而达到干燥的目的。由于物质是由表及里地获得能量,因此干燥的速度快、时间短,有利于克服面酱等粘稠性中间采用烘箱法易形成表面结壳或局部过热烘焦的缺点,特别适合于热稳定性不好或受热表面易结壳样品的测定。但此法的精密度较差,一般用作简易测定或快速测定,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结果有一定偏差的场合。

      2)仪器与用具

      ①分析天平:感量0.1mg

      ②红外线水分快速测定仪(或红外线灯)

      ③称量瓶:铝制或玻璃制

      ④样品粉碎机和40目分析筛

      ⑤干燥器、牛角匙等

      3)测定步骤

      ①从红外线水分快速测定仪的码盘中取下10g砝码,在试料盘中加样品,样品量一般控制在10g以内。若样品不到10g,可将砝码加在码盘上凑足10g定量。

      ②调节好所需要的电压幅度。开启红外线灯,旋动开关旋钮。由于水分迅速蒸发,样品质量减轻,天平失去平衡,横梁指针上端的微分表牌随之倾斜。微分表牌刻度通过光学系统映示在投影屏上上升,直到刻度在投影屏上静止,表示样品内已无水分。此时可在投影屏刻度左边读出样品水分的质量分数。

      ③微分表牌有两种表示方法,左边刻度表示10g、5g样品的水分质量分数;右边刻度表示水分的质量。微分表牌刻度分为200格,每格代表5mg,共合1g。所以测定10g样品,其水分质量分数在10%以内,或者5g样品,其水分质量分数在20%以内的,可中途不加砝码一次读出。若超过这个范围(微分表牌刻度超过投影屏上黑线)须将开关旋钮关闭,取1g砝码放在码盘中,再开动开关旋钮,依次类推,直到静止,此时投影屏微分表牌刻度右边上所映示数值加上追加在码盘上的砝码数值,即是样品的水分质量。

      ④结果计算

      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计算公式为

      w(水分)=(a+b)×100/m

      式中:w(水分)——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

      a——微分表牌右边刻度读数 (mg)

      b——追加在码盘上的砝码 (mg)

      m——样品质量 (mg)

      如采用红外线灯测定,宜采用表面较大的表面皿作为称量容器。具体方法如下:精密称取制备好的试样约10g,放于已烘干称重的表面皿上,用事先与表面皿一同烘干称重的玻璃棒将试样铺成薄层。打开红外线灯,待光强稳定时,将盛有试样的表面皿连同玻璃棒一起放在灯下,距离为15~20cm,干燥10min左右取出,放在干燥器内进行冷却30min后称重,再放入红外线灯下干燥5min,冷却后再称重,反复操作至恒重。计算公式同仲裁法。

      4)注意事项

      ①由于样品的性质、容器(称量瓶)的大小、样品的多少、红外线灯功率的大小等不同,精确的烘干时间可与仲裁法进行校对后确定。

      ②测定时,试样应铺平,避免堆积。同时要使测定结果准确、重现性好,必须认真做到四定:即定温、定时、定样、定玻璃器皿和规格(包括试样铺面的厚薄、大小也应一致)

      

      三、茶叶中水分的测定

      

      茶叶含水量以低为佳。含水量高,茶叶成分会发生不利于茶叶品质的变化,从而导致茶叶品质的下降,甚至发生霉变,使茶叶失去饮用水价值。所以,为保证茶叶品质不劣变,应保持较低的含水量。我国红茶和绿茶出厂和进口水分的规定见下表:

      我国红茶和绿茶出厂和进口水分的规定

      

    类型

    茶叶名称

    出厂标准水分(质量分数%

    出口标准水分(质量分数%

    红茶类

    功夫红茶、小种红茶、

    红碎茶中的叶茶、碎茶、片茶、末茶

    6.5~7.0

    5.0

    8.0

    6.0

    绿茶类

    珍眉、贡熙、珠茶、雨茶、

    龙井、碧螺春、毛峰及其他名茶

    秀眉、绿茶片

    6.0~6.5

    7.0~7.5

    7.5~8.0

    7.5

    8.5

    9.0

      水分的测定通常在常压的条件下,采用质量法,试样经规定的温度加热至恒重时的质量损失,即为样品中的水分。一般常用仲裁法和快速法。

      1、103℃恒重法(仲裁法)

      1)原理

      试样于103±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加热至恒重,称量。

      2)仪器和用具

      a、开箱器

      b、取样铲

      c、有盖的专用茶箱

      d、分样器

      e、茶样罐

      f、磨碎机:由不吸收水分的材料制成;死角尽可能小,易于清扫;使磨碎样品能完全通过孔径为600~1000µm的筛子

      g、样品容器:可用玻璃样品瓶或金属样盒。清洁、干燥、密闭;用不与样品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大小以能装满磨碎样品为宜

      h、铝制烘皿:具盖,内径为75~80mm

      i、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温控103±2℃

      j、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

      k、分析天平:感量0.001g

      3)测定步骤

      ①取样

      Ⅰ、大包装茶取样

      a、 取样件数:

