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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干货整理(一)

    作者:厚大司考
    发表于:2019-07-31
    阅读:1720
    评论:0

     

    刘诚发同学的三国法干货系列新鲜出炉啦!!希望这些干货能帮助到需要的小伙伴哦,最后几天,开启背多分模式吧!

     

    国际公法

    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律原则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转化适用;WTO的协议,转化适用。

    继承:条约: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只继承领土条约;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殖民独立不继承。

    承认:明示;默示:建立外交、领事关系;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WTO不是)

    联合国:

    决议的效力:联大:内部事务决议有约束力,外部事务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有约束力。

    安理会表决制度:投票权:一国一票,平权原则。程序9票,实质9票+大国一致

    当事理事国应回避,但涉及行动,有投票权,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

    实质:行动、秘书长、新会员、开除会员国

    空间

    领土取得:先占:国家有效占领管理;割让:强制割让不合法;时效:中国不承认合法性。

    领空主权:经过须经许可。未经许可:民航飞机,引导离开,指定降落,迫降,原则不得击落。军机可击落。

    国际河流:主权归属流经国。

    大陆架:基于地理大陆架,到180可延到200,过320最多到350。大陆架开发,发展中国家符合条件可免费。

    国际海峡:两端是公海/专属经济区的海峡。不影响两岸国家对海峡的主权。原则过境通行。沿岸国有权指定海道,规定分道航行制,事先要征得海事组织同意。大陆岛屿间的国际海峡,缩小为无害通过制度。

    外空:三个义务:援助、通知、送回。砸地面、打飞机,国家全责。飞船撞卫星,过错责任。

    签证:外交、礼遇、公务、普通。普通分12类。外国人上班要有两证,校外勤工助学要加注。

    外交保护:行为归因国家,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

    引渡:无协议,是权利,无义务。国际罪行不引渡的须本国审判。

    外交部联系;高院决定最高法核准引出;最高检(追诉承诺)、最高法(量刑承诺)决定引入。

    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能视为政治犯,不得庇护。

    使领馆通讯自由: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外交邮袋(使馆,标记,文件公务用品)不得扣留开拆。

    领馆邮袋重大理由,当面可拆,不同意则退回。

    外交信差:一般,一直享有特权豁免;特别,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特权豁免。

    人员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的: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非派遣国国籍人

    外交人员管辖豁免:完全刑事,例外民事行政:私有不动产物权、私人身份继承、公务外专商、起诉被反诉

    领事官员管辖豁免:是否执行职务。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只有严重刑事犯罪或执行生效裁判才能羁押。

     

     

    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实体法,准据法与管辖规定区别。

    2.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就医、劳务派遣、公务排除,其他地点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现居住地法律;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3.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题目迷惑项,见到就排除,只考虑主营业地或公司注册地。

    4.外国法查明:谁审谁查,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查不到的用法院地法。

    5.2015贸仲规则:因仲裁协议效力诉至我国法院,应当适用我国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可以合并仲裁申请的情形:合同相同、交易有相容性、仲裁协议相同,选择了贸仲就用中国仲裁法;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委应当准许。

    6.民事诉讼中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a.中国法院放弃管辖→关键词同时、可以 b.管辖协议必须书面,专属管辖排除协议管辖,但不排除仲裁c.平行管辖→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我国能管,中国法院已经判决,再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中国法院已经承认的判决裁定,再就同一争议向中国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7.域外文书送达:9种送达方式,条约不是唯一的;外国公司的董监高在我国的,可以向其送达;可以向国外驻中国代表机构送达;使领馆送达只能向在国外的本国人送达。

    8.涉台文书送达:不能用条约送达;可以邮寄送达;指定代收人是涉台独有的;受送达人在内地,可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未签收送达回执单履行了相关内容的视为送达。

    9.贸仲香港仲裁规则:适用香港仲裁法;若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的全都用香港的;涉港仲裁执行不可同内地两地同时申请(判决可以);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提出。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a.知产转让,意思自治优先,没有的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b.知产侵权,意思自治优先(只能选择法院地法),没有选择适用知产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C.知产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物权法律适用

    a.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输中的动产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b.不动产:没有意思自治,直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c.船舶物权:旗国法,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期间或以前适用原登记地法

    d.航空器:优先权法院地法,其他登记过法

    代理和信托

    代理和信托都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的: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外部关系适用行为地法;信托财产所在地或关系发生地法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普通侵权

    a.协议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

    b.协议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

    c.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人格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

    婚姻、家庭

    a.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b.结婚条件按顺序:共同居所→共同国籍→婚姻缔结地

    c.结婚手续:符合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一方国籍国法律就有效

    d.人身关系按顺序:居所→国籍

    e.协议优先只能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国籍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没协议共同经常居所→共同国籍国法

