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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心泵汽蚀安全裕量的探讨

    发表于:2020-11-04
    阅读:253
    评论:0

     

    文章作者:谢小青和于丽红(上海电气凯士比核电泵阀有限公司)

    汽蚀是离心泵运行过程中较常见的问题,会引起泵振动和噪音的增加、性能的下降、造成泵零部件的严重损坏。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离心泵的汽蚀性能、合理选择安全裕量,才能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并达到预期的使用寿命。

    安全裕量的大小,不仅涉及到离心泵能否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还直接影响到装置/设备的投资成本。本文是作者关于离心泵汽蚀问题所写的第二篇专题文章,将收集汇总不同标准/规范、一些国际同行对不同使用工况的离心泵汽蚀安全裕量的规定,并结合一些工程实践,与大家分享特定工况及核电站主要用泵的汽蚀安全裕量应用经验或要求,仅供同行们参考。

    1.关于汽蚀的几个概念

    1.1汽蚀余量

    ANSI/API610第11版标准定义如下:

    NPSH又称为净正吸入压头,是从基准标高算起的泵绝对吸入总压头减去液体的汽化压力。

    1.2装置汽蚀余量NPSHA

    装置汽蚀余量又称有效汽蚀余量、有效的净正吸入压头,是与泵的操作系统有关的参数,等于液体到达泵的入口时的压头减去汽化压力头后液体的剩余压力头。

    1.3必需汽蚀余量NPSHR

    必须汽蚀余量又称必须的净正吸入压头,它是与泵本身的结构设计有关的参数。必需汽蚀余量主要有三种:

    NPSH3:将扬程(第一级叶轮)下降3%作为汽蚀的判别点,ANSI/HI9.6.1、ISO9906、ANSI/API610等标准所推荐,并被全球泵行业广泛接受。测量容易,也比较可靠。普遍应用于各种离心泵。

    NPSH0:将扬程即将开始快速下降、但下降为0%作为汽蚀的判别点,定义容易,但测量较困难。常用于轴流泵和混流泵。

    NPSHi(即NPSHincipient汽蚀初生):将第一只汽泡产生时作为汽蚀的判别点,较NPSH3和NPSH0更严格。定义容易,但所需的测量技术复杂、成本非常高。常用于叶轮入口流速较高的高吸入能量泵。

    2 NPSH裕量考虑的因素

    NPSHA与NPSHR之间的差值称为NPSH裕量;NPSHA与NPSHR之间的比值称为NPSH裕量比。

    在大多数泵系统中,NPSHA趋于随着流量的增加而减小,而NPSHR趋于随着流量的增加而增加。NPSH裕量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如下:

    2.1叶轮进口流速

    可以通过降低叶轮进口液体流速来降低NPSHR值,它是转速和叶轮入口直径的直接函数。

    2.2叶轮入口直径

    可以通过加大叶轮入口直径来降低NPSHR值,从而增加叶轮该区域的静压头。然而,较大的叶轮入口直径会加剧入口回流的影响,为此必需增加NPSH裕量。

    2.3吸入比转速

    吸入比转速,是在最大叶轮直径和给定转速下、以最佳效率点的流量来计算的,是一个与离心泵吸入性能相关的指数。吸入比转速是衡量一台离心泵对内部回流的敏感程度的评估尺度。

    对于大多数泵设计,通常将低于约145公制单位(7500美制单位)的吸入比转速值表示低值,而将高于约250公制单位(13000美制单位)被认为高值。与较低的吸入比转速泵设计相比,较高的吸入比转速泵更有可能遇到不良的噪音和振动,允许的运行区间也变得较窄。

    2.4泵送介质的影响

    l 泵送介质中的磨蚀物在汽蚀工况下会显著增加磨损率。

    l 少量夹带气体(1%至2%)可以缓冲汽蚀汽泡坍塌产生的冲击力,并可以减少由此产生的噪音、振动和侵蚀损坏。

    l 液体中的添加剂可能会导致汽蚀破坏加剧。

    l 液体的腐蚀性会加速汽蚀造成的损害。

    2.5运行范围

    叶轮通常设计为在特定流量下运行,当超出规定的流量范围运行时,汽蚀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对于经常在优先工作区(POR)外、但在允许工作区(AOR)内运行的泵,需要使用较大的NPSH裕量/裕量比。

    2.6材料

    叶轮可以使用不同的材料制造。硬质塑料和复合材料通常是最不耐汽蚀的材料。铸铁和黄铜在常用金属中的损坏最为严重,而不锈钢、钛和镍铝青铜在相同的汽蚀条件下的损坏要小得多。

