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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信息技术 > 网络安全培训: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

    网络安全培训: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

    发表于:2020-11-24
    阅读:297
    评论:0

    防火墙就是一个位于计算机和它所连接的网络之间的软件,与杀毒软件不同的是,防火墙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规则设定),来保护用户的计算机安全,直接拦截和降低系统受到威胁伤害的几率,这就是它存在的意义。

    对中毒已深的计算机来说,防火墙不具备除毒作用,当有害程序试图通过联网将信息反馈给病毒制造者时,将会实行拦截。(如:盗号***)。反病毒技术的进步对于防火墙的发展促进是非常明显的,有的防火墙融入了先进的“云计算”,有的防火墙中HIPS能力相当成熟,有的防火墙行为分析能力出色,也有的防火墙支持传统路线,导致了普通用户看不出实质差别,弄的一头雾水,今天就让我们来分析这8款独立网络防火墙之间的较量。

    防火墙是作用于不同安全域之间,具备访问控制及安全防护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主要分为网络型防火墙、WEB应用防火墙、数据库防火墙、主机型防火墙或其组合。

    防火墙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性能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四个大类。其中,安全功能要求对防火墙应具备的安全功能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组网与部署、网络层控制、应用层控制、攻击防护和安全审计与分析;自身安全要求针对防火墙的自身安全提出具体的要求,包括身份标识与鉴别、管理能力、管理审计、管理方式和安全支撑系统;性能要求则是对防火墙应达到的性能指标作出规定,包括吞吐量、延迟、连接速率和并发连接数;安全保障要求针对防火墙的生命周期过程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开发、指导性文档、生命周期支持、测试和脆弱性评定。

    1、安全功能要求

    (1)组网与部署

    1)部署模式

    产品应支持以下部署模式:

    a)透明传输模式;

    b)路由转发模式;

    c)反向代理模式。

    2)路由

    ① 静态路由

    产品应支持静态路由功能,且能配置静态路由。

    ② 策略路由

    具有多个相同属性网络接口(多个外部网络接口、多个内部网络接口或多个DMZ网络接口)的产品,应支持策略路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基于源、目的IP策略路由;

    b)基于接口的策略路由;

    c)基于协议和端口的策略路由;

    d)基于应用类型的策略路由;

    e)基于多链路负载情况自动选择路由。

    ③ 动态路由

    产品应支持动态路由功能,包括RIP、OSPF或BGP中一种或多种动态路由协议。

    3)高可用性

    ① 冗余部署

    产品应支持“主-备”、“主-主”或“集群”中的一种或多种冗余部署模式。

    ② 负载均衡

    产品应支持负载均衡功能,能根据安全策略将网络流量均衡到多台服务器上。

    4)设备虚拟化(可选)

    ① 虚拟系统

    若产品支持在逻辑上划分为多个虚拟子系统,虚拟子系统间应支持隔离和独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对虚拟子系统分别设置管理员,实现针对虚拟子系统的管理配置;

    b)虚拟子系统能分别维护路由表、安全策略和日志系统;

    c)对虚拟子系统的资源使用配额进行限制。

    ② 虚拟化部署

    若产品为虚拟化形态,应支持部署于虚拟化平台,并接受平台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支持部署于一种虚拟化平台,如VMware ESXi、KVM、Citrix Xenserver和 Hyper-V等;

    b)结合虚拟化平台实现产品资源弹性伸缩,根据虚拟化产品的负载情况动态调整资源;

    c)结合虚拟化平台实现故障迁移,当虚拟化产品出现故障时能实现自动更新、替换。

    5)IPv6支持(可选)

    ① 支持IPv6网络环境

    若产品支持IPv6,应支持在IPv6网络环境下正常工作,能有效运行其安全功能和自身安全功能。

    ② 协议一致性

    若产品支持IPv6,应满足IPv6协议一致性的要求,至少包括IPv6核心协议、IPv6 DNP协议、IPv6 Autoconfig协议和ICMPv6协议。

    ③ 协议健壮性

    若产品支持IPv6,应满足IPv6协议健壮性的要求,抵御IPv6网络环境下畸形协议报文攻击。

    ④ 支持IPv6过渡网络环境

    若产品支持IPv6,应支持在以下一种或多种IPv6过渡网络环境下工作:

    a)协议转换,将IPv4和IPv6两种协议相互转换;

    b)隧道,将IPv6封装在IPv4中穿越IPv4网络,如IPv6 over IPv4、IPv6 to IPv4、ISATAP等。

    (2)网络层控制

    1)访问控制

    ① 包过滤

    产品的包过滤功能要求如下:

