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种与考证
  • 全部课程
  • 分销联盟
  • 培训认证
  • XR浏览器下载
  • 文章资讯
  • 学习中心 APP下载
    扫码下载-100VRAPP
    扫码下载-技能培训APP
    扫码下载-互动科普APP
    建议意见 官方客服

    官方客服

    您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获得帮助

    电话:0592-2529323    0592-5551325

    邮箱:help@onesoft.com.cn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资源环境 > 环境部:环评文件存严重质量问题“双罚制”||进水超标不是免责理由,进出水超标责任应分开追究

    环境部:环评文件存严重质量问题“双罚制”||进水超标不是免责理由,进出水超标责任应分开追究

    作者:环保
    发表于:2020-01-15
    阅读:3237
    评论:0

    228日生态环境部2019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召开。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张波司长,向大家介绍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最新进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新闻发布会由刘友宾主持。

    在回答有关环评的提问时,刘友宾回答:

     

    环评法修改后环评绝不会“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期,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引发舆论关注。请问在“放管服”改革下放环境审批权限的背景下,今年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发挥环评作用?

    刘友宾:环评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非常重要的制度,执行这么多年来对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从源头预防生态环境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大家知道去年对环评法进行了修订,有些同志担心是不是放松了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就是要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环评法修改后环评绝不会“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对环评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不仅不会放松,而且将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从严监管,确保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各类环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一是对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依法实施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一旦发现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至五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

    新闻发布会全文如下: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碧水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张波司长,向大家介绍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最新进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先介绍生态环境部近期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积极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与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乐江在京签署两部门关于共同推进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合作协议。此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将有力促进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壮大。坚持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此前,生态环境部已与全国工商联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工作,联合起草印发《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营造企业环境守法氛围、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完善环境法规标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强化科技支撑服务、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等18项重点举措,共同谱写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篇章。

    启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

    刘友宾:

    二、启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筹备工作

    201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方案》,会议地点确定为云南省昆明市。会议决定成立COP15筹备工作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会议要求,要积极做好筹备工作,全面履行东道国义务,确保举办一届圆满成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缔约方大会。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96个缔约方。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公约》,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缔约方大会(COP)是《公约》的最高议事和决策机制,每两年举行一次,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缔约方大会决议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国于2016年3月向公约秘书处正式提出申请举办COP15。2016年12月,我国获得了COP15主办权。COP15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大会将确定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制定2021-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方面积极推进COP15筹备工作。一是尽快组建组委会、执委会和执委会办公室,并启动相关工作;二是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筹备机构,积极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三是迎接公约执行秘书对大会场馆和接待能力的核查,商讨《东道国协议》;四是研究提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国方案。

    “清废行动2018”取得积极进展

    刘友宾:

    三、“清废行动2018”取得积极进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长江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废行动2018”),共排查发现长江经济带11省(市)78个地级市问题点位1308个,截至2019年1月31日,除4个问题因工程量较大正在整改外,1304个问题点位已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率99.7%。对368个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立案查处,移送行政拘留16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人,对1507名责任人实施了问责。累计投入19.61亿元,清理各类固体废物3801.25万吨,新建规范化垃圾填埋场69个。

    通过“清废行动2018”,基本消灭了沿江地区脏乱差的现象和沿江、沿河违规倾倒、堆存固体废物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预防了长江沿线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有力震慑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沿江群众环境改善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2019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部署开展 “清废行动2019”,并实现长江经济带126个城市全覆盖,进一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固体废物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努力促进沿江各省市真正做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

    下面,请张波司长介绍情况。

    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的积极进展

    张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长期以来,各位都十分关注、关心水污染防治工作,我们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是和大家的支持分不开的。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先通报一下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之后再回答大家关切的问题。

    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的积极进展。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组建生态环境部,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党中央决定打好水污染防治标志性重大战役,我部会同各地各部门印发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和渤海综合治理等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全面打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黑臭水体整治取得积极进展。到2018年底,36个重点城市1062个黑臭水体中,95%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实现攻坚战年度目标。据不完全统计,36个重点城市直接用于黑臭水体整治的投资累计1140多亿元,共建设污水管网近2万公里、污水处理厂(设施)305座,新增日处理能力1415万吨,有效提升了水污染防治水平。36个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涉及的101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比例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下降4.9个百分点,为全国水环境质量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在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专项行动过程中,共收到3000多条群众举报信息,新闻媒体发表200余篇报道,有效传导了压力和动力。

