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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检测内容一览表,给这个勤快人跪了!

    作者:筑龙施工
    发表于:2019-04-30
    阅读:2279
    评论:0

    素材:筑龙网

    筑龙施工整理发布

     

    取样材料

    复检主

    要内容

    取样方法(条件)

    检验批

    热轧

    带肋

    钢筋

    力学性能

    弯曲性能

    1、    试件应从不同根钢筋中截取(圆盘条,应取自不同盘),每根钢筋距端头不小于500mm处截取一根拉伸试样(力学性能),一根冷弯试样。

    2、    拉伸试样长度为400MM~500MM;冷弯试样长度为5D+150mm

    每检验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抽取二根拉伸试样,二根冷弯试样;若每批重量大于60T,则超过部分,每增加40T(不足的按40T计)增加一根拉伸试样,一根冷弯试样。

    热轧

    光圆

    钢筋

    每检验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抽取二根拉伸试样,二根冷弯试样;若每批重量大于60T,则超过部分,每增加40T(不足的按40T计)增加一根拉伸试样,一根冷弯试样。

    冷轧

    带肋

    钢筋

    每批应由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生产工艺轧制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抽取一根拉伸试样,二根冷弯试样。对650级及以上级别钢筋的强度和伸长率应逐盘检验。对直条成捆供应的550级钢筋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以不大于10T为一批进行检验,抽取一根拉伸试样,二根冷弯试样。

    冷轧

    扭钢筋

    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轧机、同一台班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20T,不足20T按一批计,抽取三根拉伸试样,三根冷弯试样。

    水泥

    强度

    安定性

    其它必要

    性能指标

    一般从20袋以上(散装水泥不少于3罐)中取等量样品,总重12kg,拌和均匀。

    同厂家、同等级、同品种、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石子

    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

    取样方法略

    对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60,其石子应做抗压强度检验。

    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以400M3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的按一批。

    砂子

    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备注

    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以400M3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的按一批。

    钢结构原材料

    钢材、

    钢铸件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抽样复验: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高强度

    大六角

    头螺栓

    连接副

    扭矩系数

    应在施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

    每批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每套连接副只应做一次试验,不得重复使用。

    扭剪型

    高强螺

    栓连接副

    预拉力

    应在施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

    每批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每套连接副只应做一次试验,不得重复使用。

    钢结构防火涂料

    粘结强度

    抗压强度


    每使用100T或不足100T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500T或不足500T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墙体材料

    烧结普通砖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按15万块为一批,不足15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每组12块。

    烧结多孔砖


    多孔率应先检测孔洞率(该项指标为多孔砖的定义性指标),每组5块。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按5万块为一批,不足5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每组12块。

    蒸压灰砂砖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按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每组12块。

    粉煤灰砖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按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每组12块。

    普通混凝

    土小型空

    心砌块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9块。

    混凝土

    多孔砖


    多孔率应先检测孔洞率(该项指标为多孔砖的定义性指标),每组5块。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按5万块为一批,不足5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每组12块。

    混凝土

    普通砖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按15万块为一批,不足15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每组12块。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每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亦按一批计,每组18块。

    装饰材料

    抹灰工程

    水泥

    凝结时间

    安定性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门窗工程

    人造木板

    甲醛含量及其性能指标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吊顶工程

    人造木板

    甲醛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轻质隔墙工程人造木板

    甲醛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饰面板(砖)


    1、    室内用花岗岩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抗冻性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幕墙

    抗风压性

    空气渗透性

    雨水渗漏性

    平面变形性



    外窗

    抗风压性

    空气渗透性

    雨水渗漏性



    后置埋件

    拉拔试验



    细部工程

    人造木板

    甲醛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建筑外窗

    1、    抗风压性能

    2、    空气渗透性能

    3、    雨水渗漏性能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一组,一组三樘)。

    防水材料

    沥青防

    水卷材



    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499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

    高聚物改

    性沥青防

    水卷材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石油沥青



    同一批次至少抽一次

    沥青玛蹄脂



    每工作班至少抽一次

    高聚物改

    性沥青防

    水涂料



    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

    胎体增

    强材料



    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M2按一批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



    2T为一批,不足2T按一批抽样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



    1T为一批,不足1T按一批抽样

    平瓦



    同一批次至少抽一次

    油毡瓦



    同一批次至少抽一次

    金属板材



    同一批次至少抽一次

    胶粘剂

    胶粘带



    每一单位工程不少于一次

    混凝土试块检测

    灌注桩

    试块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每组试件边长为100MM立方体3块或边长150MM立方体3

    基坑工程

    地下连续墙

    试块


    50M3或每槽段不少于1

    预制桩


    硫磺胶泥半成品

    100KG做一组试件(每班不得少于1组),硫磺胶泥每组试件为边长70.7MM立方体3块。

    建筑地面用混凝土和水泥砂浆

    试块


    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1000M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现场搅拌

    混凝土

    试块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台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现浇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现浇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搅拌地点采取。

