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种与考证
  • 全部课程
  • 分销联盟
  • 培训认证
  • XR浏览器下载
  • 文章资讯
  • 学习中心 APP下载
    扫码下载-100VRAPP
    扫码下载-技能培训APP
    扫码下载-互动科普APP
    建议意见 官方客服

    官方客服

    您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获得帮助

    电话:0592-2529323    0592-5551325

    邮箱:help@onesoft.com.cn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医药卫生 > 背完拿下40分!临床执业医师技能实操部分考官提问手册汇总!

    背完拿下40分!临床执业医师技能实操部分考官提问手册汇总!

    发表于:2020-01-02
    阅读:3581
    评论:0

    为了帮助2019年考生们顺利通过实践技能考试,蒋老师团队特为大家准备了相关高频考点汇总,请查看!

    病例分析是医师实践技能必考的内容,一般也会有100个病例由考生选择,病例分析中关键是:诊断、诊断依据和进一步检查。

    一、戴无菌手套

    1.如果手套带有滑石粉,手术开始前是否应先冲洗手套?为什么?

    答:应当冲洗。因为滑石粉进入腹腔,可能刺激术野组织,加重炎症反应。

    二、穿手术衣

    1.一台手术结束,需要继续第二台手术,更换手术衣和无菌手套时,是先脱手套还是先脱手术衣?

    答:在助手的帮助下,先脱手术衣。

    2.穿手术衣后,要确保哪些区域无菌无污染?

    答:手术衣前面,上下从肩部到腰部,两侧腋中线之间及双手臂区域。

    3.手术中术者肘部触及没有穿无菌手术衣的观摩者,怎么办?

    答:更换手术衣或者带无菌套袖覆盖污染部位。

    4.术中若两位手术者需要更换位置,该如何更换?理由何在?

    答:背靠背转体换位。因为胸前均为无菌区,背靠背可以避免污染。

    三、穿、脱隔离衣

    1.脱隔离衣时,如果衣衫触及到面部,怎么处理?

    答:立即用肥皂水清洗面部。

     

    2.隔离衣一般多长时间更换?清洁部位是那些?

    答:应当每天更换,潮湿或者污染的立刻更换。清洁部位是腰部以上。

    3.穿了隔离衣,就可以进入清洁区,对吗?

    答:不对,穿了隔离衣后,只能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活动,不得进入清洁区。

    4.脱下来的隔离衣应如何放置?

    答:脱下来的隔离衣应折叠悬挂,应将清洁面反叠向外,而不是污染面朝外。

    四、手术区消毒

    1.感染切口与清洁借口的皮肤消毒一样吗?

    答:不一样。感染切口皮肤消毒的方向是由外向内,清洁切口的皮肤消毒方向是由内向外。

    2.铺好的四块手术巾在手术中是否可以移动?原则是什么?

    答:可以,原则是只能由手术区往外移动,不可以向内移动。

    3.各部位手术的消毒范围如何?

    答:(1)头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头及前额。

    (2)口、唇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面唇、颈及上胸部。

    (3)颈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上至下唇,下至乳头,两侧至斜方肌前缘。(甲状腺手术)

    (4)锁骨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上至颈部上缘,下至上臂上、中1/3交界处和乳头上缘,两侧过腋中线。

    (5)胸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侧卧位)前后过中线,上至锁骨及上臂1/3处,下过肋缘

    (6)乳腺根治手术皮肤消毒范围:前至对侧锁骨中线,后至腋后线,上过锁骨及上臂,下过肚脐平行线。如大腿取皮,则大腿过膝,周圈消毒。

    (7)上腹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上至乳头、下至耻骨联合,两侧至腋中线。(胃大切手术)

    (8)下腹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上至剑突、下至大腿上、中1/3交界处,两侧至腋中线。(阑尾炎手术)

    (9)腹股沟及阴囊部手术皮肤消毒范围:上至肚脐线,下至大腿上、中1/3交界处,两侧至腋中线

    4.铺无菌巾、单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铺巾、单顺序:先铺无菌巾,再铺无菌单。

    (2)铺巾顺序:先铺铺巾者对侧,再铺会阴侧,再铺头侧,最后铺铺巾者一侧。

    (3)无菌手术切口周围至少盖有四层无菌巾、单。

    5.油污,胶布的去除方法?两次碘酊消毒间为什么要等待?等待时间是多少?

