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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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19年要考的重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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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知识汇总:
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注意: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明确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要点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年龄 ≥1 8周岁的自然人
②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 ≤ 年龄< 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年龄 < 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年龄 ≥ 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要点四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受人控制,自己阻挡不了的事情)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实到遗失物、遗嘱、行政命令、签合同等(自己本身可以抉择,可以控制)
要点五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1.可以提请仲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 :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效力:
1)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注意: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找仲裁庭,那就由仲裁庭裁决;
2)双方找人民法院,那就由人民法院裁决;
3)一方找仲裁庭,另一方找人民法院,那就由比较“牛”一点的人民法院裁决。
五、仲裁裁决
1.仲裁的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情况:
1)3名:
①各种选定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②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
③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1名: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没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一般开庭,不公开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仲裁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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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自己按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
1)与人身相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
回避制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等,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1)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注意: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员予以纠正。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法院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请求赔偿: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
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解散等纠纷:公司所在地法院
3.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 协议管辖
5.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诉讼时效
普通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
最长时效期间: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2.事由:不可抗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等(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
3.法律效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概念: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需重新起算。
2.事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等。(自己可以控制的)
3.法律效果:自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记忆狂】客观原因导致“中止”,主观原因导致“中断”
六)诉讼判决的生效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政府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要点七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间:
1)一般情况: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法律特殊规定:申请期限可超过60天的。
3)因不可挡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可书面也可以口头。
3.申请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决定
1.举证负责:由被申请人承担。
2.答复时间: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的,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过30日。
3. 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要点八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必经行政复议的,公民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诉讼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要点九法律责任
种类:
1.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
2.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针对国家公务员)
3. 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等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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