    劳动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a.劳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用工作地法不能的用单位主营业地法

    b.劳务派遣:能确定工作地用被派遣地或派出地法,不能确定用单位主营业地法

    船舶碰撞侵权

    有同一船旗的用旗国法→撞在公海的法院地法→撞在内海的用侵权行为地法

     

    国际经济法

    1.DAP(装到交,风险运到目的港后转移) DAT(装到卸,风险目的港卸货后转移)

    FOB 运输+投保买方(租船后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充分通知)

    CIF 运输+投保卖方(无特殊要求,只投平安险)

    CFR 卖方运输、买方投保(卖方交货时充分通知)

    2.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钩损+附加险不赔

    一切险→战争+罢工不赔

    3.《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a.买方主张收获后主张卖方货物不符责任最长保护期为收货后2年

    b.80年公约不解决合同效力问题,但解决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c.不适用公约的情形→私人、家庭使用的消费品;拍卖;政府令状的销售;电力;船舶、飞机(船用设备买卖适用公约)

    d.货物质量不符的,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但可以要求退货,鲜活易腐的卖方可以卖货,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发生的合理费用

    4.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a.责任承担形式为承运人+提货人连带

    b.承运人的责任违约+侵权的竞合

    c.赔偿额为CIF价,足额赔偿,不适用《海商法》

    d.免责条件→法律规定、海关提取、裁定拍卖、记名提单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返还货物

    5.信用证→管单不管货,对不符点没有通知的义务

    止付令→法院不是必须在48小时内发出止付令,只是48小时内做出是否发出的裁定;只要有银行已经付款,止付令就不得发出

    6.反倾销

    a.倾销: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结构价格

    b.商务部实施调查,申请+职权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超5年

    7.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但反补贴的承诺可以由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

    8.WTO

    a.《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对我国没有约束理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

    b.wto协议在我国都是转化适用,不能直接适用

    c.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2年后终止

    d.争端解决机制

    类型:包含违反性申诉(废止)、非违反性申诉(改变)

    磋商是必经程序,60天内完成,保密进行

    专家组:非常设、核心程序(事实+法律)、组成类似仲裁庭

    上诉机构:常设、只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a.目的是帮助成员国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c.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d.贷款构成国家债务

    10.国际融资担保方式

    a.见索即付担保→同民法独立连带担保

    b.备用信用证→按照信用证理解

    c.意愿书→没有法律拘束力

    d.浮动抵押→抵押物不确定


     

    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主体,条约通常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强行法性质

    2.国家主权平等:包括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3.不干涉内政原则:违反了国际法或侵害别国利益即超出了内政的范围

    4.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可以合法用武力的:联合国安理会、一国的自卫行动

    5.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帝国主义殖民奴役下的民族(一国内部民族分裂不适用)

    非渊源

    国际法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均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管辖权

    损害航空器、船舶:属人管辖。在船舶航空器里面的犯罪,属于属地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

    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①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②正式出庭应诉;③提起反诉;④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主动介入特定诉讼【核心:主动找法院】。不认为是默示放弃的主要情况:①国家从事商业行为②出庭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③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④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执行豁免还必须单独明示作出【分离原则】

    中国:绝对豁免主义【国家所有行为都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限制豁免原则【国家商事行为无豁免、该公约没生效】

     

    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继承:应当继承边界等条约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最密切联系,跟所在地无关)

    3.档案继承: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最密切联系)

    4.债务:国家债务和地方债务要继承【国家名义(不是某地域、政府)】,恶债和其他不继承。

     

     

    国际组织【必考】

     

     

    联合国大会

    1.不是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2.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不能讨论

    3.通过的决议对内部管理有拘束力,对外无拘束力

    4.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包括:1.国际和平安全2.成员(理事国、新成员、中止会员权利和开除会籍3.财(会费的分摊、托管);其他过半数【秘书长的人选表决是一般事项,过半数】。

     秘书长

    安理会推荐(实质决议)+大会过半数(不是2/3),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

    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安理会9个同意票+大会2/3以上【课程强调的是对的,秘书长:实质决议+过半数;法官:程序决议+2/3, 两个刚好相反。】通过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15名法官,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专案法官:(1)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2)没有本国籍国法官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3)其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但是无权参加国际法院其他案件的审理

    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仅限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和法人不可以)。

    对事管辖:①达成协议;②条约;③任择性强制管辖(发表声明)。

    咨询管辖权:1.国家、个人和联合国秘书长不能请求,只能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安理会,大会等)2.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履行:向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法院配合解释,新的事实可以申请复核判决

    安理会

    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唯一可以授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国际法上的空间

     

    边界条约

    1.领土条约应该继承

    2.不受战争影响,继续有效

    3.边界领土条约属于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事项


     