    a)安全策略应使用最小安全原则,即除非明确允许,否则就禁止;

    b)安全策略应包含基于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的访问控制;

    c)安全策略应包含基于源端口、目的端口的访问控制;

    d)安全策略应包含基于协议类型的访问控制;

    e)安全策略应包含基于MAC地址的访问控制;

    f)安全策略应包含基于时间的访问控制;

    g)应支持用户自定义的安全策略,安全策略包括MAC地址、IP地址、端口、协议类型和时间的部分或全部组合。

    ② 网络地址转换

    产品的网络地址转换功能要求如下:

    a)支持SNAT和DNAT;

    b)SNAT应实现“多对一”地址转换,使得内部网络主机访问外部网络时,其源IP地址被转换;

    c)DNAT应实现“一对多”地址转换,将DMZ的IP地址/端口映射为外部网络合法IP地址/端 口,使外部网络主机通过访问映射地址和端口实现对DMZ服务器的访问;

    D)支持动态SNAT技术,实现“多对多”的SNAT。

    ③ 状态检测

    产品应支持基于状态检测技术的包过滤功能,具备状态检测能力。

    ④ 动态开放端口

    产品应支持协议的动态端口开放,包括但不限于:

    a)FTP协议;

    b)H.323等音视频协议。

    ⑤ IP/MAC地址绑定

    产品应支持自动或手工绑定IP/MAC地址,当主机的IP地址、MAC地址与IP/MAC绑定表中不一致时,阻止其流量通过。

    2)流量管理

    ① 带宽管理

    产品应支持带宽管理功能,能根据策略调整客户端占用的带宽,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源IP、目的IP、应用类型和时间段的流量速率或总额进行限制;

    b)根据源IP、目的IP、应用类型和时间段设置保障带宽;

    c)在网络空闲时自动解除流量限制,并在总带宽占用率超过阈值时自动启用限制。

    ② 连接数控制

    产品应支持限制单IP的最大并发会话数和新建连接速率,防止大量非法连接产生时影响网络性能。

    ③ 会话管理

    在会话处于非活跃状态一定时间或会话结束后,产品应终止会话。

    (3)应用层控制

    1)用户管控

    产品应支持基于用户认证的网络访问控制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本地用户认证方式;

    b)结合第三方认证系统,如基于Radius、LDAP服务器的认证方式。

    2)应用类型控制

    产品应支持根据应用特征识别并控制各种应用类型,包括:

    a)HTTP协议;

    b)数据库协议;

    c)FTP、TELNET、SMTP、POP3和IMAP等常见协议;

    d)即时聊天类、P2P类、网络流媒体类、网络游戏、股票交易类等应用;

    e)逃逸或隧道加密特点的应用,如加密代理类应用;

    f)自定义应用。

    3)应用内容控制

    ① WEB应用

    产品应支持基于以下内容对WEB应用的访问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a)URL网址,并具备分类网址库;

    b)HTTP传输内容的关键字;

    c)HTTP请求方式,包括GET、POST、PUT、HEAD等;

    d)HTTP请求文件类型;

    e)HTTP协议头中各字段长度,包括general-header、request-header、response-header等;

    f)HTTP上传文件类型;

    g)HTTP请求频率;

    h)HTTP返回的响应内容,如服务器返回的出错信息等;

    i) 支持HTTPS流量解密。

    ② 数据库应用

    产品应支持基于以下内容对数据库的访问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a)访问数据库的应用程序、运维工具;

    b)数据库用户名、数据库名、数据表名和数据字段名;

    c)SQL语句关键字、数据库返回内容关键字;

    d)影响行数、返回行数。

    ③ 其他应用

    产品应支持基于以下内容对FTP、TELNET、SMTP、POP3和IMAP等应用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a)传输文件类型;

    b)传输内容,如协议命令或关键字。

    (4)攻击防护

    1)拒绝服务攻击防护

    产品具备特征库,应支持拒绝服务攻击防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ICMP Flood攻击防护;

    b)UDP Flood攻击防护;

    c)SYN Flood攻击防护;

    d)TearDrop攻击防护;

    e)Land攻击防护;

    f)Ping of Death攻击防护;

    g)CC攻击防护。

    2)WEB攻击防护

    产品具备特征库,应支持 WEB攻击防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SQL注入攻击防护;

    b)XSS攻击防护;

    c) 第三方组件漏洞攻击防护;

    d) 目录遍历攻击防护;

    e)Cookie注入攻击防护;

    f)CSRF攻击防护;