    二是持续强化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长江经济带县级城市、其他省份地级城市水源地进行排查,共发现276个地市1586个水源地存在6251个问题,其中6242个于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有效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截至2018年底,南水北调工程中东线累计调水223.9亿立方米。

    三是扎实推进工业园区治污设施建设超过97%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比2015年《水十条》实施前提高40多个百分点。

    四是认真落实改革举措。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深入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探索优化水功能区和水环境控制单元管理。联合水利部全面推动落实河(湖)长制,压实地方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2018年,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达到71%;劣Ⅴ类降低1.6个百分点,达到6.7%。其中,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劣V类降低0.4个百分点。全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碧水保卫战开局良好。

    尽管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但面临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城镇和工业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流域水生态破坏比较普遍,水生态环境风险居高不下。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攻坚战任务艰巨繁重。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经济带和环渤海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打黑),力争通过两年努力,消除地级城市建成区90%以上黑臭水体。二是基本消除重点区域劣V类国控断面(消劣),到2020年,长江流域和环渤海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三是强化污染源整治(治污),开展长江“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及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四是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源),全面开展“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调查评估,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乡镇级水源地排查整治。五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制),面向“十四五”,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长江流域劣Ⅴ类断面清单

    渤海入海河流劣Ⅴ类国控断面清单

    请新闻界的朋友们继续关注、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打好碧水保卫战。

    谢谢大家!

    刘友宾:下面,请大家提问。

    2018年洱海的水质恢复至II类,水质在改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近期韩正副总理重点考察了洱海保护治理情况,请问目前生态环境部针对洱海这些重点湖库水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如何,治理难点在哪里?

    张波: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我们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难点,洱海是我们国家重点湖泊之一,洱海和其他的湖泊走了一个相似的历史路径,若干年前是很好的,是非常好的,随着周边的城市工业农业的发展,污染物排放量越来越多,尤其是流域的生态破坏问题比较普遍,这就使得湖泊的环境承载力逐渐下降。

    目前来看我们国家的湖泊水质整体上在改善,你提到的洱海,若干年前是二类水,再早可能是I类水了,后来一度变成III类水,一直到2017年还是三类水,去年水质为II类,水质在改善。但是目前难点在哪里呢?一方面污染物排放量很大,尽管这些年工业和城市污染防治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总量减排有了很大的进展,当然还需要巩固提升。另一方面农业面源污染还没有很有效的突破,流域的生态破坏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如这两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湖泊蓝藻水华问题就难以攻克。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巩固提升工业城市的治污成果,另一方面必须突破农业的面源污染防治。 再有,必须要在湖泊流域生态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明确和落实空间管控要求,这一点要坚决。每一个湖泊,每一个河流,都应该有生态缓冲带,我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不能直接跑到水边上来,岸边上来,包括种植也不能直接跑到岸边上来,一定要给湖泊和河流留出一定的生态缓冲带。河湖水面上的生产活动,养殖也好,捕鱼也好,要改变,不能以破坏生态的代价来进行生产,这就是转型发展。

    另外从整个流域上讲,污水垃圾要做综合整治,不能一场大雨把河流两边的垃圾都推到水里来,这方面的综合整治难度也还是蛮大的,这是我们下一步工作难点也是重点。

    长江保护修复如何实施?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八个专项行动

    中国日报记者:近日,贵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请问贵部将如何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张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工作,全国人民都高度关注,生态环境部会同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下了很大的力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印发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昨天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进视频会,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发改委的有关负责同志也做了讲话,媒体也做了相关报道。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如何来抓落实呢?大致上就是1+8的一个工作架构,1就是作为综合协调部门,我们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要分好工,我们也会及时调度相关工作进展,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指导帮扶,及时向媒体公开。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将召开调度会,并实行滚动管理,工作滞后的地区有关负责同志要亮亮相,对下一步该怎么办作个表态;好的地区也会介绍经验,有关情况都将向社会公开,也欢迎大家到时候参加我们的调度会。对一些工作推动特别困难的地方,我们会去开现场会;工作开展特别好的地区,我们也会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一些全局性问题,我们会开一些研讨会议,推动有关问题解决。