    界标的维护

    (1)双发都有义务维护

    (2)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和灭失,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3)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4)国家有责任对移动和损毁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界河

    (1)界线在主河道中心线

    (2)一国使用不得损害对方(去对方那边捕鱼是禁止的)和损害自然

    (3)船舶航行应有国籍标志,未经允许不得靠对方岸边停泊

    (4)修建工程设施应该取得另一方同意

    多国河流

    主权归属流经国,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

    国际河流

    主权归属流经国,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

     

     

     

    内海

    划界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法律

    性质

    属于内水(不是领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没有无害通过权】

    对外籍船内的刑事管辖,原则:浮动领土,没管辖权【卷二刑法认为有管辖权,卷一三国认为没有】,例外:侵害到本国国民/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管辖请求。

     

     

     

     

    领海

    划界

    领海基线不超过12海里

    法律

    性质

    (1)领海水体、上空、底土都有主权

    (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无害通过权

    (1)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外国潜水艇:浮出+展示其旗帜

    (2)外国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3)必须对沿海国无害。有害的: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等。

    (4)连续不断

    (5)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

    (6)沿海国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由对其收取费用,可以收其他费。

     

    划界

    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法律

    性质

    (1)无主权,且管制不包括其上空(其他国家飞机可以经过)。

    (2)是专属经济区的特殊区域。

    权利

    管治权:依照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惩处相应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

    划界

    领海基线不得超过200海里

    法律性质

    (1)无主权,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需要宣布并说明其宽度(要宣布!否则没有)

    专属权利

    自然资源、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

    外国船违法

    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不得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他国权利

    (1)航行和飞越;(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大陆架

    划界

    领海基线量起,最少200海里,最多350海里

    法律性质

    (1)不是沿海国领土

    (2)权利固有,不需要宣告

    外大陆架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他国权利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公海

     

    管辖

    原则:船旗国。例外:①海盗行为;②非法广播;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普遍管辖)

    登临权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飞机。

    (2)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3)适用情形:①海盗;②贩奴;③非法广播;④船舶无国籍;⑤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紧追权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飞机。

    (2)对象: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违法船舶。

    (3)规则:①可以开始于专属经济区内;②发出停止信号,才可开始;③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可以续,不能断);④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国际海底

    大陆架以外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平行开发制

    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开发/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合作

    群岛水域

     

    法律性质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航行制度

    (1)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可以指定航道

    国际海峡

    过境通行制

    (1)过境通行:所有外国船舶、飞机,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包括军用】

    (2)可以指定航道,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例外

    向海一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航道,则该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军用不可,飞机不可,非军用船舶可以过】

     

     

    其他空间

     

     

    南极

    1.冻结领土、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

    2.冻结领土的内容:(1)已经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不放弃要求;(2)冻结期间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3)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的行为不构成提出新要求的基础。

     

     

    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3)发射国(包括:实施、促使、提供领土的国家);1对地面或飞机:承担绝对责任,2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

    (4)不适用的情况:该国的国民、参加发射的工作人员、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国民

     

    国际赔偿责任

    (1)外层空间:国家责任制

    (2)核能:双重责任制:营运人不足赔偿时,国家赔偿

    (3)其他:经营者责任制:国家不承担责任

     

     

    国际航空法

     

    飞行权

    (1)擅自飞入的,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开或命令其迫降;

    (2)对民航客机,在不明确情况前不得擅自击落。

    反劫机

    “或引渡或起诉”

     

     

    国际环保法

     

    有效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基本原则

    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但义务有所区别,发达国家承担更多义务,具体减排目标仅仅针对工业化国家(如果完不成具体减排目标,可以向其他国家购买指标)。

     

    折算方式

    (1)“净排放量计算方式”:扣除森林所吸(2)“集团方式”: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3)“排放权交易方式”:两个发达国家之间(4)“绿色交易方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籍

     

    出生取得

    1.原则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孩子有国籍

    2.例外: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在外国+出生在外国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国籍的消灭

    自动丧失:定居外国+取得外国国籍,申请退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可能这个人有双重国籍。

     

     

    条约法

    全权证书

    无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

    程序

    谈判、约文(全权证书)——签署(草签、暂签、正式签署)——批准/加入——交换批准书/加入书

    需要经过批准的条约

    (1)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外交部签署后——国务院审核——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常委会公告公布【其他的国务院核准】

    【宪法规定有冲突,宪法认为: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签署(不是主席签署),不同的法,选不同的】

    条约登记

    1.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援引;2.但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签订就生效,不是登记);3.一方登记即可;4.联合国也可依职权进行登记;5.我国由外交部登记