    g) 文件包含攻击防护;

    h) 盗链防护;

    i)OS命令注入攻击防护;

    j)WEBshell识别和拦截;

    k) 反序列化攻击防护。

    3)数据库攻击防护

    产品具备特征库,应支持数据库攻击防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数据库漏洞攻击防护;

    b)异常SQL语句阻断;

    c) 数据库拖库攻击防护;

    d) 数据库撞库攻击防护。

    4)恶意代码防护

    产品具备特征库,应支持恶意代码防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能拦截典型的木马攻击行为;

    b) 检测并拦截被HTTP网页和电子邮件等携带的恶意代码。

    5)其他应用攻击防护

    产品具备特征库,应支持防护来自应用层的其他攻击,包括但不限于:

    a)操作系统类漏洞攻击防护;

    b)中间件类漏洞攻击防护;

    c)控件类漏洞攻击防护。

    6)自动化工具威胁防护

    产品具备特征库,应支持防护自动化工具发起的攻击,包括但不限于:

    a)网络扫描行为防护;

    b)应用扫描行为防护;

    c)漏洞利用工具防护。

    7)攻击逃逸防护

    产品应支持检测并阻断经逃逸技术处理过的攻击行为。

    8)外部系统协同防护

    产品应提供联动接口,能通过接口与其他网络安全产品进行联动,如执行其他网络安全产品下发的安全策略等。

    (5)安全审计、告警与统计

    1)安全审计

    产品应支持安全审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记录事件类型:

    ① 被产品安全策略匹配的访问请求;

    ② 检测到的攻击行为。

    b)日志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② 事件发生的主体、客体和描述,其中数据包日志包括协议类型、源地址、目标地址、源端口和目标端口等;

    ③ 攻击事件的描述。

    c)日志管理:

    ① 仅允许授权管理员访问日志,并提供日志查阅、导出等功能;

    ② 能对审计事件按日期、时间、主体、客体等条件查询;

    ③ 日志存储于掉电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

    ④ 日志存储周期设定不小于六个月;

    ⑤ 存储空间达到阈值时,能通知授权管理员,并确保审计功能的正常运行;

    ⑥ 日志支持自动化备份至其他存储设备。

    2)安全告警

    产品应支持对上述攻击行为进行告警,并能对高频发生的相同告警事件进行合并告警,避免出现告警风暴。告警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事件主体;

    b)事件客体;

    c)事件描述;

    d)危害级别;

    e)事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3)统计

    ① 网络流量统计

    产品应支持以图形化界面展示网络流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按照IP、时间段和协议类型等条件或以上条件组合对网络流量进行统计;

    b)实时或以报表形式输出统计结果。

    ② 应用流量统计

    产品应支持以图形化界面展示应用流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按照IP、时间段和应用类型等条件或以上条件组合对应用流量进行统计;

    b)以报表形式输出统计结果;

    c)对不同时间段的统计结果进行比对。

    ③ 攻击事件统计

    产品应支持以图形化界面展示攻击事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按照攻击事件类型、IP和时间段等条件或以上条件组合对攻击事件进行统计;

    b)以报表形式输出统计结果。

    2、自身安全要求

    (1)身份标识与鉴别

    产品的身份标识与鉴别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对用户身份进行标识和鉴别,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b)对用户身份鉴别信息进行安全保护,保障用户鉴别信息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

    c)具有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如限制连续的非法登录尝试次数等相关措施;

    d)具有登录超时处理功能,当登录连接超时自动退出;

    e) 在采用基于口令的身份鉴别时,要求对用户设置的口令进行复杂度检查,确保用户口令满足一定的复杂度要求;

    f)当产品中存在默认口令时,提示用户对默认口令进行修改,以减少用户身份被冒用的风险;

    g)应对授权管理员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进行身份鉴别。

    (2)管理能力

    产品的管理能力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向授权管理员提供设置和修改安全管理相关的数据参数的功能;

    b)向授权管理员提供设置、查询和修改各种安全策略的功能;

    c)向授权管理员提供管理审计日志的功能;

    d)支持更新自身系统的能力,包括对软件系统的升级以及各种特征库的升级;

    e)能从NTP服务器同步系统时间;

    f)支持通过SYSLOG协议向日志服务器同步日志、告警等信息;

    g)应区分管理员角色,能划分为系统管理员、安全操作员和安全审计员,三类管理员角色权限能相互制约;

    h)提供安全策略有效性检查功能,如安全策略匹配情况检测等。

    (3)管理审计

    产品的管理审计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对用户账户的登录和注销、系统启动、重要配置变更、增加/删除/修改管理员、保存/删除审计日志等操作行为进行日志记录;