    2.7泵大小

    与较小的泵相比,大型泵(叶轮入口直径超过450mm)更容易出现汽蚀损坏问题。

    2.8运行情况

    汽蚀损坏与时间有关。泵在汽蚀条件下运行的时间越长,损坏程度越大。

    3不同标准/规范对NPSH裕量的规定

    3.1 UOP5-11-7规范

    必须有一个0.6米或NPSHA的15%的安全裕量,两者之间取大值。而且该安全裕量包含在系统计算中,因此,只要泵的NPSHR≤NPSHA即可。

    3.2 ANSI/API610标准第11版

    除了规定的NPSH3以外......通常希望有一个工作安全裕量,这个工作安全裕量足以在所有流量下(从最小连续稳定流量到最大预期运行流量)保护泵免遭回流、汽蚀引起的损坏。卖方应当根据具体的泵型和规定的使用条件推荐一个安全裕量。

    3.3 GB/T16907-2014标准

    NPSHA应有比NPSHR大10%的裕量,且该裕量不得小于0.5米。

    3.4 ANSI/HI9.6.1-2012标准

    标准针对不同应用的离心泵给出了推荐的最小裕量比或最小裕量值。

    石油(烃类)流程泵

    用于石油(烃类)服务的泵流程通常很稳定、且其蒸汽泡破裂(内爆速度较低)时释放的能量较少,因此能够以相对较低的NPSH裕量/裕量比成功运行。在AOR内运行时,建议在每个特定流量下,最小裕量比为1.1或最小裕量1.0米,两者取大值。

    化工流程泵

    化工流程泵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经常以各种不同的流量运行、采用具有抗汽蚀材料的叶轮及NPSHA相对较低。

    考虑到这些情况,建议化工流程泵使用以下最低NPSH裕量:

    a)对于吸入比转速<210公制单位(11000美制单位)的泵,在AOR内运行时,每个特定流量下的最小裕量比为1.1或最小裕量0.6米,两者取大值。

    b)对于吸入比转速≥210公制单位(11000美制单位)的泵,在POR内运行时,每个特定流量下的最小裕量比为1.1或最小裕量0.6米,两者取大值;对于经常在POR外(但在AOR内)运行的泵,每个特定流量下的NPSH裕量比应为1.2或1.0米的裕量,以较大者为准。

    电厂(非核)用泵

    电厂用泵为水泵。与石油泵处理的碳氢化合物液体不同,冷水在蒸发(闪蒸)时会急剧膨胀。当具有更高破坏能量的蒸汽泡破裂时,将导致更高的冲击速度、对泵零部件造成严重损坏;而热水的特性类似于碳氢化合物液体。

    典型的电厂运行周期不是恒定的,泵的流量随功率需求而变化很大。系统发生瞬变,可能导致泵吸入条件的快速变化,如压力和温度,对于锅炉给水系统中的泵尤其如此。电厂中的其它泵通常不会受到锅炉水系统中的严重瞬变的影响。

    推荐的NPSH裕量比或裕量值参见表1。

    1-电厂(非核)用泵NPSH裕量比/裕量

    泵类型

    功率(kW/级)

    POR裕量比

    AOR

    裕量比

    裕量

    锅炉给水

    <225

    1.1

    1.3

    锅炉给水

    ≥225但<500

    1.2

    1.5

    凝结水

    所有

    1.0

    1.0

    冷却塔水

    所有

    1.1

    1.3

    循环水/冷却水

    所有

    1.05

    1.0m

    凝结水应用通常需要能够在非常低的绝对压力下运行的泵,立式筒袋结构通过第一级叶轮上方的水位提供NPSHA。对于这样的应用,在最大流量下通常具有最小的NPSH裕量,并且泵必须设计成能够承受一些汽蚀的情况下运行。第一级叶轮应采用抗汽蚀材料。

    循环/冷却水泵通常具有低于26 m/s的叶轮入口圆周速度。

    冷却塔应用中的泵需要特别注意NPSH裕量。通过冷却塔泵循环的水高度含气,并且具有高浓度的溶解氧。为了达到合适的叶轮寿命,可能需要较大的裕量。由于泵送介质的侵蚀性,应该考虑选择抗汽蚀的叶轮材料。