    常委会

    条约的批准、多边条约+重要协定的加入

    国务院

    条约的接受、 除了(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外其他的条约协定加入

    主席签署批准书,外交部长:接受书与加入书

     

    条约的保留

    不得保留情形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条款不在保留的准许范围之内

    (3)保留与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

    (2)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效果

    (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用改变后的条约

    (2)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保留的内容视为不存在

    (3)未提出保留的国家间: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保留撤回

    保留可以随时撤回(书面),无须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条约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

    设定权利:不反对就有效;设定义务:书面、明确接受才有效;权利义务取消:经第三国同意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优先+直接适用,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3)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并行适用

    (4)民商事领域以外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5)WTO 规则原则上在中国转化适用(不能直接)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概念

    寻找准据法,指引的作用

    特点

    范围 + 关联词(适用)+ 系属=冲突规范

     

     

     

    类型

    (1)单边(“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体到1个国】

    (2)双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具体到国】

    (3)重叠适用(“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选择适用(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具体到多个国/多个地】

    准据法

    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实体法

    定性(识别)

    判断案件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院地法

    转反致

    我国不承认转致和反致

     

    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其他由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查明。

    途径:(1)当事人提供;(2)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使领馆提供(我国/他国);(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无法查明:用中国法,查明/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上诉

    公共秩序保留

    环、卫、劳动、外汇、断、销,应当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

    直接故意(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意思自治

    可以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明示选择,不需要有实际联系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律适用【一定要自己默写一遍,然后梳理下!下划线是重点】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一年作为其生活中心(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

    自然人权利能力

    经常居所地

    自然人行为能力

    经常居所地,如果行为地认为有,以行为地(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除外)

    宣告失踪、死亡

    经常居所地【注意】在我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法人

    国籍

    设立登记地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结婚

    实质条件结婚条件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程序条件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离婚

    协议离婚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其他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夫妻财产关系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扶养收养

    扶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条件和手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符合】唯一一个重叠适用

    收养效力

    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解除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外国人收养我国人

    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组织对组织】,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协议应当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夫妻一方不能来,书面委托(委托书经过认证)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任意一个认可就成立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物权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动产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途动产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

    登记国法(原则),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例外)

    船舶物权

    1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旗国

    2光船租赁:船舶原登记国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航空器物权

    1所有权、抵押权:国籍登记国

    2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合同

    一般合同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劳动合同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

    A.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B.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消费者合同

    ①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②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产品责任侵权

    ①只能由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侵权

    一般侵权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船舶碰撞侵权

    (1)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不管于何处)(2)不同国籍+公海: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4)其他情况,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航空器侵权

    1.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知产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转让和许可使用

    同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

    适用其本国法,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地

    (1)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2)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

    出票地

    持票人责任、保全

    付款地。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其他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时效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意思自治优先;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仲裁协议

    (1)意思自治优先

    (2)无协议: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海事赔偿的责任限额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共同海损

    适用理算地法律

    中外合资、合作、自然资源、外资等只能适用中国法,专属我国法院管辖

     

    域外送达

    我国向外国送达

    外交、条约

    使领馆:向其本国公民、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代理人:只要不反对就可以

    代表机构(不需要授权)、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须明确授权)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监高、不需要授权,在我国境内

    邮寄:受送达国允许

    电子邮件:能够被收悉

    公告:3个月

    外国向我国送达

    可以:外交、条约、使领馆(向其本国公民、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不得:①邮寄送达;②利害关系人送达;③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④主管人员直接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

     

    外国法院——外国中央司法机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或外国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经最高院授权的高院可以直接对外请求)

    法院不能拒绝送达:①有关期限已过;②专属管辖;③被请求国法律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④文书未附有中文译本。但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外国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我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域外取证的规定

    代为取证

    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

    使领馆取证

    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取证

    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自行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

    外国向我国:外国法院→司法部→最高院→有关法院

    我国向外国:有关法院→最高院(可以不经过司法部)→外国中央司法机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法院→当事人

    域外证据

    应经证明、认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应当委托中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承认与执行判决裁定

    向外国法院申请

    1.申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请求(可依职权)

    2.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向我国法院申请

    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程序:(1)审查条约或互惠关系。①没有,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例外:离婚判决解除身份关系的部分)②有,依法继续审查,符合条件的承认执行。(2)必须是已经生效的。(3)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不得是我国专属管辖)。(4)审判程序公正。(5)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6)不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2)即使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3)已经受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方又向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程序

    当事人/法院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 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    

     

    报最高法审查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管辖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理由

    (1)没仲裁协议(2)非主观因素没参加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超裁【没有:证据问题,没有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民诉中非涉外有)】

    内部报告

    申请法院对仲裁作出否定性结论(无效、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等),需要层报到最高院,在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涉外、涉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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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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