    生态环境部为落实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制定了落实行动计划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将开展八个专项行动。这个方案材料已经摆在会场了,你们可以拿回去。

    工作方案中,一是开展劣V类水体整治,对长江流域2017年底的12个劣V类国控断面,通过整治要基本消除,今年争取消除7个左右,明年再消除剩下5个左右,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长江流域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当然我们也希望有条件的地方把省控、市控劣V类断面消除掉。

    二是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先在江苏的泰州市和重庆的渝北区开展了排查整治试点,然后在试点基础上形成一整套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这个小小的排污口整治为什么这么困难?以往排污口分散在几个部门管理,去年的机构改革把排污口管理划转到了生态环境部。之前,原环保部门管的是排污单位,企业厂区边界的排污口比较清楚,但出了厂界后,污水“到底排到哪”不清楚;水利部门只管入河排污口,对排到排污口里的污染源,也就是“到底谁在排”不清楚。尤其是对于很多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责任不清,甚至存在浑水摸鱼现象。这样的排污口怎么排查?怎么监测?怎么分清责任?怎么整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从“查、测、溯、治”等四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这个工作很负责,工作量非常大。

    三是推进“绿盾”专项行动。

    四是启动“三磷”排查整治,所谓三磷就是磷化工企业、磷矿、磷石膏库,他们排放大量的磷污染物,长江流域集中了全国60%以上的“三磷”企业,这场攻坚战也很有意义。

    五是推动“清废”专项行动。

    六是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今明两年侧重在长江经济带乡镇级的排查整治。

    七是持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江经济带黑臭水体整治将为全国启到示范作用。

    最后还有治污,就是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整治,前段时间是97%以上企业都建成了治污设施,并安装了在线监控。治污设施建成后就要看管网是不是全覆盖?污水是不是应收尽收?能不能达标排放?监控设施能不能正常运行?今明两年重点整治这项任务,今年主要是国家级的工业园区要率先完成任务,明年其他的工业园区都要完成此项任务。

    这八个专项行动是我们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中之重,此外我们还要担起综合协调的任务。

    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标排放是法律规定,这个问题不应有争议

    经济日报记者:有的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张波:你讲的这个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我注意到前段时间还有一场官司,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了,地方部门处罚他了,他觉得冤,到法院申诉。这个问题背后是PPP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实际上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这件事我们稍微做一点分析,大家就看的很清楚了。

    第一,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就好比说你把我撞倒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责任,你说是那个人撞你导致的,你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不能因为那个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责任。当然我们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二,污水处理厂有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的责任。大家都要敬畏法律,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在接受来水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有这个本事,能保证达标处理再承担这个项目。如果接纳的工业废水太多,有毒有害污染物太多,没有把握处理达标,就要谨慎接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实质是如何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来实现公共服务目标,这个也是PPP的核心。公共的服务目标,要通过市场主体来实施。所以要想合作好,实现公共目标,双方必须有智慧、有担当、有道德。有智慧就是各方要把可能出现的情况搞清楚,不能糊里糊涂的就签合同;有担当就是政府要有政府的担当,企业要有企业的担当,通过政府更好的发挥作用来激发和保障市场主体发挥决定性作用。

    比如说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企业,是专业机构,在建污水处理厂之前就应该调查评估污水来源,这个工作不能少,而且很重要。PPP合同中要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哪些污水不能进,或者治到一个什么程度才能进,如果发现有可能某些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就应该提前在PPP合同里面说清楚,这些废水我要拒绝不能接受,或者要接受的话要给他一个纳管标准,只有满足了纳管标准才能入管网。同时政府部门要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一旦PPP合同上规定了纳管标准,监管部门就要按照标准去监管相应的工业企业。企业自己也要监管浓度,并且对自己的技术进行监管。如果发现了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如果报告了,并且有事实依据,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这就体现了各方的责任,就会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前段时间一些PPP合同出现问题,多数都是因为企业老想把项目拿下来,但没有把可能产生的问题搞清楚、想明白,一旦发生问题以后不想认帐了,互相推诿了,这就涉及到道德问题。我个人比较赞成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标排放,这是法律规定,这个问题不应该有争议。

    第三,我们提倡工业企业首先应该进相应的各类工业园区,将工业废水纳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我们不提倡工业废水直接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如果能够明确分开就不会出现刚才说的这一类问题。

    黑臭水整治我们会紧盯不放 想蒙混过关的,没有指望

    新京报记者:黑臭水体整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地方通过撒药、填埋河道等急功近利的方式治理,请问生态环境部会不会出台具体的整治细则?针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会不会加强问责?下一步将如何防止黑臭水体反弹?