    /污水泵

    经验表明,当在POR内运行时,NPSH裕量为1.0米足以抵御大多数市政型水泵和污水泵应用中的汽蚀损坏。对于配有抗汽蚀材料制成的叶轮的泵,允许较低的NPSH裕量,请参见表2。

    2-水/污水泵NPSH裕量比/裕量

    泵类型

    功率

    kW/级)

    POR NPSH裕量比

    (最小1.0米)

    AOR NPSH裕量比

    (最小1.5米)

    污水(铸铁叶轮)

    <45

    1.1

    1.2

    污水(不锈钢叶轮)

    <45

    1.05

    1.1

    污水(铸铁叶轮)

    45

    1.2

    1.3

    污水(不锈钢叶轮)

    45

    1.1

    1.2

    水(不锈钢或铝青铜叶轮)

    <75

    1.05

    1.1

    水(不锈钢或铝青铜叶轮)

    75

    1.1

    1.2

    通用工业用泵

    由于大多数通用工业泵都是在充满抽吸的应用中使用的,因此,在没有任何NPSH裕量的情况下,泵在POR内的运行通常不会对泵的内部零部件造成实质性损坏。建议最小NPSH裕量比为1.05或0.6米的裕量,以较大者为准。

    在较宽的AOR范围内运行时,建议最小NPSH裕量比为1.1或1.0米的裕量,以较大者为准。

    4国际同行对NPSH裕量的规定

    4.1 SULZER公司

    对于没有规定汽蚀准则的泵,将扬程下降3%作为汽蚀的判别点。对于连续运行的大多数应用工况,要求有足够的安全裕量。这个要求的安全裕量:

    1-SA的近似取值

    随着叶轮入口处圆周速度的增加而增加。

    如果采用抗汽蚀材料,则安全裕量可以适当减小。

    随着介质的腐蚀性增加而增加。

    取决于泵的运行条件、型式以及泵送介质的温度,例如介质为海水时,要求稍微高一点的安全裕量;介质为烃类时,要求稍微低一点的安全裕量。

    对于单级扬程高的吸入叶轮,装置汽蚀余量应为必需汽蚀余量的SA倍,SA的近似取值范围参见图1。其中,当叶轮采用抗汽蚀性能低的铸钢材料时,SA取上线;当叶轮采用抗汽蚀性能高的铬钢材料时,SA取下线。

    4.2 EBARA公司

    如果用户没有规定,对于VS6型泵,介质为水系时,EBARA公司NPSH裕量取0.6米;介质为油系时,NPSH裕量取0.3米。不过,在工程实践中对于石化工况,用户通常要求NPSH裕量达到1米。

    对于其它泵型,用户没有规定时,NPSH裕量通常不低于0.6米。

    4.3 ITT公司

    对于标准的低吸入能量泵,防止汽蚀发生的有效方法是保证系统的装置汽蚀余量大于泵的必需汽蚀余量;而对于在允许操作范围内运行的高/很高吸入能量的泵,按美国水力学会ANSI/HI9.6.1标准的建议,有效汽蚀余量是必需汽蚀余量的1.2~2.5倍。

    4.4 KSB公司

    对于标准的低吸入能量泵,执行通用工业标准中的规定,NPSH裕量通常不低于0.6米。

    对于高/很高吸入能量泵,特别是要求超长寿命的核电站重要用泵,其装置汽蚀余量比ANSI/HI 9.6.1标准规定的必需汽蚀余量的1.2到2.5倍要求更高。

    5吸入能量的定义及对离心泵可靠性的影响

    5.1吸入能量的定义

    离心泵的吸入能量=叶轮入口直径(m)×泵转速(rpm)×吸入比转速(m3/s,m,rpm)×泵送液体的比重【将采用公制单位推导出的吸入能量乘以系数2033.07就等于美制单位推导出的吸入能量】。

    确定吸入能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目前尚未开发出单一的方程式或关系式准确地将所有这些因素联系在一起。推荐的裕量比通常是泵的NPSHR值的1至5倍,较高的值适用于高/很高的吸入能量泵。

    叶轮入口直径实际上是识别泵吸入能量级的一个最好的因素而不是泵入口管径。但对于泵用户来说更容易获得泵入口管径,而且该尺寸通常与叶轮入口直径密切相关。

    对于大多数离心泵设计,吸入比转速值低于约135公制单位(7000美制单位)通常表示吸入能量低,而高于约385公制单位(20000美制单位)则被视为吸入能量高。

    对于端吸泵,将吸入能量≥78700公制单位(160×106美制单位)定义为高吸入能量泵;对于卧式水平中开双吸泵,将吸入能量≥59000公制单位(120×106美制单位)定义为高吸入能量泵。很高吸入能量是高吸入能量值的1.5倍。为了便于估算,对于端吸型泵,可以假设叶轮入口直径大约是泵入口(法兰)通径的90%;而对于双吸中开泵,叶轮入口直径取泵入口(法兰)通径的75%。