      取样件数按下列规定:1~5件,取样一件;6~50件,取样2件;51~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取一件;501~1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取一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取一件。

      在取样时,若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积情况等异常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取样数量,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必要时应停止取样。

      b、取样步骤:

      ●包装前取样:即在产品包装过程中取样。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如每批1000件以上,则每装50件;1000件以下,则每装30件)后,用取样铲取出样品约250g。所取的原始样品盛于有盖的专用茶箱中,然后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1000g,作为平均样品,分装于两个茶样罐中,供检验用。检验用的试验样品应有所需的备份,以供复检或备查之用。

      ●包装后取样:即在产品成件、打包、刷唛后取样。在整批茶叶包装完成后的堆垛中,从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在塑料布上。用取样铲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置于有盖的专用茶箱中,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1000g,作为平均样品,分装于两个茶样罐中,供检验用。检验用的试验样品应有所需的备份,以供复检或备查之用。

      Ⅱ、小包装茶取样

      a、取样件数同大包装茶取样

      b、取样步骤

      ●包装前取样:同大包装茶取样

      ●包装后取样:在整批茶叶包装完成后的堆垛中,从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2~3盒(听、袋)。所取样品保留数盒(听、袋),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单个分别检验。其余部分现场拆封,倒出茶叶,混匀。再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约500~1000g,作为平均样品,分装于两个茶样罐中,供检验用。检验用的试验样品应有所需的备份,以供复检或备查之用。袋装茶的拆封混样工作在检验室内进行。

      Ⅲ、紧压茶取样

      a、取样件数同大包装茶取样

      b、取样步骤

      ●沱茶取样:随机抽取规定件数,每件取一件(约100g),在取得的总个数中,随机抽取6~10个作为平均样品,分装于两个茶样罐或包装袋中,供检验用。检验用的试验样品应有所需的备份,以供复检或备查之用。

      ●砖茶、饼茶、方茶取样:随机抽取规定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1~2块。在取得的总个数中,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留取2块;500g及500g以下的,留取4块。分装于两个包装袋中,供检验用。检验用的试验样品应有所需的备份,以供复检或备查之用。

      ●捆包的散茶取样:随机抽取规定件数,从各件的上、中、下部取样,再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约500~1000g,作为平均样品,分装于两个茶样罐或包装袋中,供检验用。检验用的试验样品应有所需的备份,以供复检或备查之用。

      ②试样的制备

      Ⅰ、紧压茶以外的各类茶:先用磨碎机将少量试样磨碎,弃去,再磨碎其余部分,作为待测试样。

      如果水分含量太高,不能将试样磨碎到所规定的细度,必须将样品预先干燥(烘温不超过100℃为宜)。待试样冷却后,再进行磨碎。将磨碎样品转入预先干燥的样品容器中,并立即密封。

      Ⅱ、紧压茶:用锤子和凿子将紧压茶分为4~8份,再在每份不同处取样,用锤子击碎,混匀,按上述规定制备试样。

      ③铝制器皿的准备:将洁净的烘皿连同盖置于103±2℃的干燥箱中,加热1h,加盖取出,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准确至0.001g)

      ④测定:称取充分混匀的试样5g(准确至0.001g)于已知质量的烘皿中,置于103±2℃的干燥箱内(皿盖斜置皿上),加热4h。加盖取出,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再置于干燥箱中加热1h,加盖取出,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量(准确至0.001g)。重复加热1h的操作,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差不超过0.005g,即为恒重,以最小称量为准。

      ⑤结果计算

      Ⅰ、计算方法和公式:茶叶水分以质量分数计算,即

      w(水分)=(m1- m2)×100/m0

      式中: w(水分)——茶叶水分的质量分数(%)

      m1——试样和铝制烘皿烘前的质量 (g)

      m2——试样和铝制烘皿烘后的质量(g)

      m0——试样的质量 (g)

      如果符合重复性的要求,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Ⅱ、重复性: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每100g试样不超过0.2g

      2、120℃烘干法(快速法)

      测定前的取样、样品的制备同仲裁法。然后按下述测定进行操作:

      称取5g(准确至0.001g)试样于已知质量的烘皿中,置于120℃干燥箱内(皿盖斜置皿上),以2min内回升到120℃时计算,加热1h,加盖取出,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准确至0.001g)

      计算方法和公式同仲裁法。用此法测定茶叶水分,重复性不符合要求时,按仲裁法规定进行测定。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水分测定仪器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粮食油料作物,茶叶,乳粉,肉蛋类,调味料水分测定仪使用方法有哪些?如何精确测定茶叶水分?知识,对于水分测定仪器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农林牧渔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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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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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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