    张波:感谢您提出这个黑臭水体整治问题。去年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确实打得很辛苦,但是成效还是蛮明显的。大家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会不会反弹。我想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正确认识黑臭水体整治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黑臭水体整治这样的攻坚战,一方面是人民立场的体现,它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这是群众的一个呼声,所以我们就要解决,这是我们共产党执政的一个特点。

    第二,我们通过整治黑臭水体,改善了环境,你看起来是整治的黑臭水体,其实下游的断面、河流、湖泊整体上都得到改善。通过整治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带动整个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所以它对环境意义很大。

    第三,对城市转型发展意义也很大。这几年所有黑臭水体整治成功的地方,不仅老百姓点赞,环境改善,而且周边形成新的经济体,无论是政府、老百姓还是市场主体都受益,经济上都受益了。仅仅36个重点城市,不完全统计投资1100多个亿,这还不说带动的相关投资。把城市一些脏乱差的地方变成美丽的地方,对招商引资、房地产方方面面都有带动作用,所以整治黑臭水体是一个经济、社会、环境共赢的结合点,也是我们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一个有力的着力点。所以一定要正确认识,什么事情只要大家认识到它的重大意义,这个工作就容易到位了。不是我要你干,而是我自己就想这么干、就该这么干,所以我们特别希望方方面面都要看到黑臭水体整治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把要我干变为我要干,我们上下结合,形成合力。要想不反弹,第一点思想认识得上来。

    第二点,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我们会和住建部门一起,和媒体朋友们一起,和老百姓一起,严格督查、实事求是,就这八个字。即便是已经治好的黑臭水体,只要老百姓有意见,我们现场核实属实的,依然会列入国家整治清单,继续督促整治。对黑臭水体整治是滚动管理机制,不是说整治完了,我去一监测合格了,就合格了,万事大吉,不是这样的。我们会紧盯不放,去年这个时候,我说过一句话,不获全胜不会收兵。即便到2020年往后,我想这项工作依然会紧盯不放。搞形式主义的,想通过一些简单的方式蒙混过关,我看没有指望,这件事情只能扎扎实实。搞的标准是什么呢?实际上很清楚,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黑臭水体文件,那里面标准很清楚,首先水质上要达标,优于轻度黑臭的标准。第二,居住在周边的老百姓,群众满意率高于90%。这两项达到了还不算,我们只作为一个形式上的督查指标,还要从实质上看,因为黑臭水体的实质是污水垃圾直排环境问题,我们要看污水垃圾直排环境问题有效解决了没有,你靠什么措施来解决。所以督查工作为什么特别费劲呢?就是我们的督查人员会到现场看管网怎么铺的,打开井盖看管网流的是清水还是污水,污水处理厂进的是清水还是污水,整个处理厂是不是运行正常,垃圾到哪儿去了,既有形式上的督查,又有实质督查,标准很严格。当然在督查当中坚持实事求是,有一些问题,有一些老城区的改造是历史形成的,多少年的历史欠帐,让这届党委政府担起来,他们非常辛苦。

    所有积极整治黑臭水体,并取得明显进展,获得老百姓点赞的地方党委政府同志们,都应该为他们点赞,他们非常不容易。整治工作既要严格督查,同时还要遵循治污规律。有些历史上形成的问题一时难解决,只要扎扎实实取得进展,我们依然应该给予肯定。但是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行不通,我们会滚动管理,不断把群众举报的、不满意的、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国家清单进行督促整治。

    西藏自治区依法禁止核心区旅游应予肯定和称赞

    界面新闻记者:有媒体报道,自去年12月起,珠峰封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绒布寺以上核心区域旅游。请问消息是否属实?目前珠峰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如何?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和改善珠峰生态环境?

