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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教理论研究】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的“定”与“变”

    发表于:2019-08-21
    阅读: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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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以来有关职业教育的改革在政策领域频频发声1月18日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19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职业教育要‘下一盘大棋’”1月24日 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3月5日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职业教育改革提出“高职扩招100万”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政策和改革措施都是职业教育现代化实现过程中的行动计划和改革纲领 都指向“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的改革目标。

    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是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和服务受教育者的能力狭义的“职业教育服务能力”仅指前者 也是衡量当前职业院校质量的一项指标。从内涵来看 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可以按照职业教育职能来划分 包括“直接”服务能力和“间接”服务能力。直接服务能力是职业院校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技术研发和培训的方式 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间接”服务能力是职业教育通过人才培养为经济社会提供高素质高质量的产业大军和技术技能人才。2019年1月24日 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职教20条”)  将职业教育放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 对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 服务对象、重点、内容和途径提出了要求。研究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以期为促进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的意义

    “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是2035年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与职业教育本质属性、职业教育政策贯彻遵循的原则和“有为有位”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紧密联系。

    (一) 教育的本质属性和职教的类型特征决定必须强调职业教育的服务能力

    从教育的本质属性来看 教育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制度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通过为经济基础服务 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2018年9月的第五次全国教育大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 充分体现了教育的服务功能。职业教育首先是教育 也具有教育的服务性功能。此外 职业教育还是一种类型教育 具有特殊性 即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的教育类型 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路径、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各方面 都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必须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因此 教育的服务性功能和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决定职业教育必须将服务能力作为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二) “服务需求”是十八大以来贯彻职业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发展进行了系统化顶层设计和部署。2014年 最高规格的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 国务院颁布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在指导思想中 提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在基本原则上提出 服务需求、促进就业 其中包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2017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的指导原则中明确提出 “服务需求、优化结构”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 提供适合的人才培养结构 创新教育组织形态。“职教20条”在总目标中提出 职业教育要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 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由此可见 十八大以来 职业教育政策一直将“服务需求”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一以贯之。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任务 职业教育在服务的对象、内容和重点上都有延伸和侧重。

    (三) 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是职业教育突破困境的出路

    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部分职业院校招生困难 校企合作中企业积极性不高 资源配置不均衡 一些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存在“引不进、留不住”的现象。实践证明 职业院校只有在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产业布局、区域产业发展、社区、中小微企业技术技能积累和服务劳动者技术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作用 才能彰显其价值 提升职业教育形象和影响力。一方面 职业院校通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企业的投入 创造经济价值 破解当前投入不均衡 校企合作中的“壁炉现象”。另一方面 随着职业院校社会影响力和地位的提升 培育了在校企间双向挂职、兼职和任职的“能工巧匠”和“工匠之师” 增加了职业院校教师岗位的吸引力 促进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认同感和幸福感增加。


    二、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之“定”

    “职教20条”中关于职业教育服务内容、对象和侧重点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职业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 服务的内容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和产业发展。服务对象包罗万象有企业、有学校、有在校生、有社会成员、有民族地区人民、有贫困地区人民、有军、有民、有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从服务的侧重点来看 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服务于“精准扶贫” 落实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服务区域发展 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升级和军民融合战略。在政策表述中 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有坚守也有创新 要在守正创新中寻求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的战略主动。就职业教育服务能力的坚守方面来说 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的初心使命、辐射范围和服务路径没有改变。

    (一) 初心使命服务需求

    职业教育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西方中世纪学徒制是行会中的劳动组织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到来 学校化的职业教育出现 服务经济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天然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 职业教育服务功能也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民生方面 如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 促进就业解决“三农”问题 实现乡村振兴等。因此 服务需求成为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的初心使命。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指出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 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3]2019年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 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4]。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 从十八大到十九大 职业教育从服务经济新常态到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服务重点转向以先进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科技创新、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等。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着力点 包括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等。“职教20条”提出 “自2019年开始 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4]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 “职教20条”不仅提出对“老、少、边、穷”等特殊区域的支持 提出要落实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面向残疾人群体的职业教育政策和金融支持力度还提出要促进东西部职业教育合作 2016年10月18日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 通过职教集团、职业院校结盟 中职招生兜底行动和职业院校全面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等方式 确保不让一个地方掉队。在科技创新方面 十九大报告对职业教育服务创新型国家的着力点、对象和人才培养提出要求。从着力点来看 科技体制改革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职教20条”突出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中的参与度 提出要“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从对象来看 科技体制改革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 “职教20条”中提出高职仍然要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从人才培养来看 技术技能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也是当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 职业院校通过创新创业学院设置、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创新创业能力培训等措施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提升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

    (二) 辐射范围区域发展

    从我国对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来看 职业教育管理以地方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1]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地来看 大部分都留在本地区或省域内。因此 职业教育服务辐射范围应以区域发展为主。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行政区划 如县、地市和省 (自治区) 等也包括区域经济圈 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

    “职教20条”对中高职服务范围进行了确定 中等职业教育要“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高等职业院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职教20条”颁布前后 各省出台了自己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2019年2月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 规定广东省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面 发挥职业教育优势 通过粤港澳职业教育交流平台建设 推动三地学分、学历互认 促进三地联合办学 交流和学生互访与交流等。2019年2月 河北省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提出 紧密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 通过优先发展新兴专业、改造升级传统优势专业和撤并面向低端产业的专业等措施 适应区域经济圈产业发展需要。在对服务河北省内张家口举办冬奥会方面 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和高校 培养培训服务冰雪运动方面的人才 如翻译、医疗、救护和维护等。