    b)对产品及其模块的异常状态进行告警,并记录日志;

    c)日志记录中包括如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事件的类型,事件主体,事件操作结果;

    d)仅允许授权管理员访问日志。

    (4)管理方式

    产品的管理方式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支持通过console端口进行本地管理;

    b)支持通过网络接口进行远程管理,并能限定进行远程管理的IP、MAC地址;

    c) 远程管理过程中,管理端与产品之间的所有通信数据应非明文传输;

    d) 支持SNMP网管协议方式的监控和管理;

    e)支持管理接口与业务接口分离;

    f) 支持集中管理,通过集中管理平台实现监控运行状态、下发安全策略、升级系统版本、升级特征库版本。

    (5)安全支撑系统

    产品的支撑系统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进行必要的裁剪,不提供多余的组件或网络服务;

    b)重启过程中,安全策略和日志信息不丢失;

    c)不含已知中、高风险安全漏洞。

    3、性能要求

    (1)吞吐量

    1)网络层吞吐量

    硬件产品的网络层吞吐量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一对相应速率的端口应达到的双向吞吐率指标:

    ① 对于ⅦⅤ字节短包,百兆产品不小于线速的20%,千兆和万兆产品不小于线速的35%;

    ② 对于512字节中长包,百兆产品不小于线速的70%,千兆和万兆产品不小于线速的80%;

    ③ 对于1518字节长包,百兆产品不小于线速的90%,千兆和万兆产品不小于线速的95%;

    b) 针对高性能的万兆产品,对于1518字节长包,吞吐量至少达到80Gbit/s。

    2)混合应用层吞吐量

    硬件产品的应用层吞吐量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开启应用攻击防护功能的情况下,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混合应用层吞吐量应不小于60Mbit/s;

    b)千兆产品混合应用层吞吐量应不小于600Mbit/s;

    c)万兆产品混合应用层吞吐量应不小于5Gbit/s;针对高性能的万兆产品,整机混合应用层吞吐量至少达到20Gbit/s。

    3)HTTP吞吐量

    硬件产品的HTTP吞吐量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开启WEB攻击防护功能的情况下,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应用层吞吐量应不小于80Mbit/s;

    b)千兆产品应用层吞吐量应不小于800Mbit/s;

    c)万兆产品应用层吞吐量应不小于6Gbit/s。

    (2)延迟

    硬件产品的延迟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一对相应速率端口的延迟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对于64字节短包、512字节中长包、1518字节长包,百兆产品的平均延迟不应超过500μs;

    b)对于64字节短包、512字节中长包、1518字节长包,千兆、万兆产品的平均延迟不应超过90μs。

    (3)连接速率

    1)TCP新建连接速率

    硬件产品的TCP新建连接速率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的TCP新建连接速率应不小于1500个/s;

    b)千兆产品的TCP新建连接速率应不小于5000个/s;

    c)万兆产品的新建连接数速率应不小于50000个/s;针对高性能的万兆产品,整机新建连接数 速率应不小于250000个/s。

    2)HTTP请求速率

    硬件产品的HTTP请求速率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的HTTP请求速率应不小于800个/s;

    b)千兆产品的HTTP请求速率应不小于3000个/s;

    c)万兆产品的HTTP请求速率应不小于5000个/s。

    3)SQL请求速率

    硬件产品的SQL请求速率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的SQL请求速率应不小于2000个/s;

    b)千兆产品的SQL请求速率应不小于10000个/s;

    c)万兆产品的SQL请求速率应不小于50000个/s。

    (4)并发连接数

    1)TCP并发连接数

    硬件产品的TCP并发连接数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的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50000个;

    b)千兆产品的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200000个;

    c)万兆产品的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2000000个;针对高性能的万兆产品,整机并发连接数至少 达到3000000个。

    2)HTTP并发连接数

    硬件产品的HTTP并发连接数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的HTTP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50000个;

    b)千兆产品的HTTP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200000个;

    c)万兆产品的HTTP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2000000个。

    3)SQL并发连接数

    硬件产品的SQL并发连接数视不同速率的产品有所不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a)百兆产品的SQL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800个;

    b)千兆产品的SQL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2000个;

    c)万兆产品的SQL并发连接数应不小于4000个。

    4、安全保障要求

    (1)开发

    1)安全架构

    开发者应提供产品安全功能的安全架构描述,安全架构描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与产品设计文档中对安全功能的描述范围相一致;