    刘友宾: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珠峰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西藏自治区有关地方和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制定并严格实施《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了《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等;二是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巡查,对珠峰大本营5200米以下区域旅游景点周边环境进行整顿,建立专门队伍定期清扫转运垃圾,组织高山环保队对珠峰大本营5200米以上区域垃圾进行专项清理;三是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在珠峰保护区北大门至珠峰大本营沿线设置垃圾箱,安放修建生态环保厕所、移动厕所、旱厕等,并为每支登山队配备便携式马桶。目前,珠峰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定日县城至珠峰大本营道路沿线区域已无明显生活垃圾堆积和污水乱排现象,登山线路周边的垃圾得到初步管控。

    近年来,随着珠峰保护区旅游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游客人数持续增加。在珠峰保护区核心区开展旅游活动,不仅违背《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也不断给珠峰保护区带来生态环境压力。为进一步规范珠峰旅游活动,强化珠峰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2018年12月5日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公告,宣布“从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珠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绒布寺以上核心区旅游”,并将涉珠峰保护区核心区的旅游帐篷营地搬迁至S515省道绒布寺附近公路两侧100米以内的实验区。新的旅游中心营地与之前相比仅下撤2公里,不影响游客观赏珠峰美景。我们认为,西藏自治区依法禁止核心区旅游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是对珠峰生态保护的有效措施,应该值得肯定和称赞。

    珠峰保护区始建于1988年,珠峰专业登山活动在保护区成立前就早已存在。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加强了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一是严格管控和压缩登山人数,降低人类活动干扰;二是每年对登山组织者、登山队员和当地群众进行环保培训;三是建立登山环保押金收缴制度,要求每名登山者必须携带8公斤垃圾下山;四是对登山路线周边的垃圾持续开展清理,逐步解决历史垃圾遗留问题。

    对于广大旅游爱好者来说,美丽神秘的珠峰无疑是令人向往的“诗和远方”,但珠峰的生态环境又极为脆弱,需要我们共同珍惜和呵护。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珠峰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强化珠峰登山垃圾清理,做好旅游和登山活动中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保护好珠峰这一珍贵自然遗产。

    有些城市寻找新的饮用水源地 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

    澎湃新闻记者:关于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问题,部分省份存在漏报的情况,请问这个核查结果如何?另外,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撤销了,请问对于撤销的水源地,将来将如何管理?

    张波:两个问题,我都简单的回答一下。第一个,在去年确实有一些地方有漏报工业园区的问题,一些地方有的不够重视,另外有些地方也心存侥幸,针对这样的问题,环保部组织了专门的排查工作。新闻媒体也很给力,做了全面报道。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据我所知,相关地区的省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很多主要负责同志都做了批示,有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处理。刚才我说的2411家就是已经补上漏报的工业园区后的总数,是最新的数字。另外对于这些漏报的工业园区,也都督促他们尽快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目前97%以上的工业园区建成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还有少部分园区没有完成建设任务,对于这类园区,也基本上采取了限批措施。

    刚才你说,少数饮用水源地做了调整,这也是一个处理方法。我去年讲过这个问题,有的饮用水源地情况比较复杂,有时候先有了工业企业、再有了城区、再有了饮用水源地,历史上是这么发展来的;这样就会导致水源地的布局不很合理,工业园区也好,城市也好,有些就座落在饮用水源的涵养区上,导致水源地保护非常困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么把这个城市搬走,可城市搬走了,饮用水源地的意义何在?要么就得调整饮用水源地。有些城市权衡之后就寻找新的饮用水源地,新的饮用水源地布局比较合理了,保护区、涵养区就没有大的风险隐患问题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

    水质类别由劣V类改善到IV类,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中国青年报记者:前段时间,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出炉,请问白洋淀水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还有什么打算?    