    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

    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样。

    预拌(商品)混凝土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试样

    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对于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试样。

    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抗渗混凝土

    抗渗试块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2组。

    砌筑砂浆

    抗压试块

    砂浆试验用料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

    每一检验批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且试件为边长为70.7MM立方体6块)。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钢筋连接接头检测

    钢筋闪

    光对焊

    拉伸试验

    弯曲试验


    由同一焊工完成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每批接头中随机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电弧焊

    拉伸试验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300个同牌号、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人接头,做拉伸试验。

    电渣压力焊

    拉伸试验


    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300个同牌号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人接头,做拉伸试验。

    钢筋气压焊



    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300个同牌号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在柱、墙的竖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应从同一台班内完成的同一类型预埋件中抽查5%,且不得少于10件。当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每批抽取3个拉伸试件。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300件时,亦应按一批计算。

    钢筋机械连接(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镦粗直螺纹接头、钢筋锥(直)螺纹接头)



    接头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检验批。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回弹法检

    测混凝土

    抗压强度


    对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有检测要求时,可用本方法检测,检测结果可做为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一个依据。构件应从检测批的结构中随机抽取。

    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为一批,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少于10件的应全数检测。

    钻芯法检

    测混凝土

    抗压强度


    钻芯法可用于确定检测批或单个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也可用于钻芯修正方法修正间接强度检测方法得到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

    芯样应从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每个芯样应取自一个构件或结构的局部部位。

    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抽样数量每个构件为一组,一组为3个芯样,小构件为2个芯样。如按批检测,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为一批,一批最少取15个芯样。

    贯入法检

    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本方法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砌体工程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并做为推定抗压强度的依据。

    砌体构件应从检测批的砌体构件中随机抽取。

    龄期相近的同楼层、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砌筑砂浆且不大于250M3的砌体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总构件数的30%,且不少于6个构件。基本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后置埋件

    的现场拉

    拔检测



    同规格同型号部位基本相同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抽检数量按每批不少于锚栓总数的0.1%,且不少于3根。

    钢结构检测

    1、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2、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1、    对于现场安装的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不小于200MM,且应不小于一条焊缝。

    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饰面板(砖)

    检测


    1、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JGJ110-2008》的规定。

    2、    试样规格应为95MM×95 MM或40MM×40MM。

    1、     现场镶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每300MM2同类墙体取1组试样,每组3个,每一楼层不得少于1组;不足300MM2同类墙体,每两楼层1组试样,每组3个。

    2、     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每生产100块预制墙板取1组试样,每组在3块板中各取1个试样。预制墙板不足100块按100块计。

    现场检测抽样基本要求

    静载


    1、    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桩基。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4、    本地区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

    5、    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6、    试桩不合格或因设计方案调整工程桩规格要求与试桩不一的;

    检测不应少于总数1%且不应少于3根,当桩总数<50根时,不应少于2[以单位工程为计量基数,对单位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且同一施工单位、同地质条件、同桩规格、同机械和施工方法的建筑群可视作一个计量基数]

    高应变


    可不做静载试验时的承载力检测

    检测前应做动静对比试验,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岩层取芯结合桩身检验


    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也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和桩身越声波(取芯)结果均合格时,可判定承载力符合要求。


    低应变


    各种桩基

    设计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灌注桩,不应少于总数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它桩基工程,不应少于总数20%,且不应少于10根;单节混凝土、预拌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已核验的灌注桩,不应少于总数10%,且不应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焊接探伤


    焊接的钢桩或重要工程的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管桩

    检测10%的焊缝探伤

    桩端持力层检验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人工挖孔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逐孔检验。

    暂执行:地质破碎带和岩溶发达地区必须逐步检验,其它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10%

    水平载荷


    承受较大拔力的抗拔桩。

    (一般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且自然水位与桩顶高差超过3M时或设计单位认可有必要的)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1%,不得少于3根。


    承受较大水平力的桩基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1%,不得少于3根。

    地基处理

    工程检测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非柔性桩地基基础)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个点,1000M2以上的工程,每100M21个点;3000M2以上的工程,每300M21个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1点,基糟每20延米应有1点。

    (试验类型:做荷载板试验或由设计单位确定)

    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柔性桩地基基础)

    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的,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深层搅拌桩)同置换率大板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处,取芯为总桩数0.5%~1%,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根。

    结构、构(配)件检测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检测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各方根据结构构件重要性共同选定。

    1、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的悬挑梁类、板类所占比例不宜少于50%

    2、    对选定的梁类,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应对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3、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

    用同条件养护

    试件强度检验




    预制构件结

    构性能检验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去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产品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一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民用建筑室

    内环境污染

    物浓度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小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建筑给排水(UPVC排水管)



    单位工程中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号的材料,至少需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同一小区内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同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以内的几个工程作为一个抽样作为一个抽样批进行抽检。

    每组试样为1200MM试件8根。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筑取样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检测内容一览表,给这个勤快人跪了!知识,对于建筑取样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建筑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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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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