    (三) 服务路径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联结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途径和桥梁。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实现对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企业的利益得到满足是校企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只有满足获得技术技能人才和及时的技术服务等方面需求 才能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需要通过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水平 来提高职业教育服务能力。

    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直接服务企业的重要方式。“职教20条”中提出 不仅要加大紧缺行业人才培养 还要在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军人、社区教育等方面提供培训服务。在技术服务方面 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发挥重要作用。“高等职业学校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4]在技术技能积累方面 高职院校通过建立应用技术协同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形式 将高职打造成为技术技能积累聚集高地。在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方面 要将技术服务作为建设标准之一。在保障条件上“职教20条”将技术服务等纳入教师绩效工资中 为职业院校解除校企合作的后顾之忧。


    三、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之“变”

    “职教20条”等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政策在职业教育服务的内容、功能和对象上有新突破。在服务的内容上 由向教育外部服务为主延伸到教育内部 增加了对中小学的服务内容在服务的功能上 进一步强调了职业教育的培训功能 对培训管理体制、培训重点、培训内容、培训主体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服务的对象上 从单一的技术技能工人拓展到军人和农民。

    (一) 服务内容扩展到中小学劳动教育和职业启蒙教育

    2018年9月 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重要论述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扩展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劳动教育”与其他四育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同时 他强调“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 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 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 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8] 指明了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目的和内容。为了更好地在中小学实施劳动教育和职业启蒙教育 社会各界都要发挥重要作用。“职教20条”中提出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 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4]

    作为与劳动、职业和职场联系最紧密的职业院校 在教学资源、师资和教学方法上有着实施劳动教育得天独厚的优势 可以通过开放资源、开启研学之旅和联合开发课程等方式进行。首先 职业院校实训基地、教学资源丰富 可以适时、适度向中小学生开放实验室、实训室和网络教学资源 设立职业院校开放日、技能大赛观摩日 派遣师资等 逐步改变学生及其家长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其次 职业院校可以利用校企合作的优势 带领中小学学生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参观学习 开启研学之旅通过劳模报告、大国工匠故事讲述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发言等 开启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 懂得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精神之旅。职业院校还可以通过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合作 帮助他们设计职业体验、劳动技术教育相关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 通过工匠故事分享、劳模成长历程介绍、工作室参观等 丰富中小学研学基地建设和课程开发。最后 职业院校应与中小学合作开发螺旋式的职业体验课程和实训场所 与中小学联合开发阶梯式职业启蒙课程与教材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二) 服务功能更加强化“培训”

    根据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职业教育法》 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一样 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长期以来 职业院校以学校教育为主 将培训作为社会服务的一项内容 没有将职业培训放在与学校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职教20条”中提出 要开展高质量的职业培训 强化“职业培训”的社会服务功能。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 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职业培训种类丰富灵活性强 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因此 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构建必须以需求为导向 构建“管办评分离”的职业培训管理体制。从职业培训实施主体来看 主要分成校内和校外两个部分。以学校为主的体系中包括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从校外来看 各种培训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都可能成为职业培训的主体。从职业培训职责的划分来看 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培训评价组织和社会力量各司其职 发挥不同功能。政府发挥监管、监测和评估的功能 行业企业深入参与和积极配合职业培训 如单独组织培训 与学校合作共建实训基地 共同研发培训计划 为培训提供企业实践指导的“师傅”等。培训评价组织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开放、教材和学习资源开发、考核站点建设和颁发等级证书的方式 参与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对在校生的培训是补充专业教学中没有涉及到而社会又迫切需要的培训内容 对社会成员的培训按需进行。从培训评价机制来看“职教20条”提出“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 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是职业培训的重点。从2019年起 职业培训要围绕技术技能人才紧缺的领域 如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开展培训。先进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中国制造2025》提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据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和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十个制造业重点领域 并发布了以上十个领域在2015年、2020年和2025年的人才总量和缺口需求的预测 这些都是职业培训的着力点。

    职业培训支持系统需要“多维度”构建。高质量的职业培训离不开优惠政策激励、相关制度的支持和环境的培育。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是激励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参与培训的重要途径。“职教20条”中提出 通过政策、资金的倾斜、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晋级和晋升的同等对待等措施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为调动职业院校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职教20条”中鼓励学校在社会培训中获得的收入 并将分配权下放到学校 将其作为绩效工资的来源之一。为实现书证融通 促进职业培训与学校学历教育的衔接“职教20条”还设计了1+X证书制度、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 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为职业培训被正规学历教育认可奠定基础。

    (三) 职业教育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

    “职教20条”中提出职业教育服务面向从原来的在校生扩大到整个社会成员 特别提到了返乡农民工、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和现役、准役及退役军人。此外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 鼓励更多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报考 今年大规模扩招100万人。”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是当前职业教育服务的重点。职业教育服务对象从企业职工、在校学生拓展到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相关的人员和人才上。“职教20条”中提出 中等职业教育要积极招收返乡农民工在内的五类人员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为扩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2017年1月29日 农业部出台《“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 要求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提出“到2020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超过2000万人”的规划目标。围绕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要务 职业教育要服务精准扶贫。一要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和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二要通过政策和金融等手段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在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 职业教育要对现役军人做好职业技能培训 对准役士兵“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 对退役士兵要“制订具体政策办法 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职业教育应创新服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融入、对接和联盟的方式 促进军民职业教育的融合。根据政策内容 下一步还需要在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制定相关的招录、培养、就业和创业的促进办法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 (联盟) 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与探索。

    作者 | 佛朝晖 马志超

    来源 | 《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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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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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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