    张波:白洋淀地处雄安新区,保护好白洋淀对雄安新区建设千年大计意义重大,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和河北省政府对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都非常重视。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生态环境部成立了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合作协议》,随后又指导河北省编制了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制定了大清河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协调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白洋淀周边开展“洗脸工程”。白洋淀周边还有一些脏乱差等生态环境问题,如污水坑塘、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还比较普遍,“洗脸工程”为白洋淀下一步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基础。

    河北省也大力推进白洋淀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制订出台了白洋淀流域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治理的八大工程和生态提升六大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了白洋淀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梳理白洋淀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加大羽绒、制鞋等行业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提高了污水治理能力,78个淀中村、淀边村实施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工程,开展了农家乐的综合整治。

    总之,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白洋淀的生态环境保护初步取得积极进展。这几年白洋淀的水质总体在明显改善,水质类别由劣V类改善到IV类,但距III类水质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指导地方开展雄安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为雄安新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谢谢。

    “一诺千金” 中国始终信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承诺

    路透社记者:今天早上统计局公布了2018年统计公报,显示煤炭消费量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0%。请问您对此有何评论?2019年国家有计划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是否会对减排产生影响?

    刘友宾:首先感谢你给我们带来一个好消息。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刚才你讲2018年最新数据,我这儿也有一个数据跟你说的是吻合的,2018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降低4.0%,超过年度预期目标0.1个百分点,较2005年累计降低45.8%,降幅超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0%-45%的目标。

    中国有句古话叫“一诺千金”。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立足国情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和义务,信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承诺。我们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履行我们所参加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认真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以“千吨万人”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

    北京晚报记者:我们注意到,饮用水源地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请问农村饮用水安全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保障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放心水?

    张波:饮用水源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过去我谈的主要是城市的饮用水源,就已经很复杂了,农村的饮用水源更复杂。一方面,城市水源存在的一些问题农村也有,另一方面,农村的水源情况非常不平衡、千差万别、量大面广,所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谨慎。如果完全照搬城市水源的整治规范,按照统一的要求对农村水源进行整治,我们担心难以落实且易造成“一刀切”,导致一些地方工作陷入被动。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今年我们会用半年的时间深入调研,进一步明确农村水源保护技术规范,今明两年,将以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以此逐步带动其他规模的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共同保障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放心水。

    环评法修改后环评绝不会“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期,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引发舆论关注。请问在“放管服”改革下放环境审批权限的背景下,今年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发挥环评作用?

    刘友宾:环评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非常重要的制度,执行这么多年来对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从源头预防生态环境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大家知道去年对环评法进行了修订,有些同志担心是不是放松了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就是要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环评法修改后环评绝不会“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对环评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不仅不会放松,而且将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从严监管,确保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各类环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一是对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依法实施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一旦发现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至五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

    铁军就要有铁的纪律

    封面新闻记者: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通报了两起督查执法人员廉洁纪律的问题。请问在执法督查过程中如何强化纪律要求,保证督查人员廉洁执法、规范执法?

    刘友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任务非常艰巨,责任非常重大,使命非常光荣,必须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铁军就要有铁的纪律。

    我部在组织实施强化监督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廉政纪律,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作为强化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纪律约束,规范执法行为。

    前段时间我们通报了几起违纪案件,得到了广泛关注。这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坚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的决心。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强化纪律要求。

    一是加强廉政纪律管理制度建设。2017年以来,我部陆续制定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明强化督查工作纪律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工作“五不准”的通知》《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廉政纪律再提醒》等工作文件,要求各单位和参与强化监督工作的同志严明纪律、遵规守纪、以案为鉴,坚决落实廉洁纪律有关要求,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持续开展廉政纪律教育。我部在强化监督培训中设立专门课程,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检查廉政手册》,作为培训内容和教材,发送到每位参加强化监督人员手中,通报廉政问题典型案例,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强化监督开始前,要求各组签订廉政承诺书;监督过程中,我部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定期提醒工作组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监督结束后要求提交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查表。

    三是坚决严查廉政案件。我部将继续加强督办检查,对接到的来信、来电等反映强化监督中廉洁纪律问题线索,第一时间通过现场调查、谈话问询、函询等方式组织开展调查。坚持双向查处,既查受贿者,也查行贿人,既查吃请的,也查请吃的。一经查实,坚决要求人员派出省(市、区)生态环境厅(局)及所在单位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把典型案情和处理情况向全系统和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以案为鉴,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处一个,警示一片。

    当前黑臭水治理工作难点依然是城市污水垃圾直排环境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注意到,今明两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将达到90%以上,请问这个目标能否如期完成,当前黑臭水体治理的难点是什么?