    b)充分描述产品采取的自我保护、不可旁路的安全机制。

    2)功能规范

    开发者应提供完备的功能规范说明,功能规范说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产品类型清晰描述1、2中定义的安全功能;

    b)标识和描述产品所有安全功能接口的目的、使用方法及相关参数;

    c)描述安全功能实施过程中,与安全功能接口相关的所有行为;

    d)描述可能由安全功能接口的调用而引起的所有直接错误消息。

    3)产品设计

    开发者应提供产品设计文档,产品设计文档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通过子系统描述产品结构,标识和描述产品安全功能的所有子系统,并描述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

    b)提供子系统和安全功能接口间的对应关系;

    c)通过实现模块描述安全功能,标识和描述实现模块的目的、相关接口及返回值等,并描述实现模块间的相互作用及调用的接口;

    d)提供实现模块和子系统间的对应关系。

    4)实现表示

    开发者应提供产品安全功能的实现表示,实现表示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定义产品安全功能,包括软件代码、设计数据等实例;

    b)提供实现表示与产品设计描述间的对应关系。

    (2)指导性文档

    1)操作用户指南

    开发者应提供明确和合理的操作用户指南,对每一种用户角色的描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a)描述用户能访问的功能和特权,包含适当的警示信息;

    b)描述产品安全功能及接口的用户操作方法,包括配置参数的安全值等;

    c)标识和描述产品运行的所有可能状态,包括操作导致的失败或者操作性错误;

    d)描述实现产品安全目的必需执行的安全策略。

    2)准备程序

    开发者应提供产品及其准备程序,准备程序描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a)描述与开发者交付程序相一致的安全接收所交付产品必需的所有步骤;

    b)描述安全安装产品及其运行环境必需的所有步骤。

    (3)生命周期支持

    1)配置管理能力

    开发者的配置管理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为产品的不同版本提供唯一的标识;

    b)使用配置管理系统对组成产品的所有配置项进行维护,并进行唯一标识;

    c)提供配置管理文档,配置管理文档描述用于唯一标识配置项的方法;

    d)配置管理系统提供自动方式来支持产品的生成,通过自动化措施确保配置项仅接受授权变更;

    e)配置管理文档包括一个配置管理计划,描述用来接受修改过的或新建的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配置项的程序。配置管理计划描述应描述如何使用配置管理系统开发产品,开发者实施的配置管理应与配置管理计划相一致。

    2)配置管理范围

    开发者应提供产品配置项列表,并说明配置项的开发者。配置项列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及其组成部分、安全保障要求的评估证据;

    b)实现表示、安全缺陷报告及其解决状态。

    3)交付程序

    开发者应使用一定的交付程序交付产品,并将交付过程文档化。在给用户方交付产品的各版本时,交付文档应描述为维护安全所必需的所有程序。

    4)开发安全

    开发者应提供开发安全文档。开发安全文档应描述在产品的开发环境中,为保护产品设计和实现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所必需的所有物理的、程序的、人员的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

    5)生命周期定义

    开发者应建立一个生命周期模型对产品的开发和维护进行的必要控制,并提供生命周期定义文档描述用于开发和维护产品的模型。

    6)工具和技术

    开发者应明确定义用于开发产品的工具,并提供开发工具文档无歧义地定义实现中每个语句的含义和所有依赖于实现的选项的含义。

    (4)测试

    1)测试覆盖

    开发者应提供测试覆盖文档,测试覆盖描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a)表明测试文档中所标识的测试与功能规范中所描述的产品的安全功能间的对应性;

    b)表明上述对应性是完备的,并证实功能规范中的所有安全功能接口都进行了测试。

    2)测试深度

    开发者应提供测试深度的分析。测试深度分析描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证实测试文档中的测试与产品设计中的安全功能子系统和实现模块之间的一致性;

    b)证实产品设计中的所有安全功能子系统、实现模块都已经进行过测试。

    3)功能测试

    开发者应测试产品安全功能,将结果文档化并提供测试文档。测试文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a)测试计划,标识要执行的测试,并描述执行每个测试的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对于其他测试结果的任何顺序依赖性;

    b)预期的测试结果,表明测试成功后的预期输出;

    c)实际测试结果和预期的测试结果的对比。

    4)独立测试

    开发者应提供一组与其自测安全功能时使用的同等资源,以用于安全功能的抽样测试。

    (5)脆弱性评定

    基于已标识的潜在脆弱性,产品能抵抗以下强度的攻击:

    a)具有基本攻击潜力的攻击者的攻击;

    b)具有中等攻击潜力的攻击者的攻击。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ID:Computer-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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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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