    5.2吸入能量对离心泵可靠性的影响

    这种“吸入能量”概念的第一次大规模验证之一是将其应用于两个工业工厂的现场维修记录中,两个工厂共有100台端吸泵和中开泵。验证的结果是,随着“吸入能量”值的增加,泵的可靠性降低。

    基于对数百台另外的离心泵的进一步经验发现,低吸入能量泵不会因汽蚀或内部回流而产生噪音、振动或损坏,只有少数例外情况。当处理磨蚀性或对泵结构材料有腐蚀性的液体时,即使这种低吸入能量汽蚀也会被放大而造成损坏。此外,在汽蚀气泡形成过程中,在非常低的NPSH裕量条件下,空气或蒸汽可能从液体中释放出来,对机械密封产生不利的影响。

    具有高吸入能量和低NPSH裕量的泵,尤其是在入口回流范围内(低于泵AOR)运行时,可能会受到具有低抗汽蚀性的叶轮材料(例如铸铁)的噪音、振动和/或轻微汽蚀腐蚀损坏。

    除了叶轮材料以外,有几个变量可以减轻高吸入能量条件下的汽蚀损坏。另外两个主要的缓解因素是:第一,夹带气体(空气)含量接近1%,例如纸浆和一些污水应用;第二,不会产生大的汽蚀气泡的液体(低热力学液体),例如碳氢化合物和热水。

    具有很高的吸入能量和较低的NPSH裕量的泵,特别是在入口回流范围内(低于泵AOR)运行时,即使使用不锈钢等抗汽蚀材料,也可能会受到高振动和腐蚀损坏。

    6特定工况及核电站主要用泵NPSH裕量比/裕量的应用经验或要求

    大量工程实践证明,高/很高吸入能量泵需要比当前工业标准推荐的更高的NPSH裕量比/裕量,特别是具有高/很高吸入能量的冷却塔水泵、核电站常规岛主给水泵等,上述文章中推荐的NPSH裕量比/裕量远远不能满足叶轮设计使用寿命要求。

    6.1工业冷却塔水泵

    针对工业冷却塔水泵,ANSI/HI 9.6.1标准中给出了推荐的最小NPSH裕量比。标准同时指出“高吸入比转速泵,在高入口流速下运行,可能会在振动较大的情况下发出噪音,如果没有足够的NPSH裕量,可能会出现低于最佳泵寿命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不建议使用推荐的NPSH裕量值。

    文献[8]~[10]对大型工业冷却塔上的六台大型全铸铁双吸中开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并发现:高/很高吸入能量泵需要比当前工业标准推荐的更高的NPSH裕量比。当确定泵具有较高的吸入能量时,如果泵吸入能量不能降低,则需要比标准中列出的更高的NPSH裕量。至少,应为其提供优质的叶轮材料或防汽蚀涂层,尽管这会导致更高的初始成本。

    在没有上述缓解因素中的情况下,高吸入能量泵通常需要在AOR内具有1.5到2.0的最小NPSH裕量比;而对于很高吸入能量泵,在AOR范围内推荐的最小NPSH裕量比为2.0至2.5。

    6.2百万机组核电站常规岛主给水及其它重要用泵

    核电站主要用泵的特点是需要在频繁启动、测试模式、连续和瞬态条件下可靠地运行,文献[6]推荐的最小裕量比为2.0至2.5,而文献[2]却没有对该类用泵(如反应堆冷却剂泵、上充泵、安喷安注泵、凝结水泵及很高吸入能量的常规岛主给水泵等)NPSH裕量比/裕量给出具体规定。

    主给水泵

    该泵为单级双吸、径向剖分、蜗壳式泵,中心线支撑,通过齿轮箱(或液力偶合器)增速(或调速)来满足所需要的性能。其主要参数如下:

    叶轮入口直径为0.375m(14.76英寸),泵转速为5112 rpm,吸入比转速为188公制单位(9711美制单位),介质的比重为0.8559。

    则:吸入能量=0.375×5112×188×0.8859≈319275公制单位(649×106美制单位)