    张波:今明两年主要是解决地级城市黑臭水体的问题,实际上在过去解决重点城市黑臭水体问题的同时,也对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做了一些抽查。一方面针对重点城市进行督查,同时我们每年也会拿出一定的力量,对各个省的地级城市进行督促整治。我们还在国家专项行动基础上,督促地方开展了省级的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参照国家做法,一级管一级,省级就是重点针对地级市。今年开始,国家重点转到地级城市上来,并不是说前几年这个工作是空白的,前几年这个工作也在抓,只不过今年国家的重点到这儿了。前几年,地方重点是地级城市,所以今明两年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地方是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今年全国达到80%左右,长江经济带达到80%以上,明年都达到90%以上,这个目标我们是有信心的。当前的工作难点依然是城市污水垃圾直排环境问题,说到底还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是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多少届党委政府留下来的,这届党委政府要担起来,还上这个帐,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有资金方面的,也有技术工程方面的。好在这几年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已经提供了一些比较可操作的,好的经验做法,为地级市的黑臭水体整治奠定了好的基础。目前情况看,总体上进展还是顺利的。

    抓住了排污口,就抓住了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

    央广网记者: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在长江经济带和渤海地区启动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请问目前进展情况如何?有哪些重点难点?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张波:刚才我在开场白当中大致也谈了一下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在长江经济带和渤海地区开展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通过积累经验,建立一整套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再全面推开。排污口排查整治是一件特别复杂的事情,试点工作重点是完成“查、测、溯、治”四项主要任务。

    第一,是“查”,首先要把排污口底数摸清楚,查明白。历史上我们曾主要管理工业和城市废污水排污口,管理重点也放在了规模以上排污口上,这两类排污口相对要好一些,这次排查是要把所有的入河入湖的口子,排水口,排污口都查出来,一网打尽。包括过去没有全部纳入管理的城市雨洪排口,农业种植业等退水口,及一些很散的小排污口,因此排查后数量会有大规模的增加。排查工作很辛苦,也很困难,我过去在地方工作的时候,当时有一个城市排查排污口,是怎么做的呢?就是把整个河里的水排干净,人穿着高筒雨靴进去,一个一个地排查。这么做是因为很多在水里的排污口看不到。可见排污口排查工作本身非常困难。 

    第二,是“测”,就是测一测每个排污口是什么情况,排的什么水,有哪些污染物,这个相对简单一点,但是工作量大。

    第三,是“溯”,就是溯源,查清污水来龙去脉,厘清排污责任。这个工作最困难,因为这里面情况非常复杂,你要分清是谁排的,责任主体是谁。有的是工业企业一家的排污口,相对简单,有的是排污管线上有人私接了排污口,借用人家的排污管道来排污,这种情况你单纯追究某一个企业的责任他就有意见了,因此你需要把其他排污单位找出来,还要把各自责任说清楚。有一些排污口搞不清是谁的,历史上没有留下排污口资料,也没有管线图资料。所以溯源并且分清责任这项工作将是下一步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一个难点。当然分清了责任后,我们还要考虑如何分门别类明确管控要求,这也是一个挑战。但是抓住了排污口,就抓住了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通过这个关键我们从水里倒推上去,分清责任,进行分类整治,将会为我们水生态环境改善打下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础。所以即便这项工作很难,我们也要下决心去做。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来源:生态环境部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生态环境部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环境部:环评文件存严重质量问题“双罚制”||进水超标不是免责理由,进出水超标责任应分开追究知识,对于生态环境部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资源环境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本站在转载文章时均注明来源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未用于商业用途。如因本站的文章、图片等在内容、版权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或异议,请与本站联系(电话:0592-5551325,邮箱:help@onesoft.com.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收藏

    赞一个

    踩一下

    换一批

    生态环境部课程推荐

    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控制

    矿山机电

    97187人学过

    ¥500/月

    矿山设备的电气控制

    矿山机电

    90535人学过

    ¥500/月

    模具虚拟培训系统

    模具制造技术

    144216人学过

    ¥500/月

    机械制造

    机械设计与制造

    119957人学过

    ¥500/月

    机械结构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186854人学过

    ¥500/月

    资源环境客服中心

    王老师

    立即交谈

    林老师

    立即交谈
    更多>>

    推荐阅读

    100VR精品课程推荐

    评价

    0
    发表评论

    0/500字

    更多>>

    最新文章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