    由于主给水泵泵型结构与卧式中开双吸泵结构近似(只是壳体剖分方式不同),可参照上文中卧式水平中开双吸泵“高吸入能量泵”的定义,很显然,这是一个很高吸入能量的泵。

    为了确保主给水泵在所有规定的运行工况内均不发生汽蚀,同时为了满足核电站对该泵60年的总体设计使用寿命要求,KSB公司在经过40多年的设计和运行经验后,总结出以NPSHi作为主给水泵的必需汽蚀余量,并据此选择前置泵的扬程,见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NPSH裕量比达到4以上。

    2-三种必需汽蚀余量对比及装置汽蚀余量选取图

    其实,国际上对于NPSHi的研究较早,但真正应用于核电站工程实践的仅德国KSB一家。国内极个别同行认为图2中的NPSHi曲线与传统的汽蚀理论不符,是完全错误的,这只能说是缺少见识;还有人说NPSHi只是用于研究目的,实际工程应用没有意义。然而,德国KSB公司将NPSHi作为主给水泵的必须汽蚀余量(并据此选择前置泵扬程)、在经过大量工程实践验证后发现,叶轮(比通用泵采用常规的NPSH裕量比/裕量)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正常情况下可达到100000小时以上。

    在此,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API610第11版的定义,主给水泵同时也属于高能泵(单级扬程大于200米,且单级功率大于225 kW的泵)。而API610第12版标准明确规定“对于高能泵……根据汽蚀初生(NPSHi)而不仅仅是一般的NPSH3来确定适当的NPSH裕量”。由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关键用泵,KSB公司在设计理念上的先进性。

    反应堆冷却剂泵

    规格书中推荐的(在AOR范围内)最小NPSH裕量比为2。

    低压安注泵/安全壳喷淋泵(立式)

    规格书通常要求在泵的运行流量保证点(一般为最大流量点)的NPSH裕量不小于0.2米。

    上充泵(立式多级)/中压安注泵(卧式)

    规格书要求NPSHR至少比NPSHA低10%,且NPSH裕量不小于0.5米。

    凝结水泵

    对于核电站常规岛VS6型凝结水泵,规格书中通常仅要求“在所有规定的运行范围内,不允许出现汽蚀”而未给出具体的NPSH裕量比/裕量。不过该泵要求执行GB/T16907-2014标准,标准规定“NPSHA应有比NPSHR大10%的裕量,且该裕量不得小于0.5米”。但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凝结水泵的NPSH裕量比/裕量不仅远超表2非核凝结水泵中规定的1.0和GB/T16907-2014标准(NPSH裕量通常在1.0米以上),而且首级叶轮会采用抗汽蚀材料。

    7总结

    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离心泵的汽蚀性能,才能科学合理地设计或选择出满足用户装置要求的产品。

    连续运行时,汽蚀对泵的伤害最大。

    在确定NPSH裕量时,应考虑实际工程应用经验及材料、管道损失、防止涡流所需的最小淹没深度、运行范围等因素。

    NPSH裕量的确定,基于最低叶轮寿命的要求。

    扬程下降3%作为汽蚀判别的开始可以满足通用寿命要求。即使泵的NPSHA大于NPSH3,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汽蚀现象。其实,当第一只气泡产生时,汽蚀就已经发生,只是在不同吸入能量级的泵中所导致的损坏不同而已。

    低吸入能量泵通常可以在NPSHR处或附近运行,除了扬程下降3%以外,几乎没有汽蚀问题。如果没有研磨剂或腐蚀剂,那么NPSH裕量比只需确保很少或没有因汽蚀而损失压头。在此条件下,最小NPSH裕量比为1.0~1.3就足够了。

    对于高或很高吸入能量泵,如果存在缓解因素,则在AOR内具有1.1至1.5的最小NPSH裕量比就足够了。然而,对于冷水或温水应用,在AOR内的最小NPSH裕量比应在1.5至2.0的范围内。如果应用具有“很高”的吸入能量,则在AOR内最小NPSH裕量比至少为2.0至2.5。

    从叶轮入口液体中排出的少量的夹带气体或溶解气体,可以在较低的NPSH裕量下消除高吸入能量泵的振动和噪音。

    规定过高的NPSH裕量可能导致选择出非最佳的泵型,增加泵送设备、泵站和运行成本。

    对于一些特定工况的应用,建议向泵制造商咨询有关适当的NPSH裕量。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离心泵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离心泵汽蚀安全裕量的探讨知识,对于离心泵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化工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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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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