    答:汽油,松节油清除。两次碘酊消毒间隔原因是为了充分灭菌,以及等待第一次消毒略风干后,再进行第二次消毒。一般等待1分钟。

    6.胃手术是否要备皮?为什么?

    答:需要备皮。备皮关系到术后切口感染和创口愈合的快慢,直接影响手术效果。

    7.左半结肠癌消毒时,如果中间留有空白怎么办?

    答:重新再消毒。可用0.1%洗必泰。

    8.腹股沟直疝,问消毒范围和铺洞巾顺序。

    答:上至肚脐线,下至大腿上1/3,两侧至腋中线;1个治疗巾卷成球塞在阴囊下,再按顺序铺4块治疗巾对面,下面,上面,铺巾者一面-上巾钳-铺头架-铺中单-铺孔巾。

    9.用2-3%碘酊和0.5%的碘伏消毒,在操作上有什么不同?

    答:碘酊消毒涂擦皮肤3遍,待干后,需要用70%酒精脱碘2遍,使用碘伏消毒无需脱碘。

    10.在成人脐部消毒时,只能选用碘伏吗?

    答:不是。可以用碘伏,也可以选用碘酊,酒精等消毒液

    11.碘酒能不能杀灭芽孢?

    答:可以。因为碘酒具有氧化破坏病原体原浆蛋白的活性基因,并与蛋白质的氨基结合而使其变性沉淀,故具有强大的杀菌作用,对真菌、病毒和阿米巴原虫也有杀灭作用,就连最不容易杀死的细菌芽孢,碘酊都能起到消毒作用,常见的如破伤风芽孢涂用碘酒后就可消灭它。因此,碘酒常用于外伤伤口消毒。

    12.用碘酒消毒酒精脱碘几遍?

    答:2遍

    五、换药

    1.阑尾炎术后3天伤口愈合好,问下一次换药是什么时候?换药时注意观察伤口什么?

    答:下一次换药时间一般为术后第5—7天。注意观察切口有无红肿、压痛和渗出物等切口感染的表现。

    2.如果用碘酊消毒,两遍消毒之间应当间隔多长时间?

    答:应当间隔1~2分钟或者等到前一次消毒液干燥之后,以达到消毒效果。

    3.换药时,贴胶布方向应与肢体或躯干长轴相垂直,如果是斜切口呢?斜着贴与躯干垂直吗?

    答:贴胶布方向应与肢体或躯干长轴相垂直,其目的是为了敷料的稳定,与切口方向关系不大。

    4.粘贴胶布的方向是什么?

    答:盖上无菌干纱布,以胶布粘贴固定,胶布粘贴方向应与肢体或躯体长轴垂直。倘创面广泛、渗液多,可加用棉垫,或关节部位胶布不易固定时须用绷带包扎。

     

    5.气性坏疽患者伤口换药需要注意什么?

    答:换药时要注意隔离,换药后必须焚毁污物,器械特殊消毒

    6.换药时发现创面肉芽出现水肿,选用3-5%盐水湿敷,理由是什么?

    答:3-5%的盐水是高渗盐水,利用高渗盐水湿敷,可以减轻肉芽水肿。

    7.伤口处理结束后,如何预防破伤风?

    答:主要方法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8.引流条有几种?

    答:(1)纱条:一般用于浅部伤口,有油纱条(浸凡士林或石蜡油制成)和盐水纱条。

    (2)香烟式引流条:用于渗液不多的深部创腔。

    (3)胶管:适应于引流深部创面,如肝叶切除术后,胆囊切除术后,甲状腺术后,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术后等,是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创面引流方式……

    (4)套管式塑料引流管:主要用于腹腔深处。

    (5)胶皮膜:用于腔隙较窄的伤口,如脑、关节、甲状腺等手术切口,伤口可较快愈合。

    9.手术伤口可见黄色液体是什么原因?

    答:感染和脂肪液化

    护理板块

    (吸痰、吸氧、插胃管、导尿)

    一、吸痰

    1.吸痰时患者出现恶心、咳嗽明显,怎么处理?

    答:如无紫绀等缺氧症状,可以调整吸痰管的深度,减少对咽喉部的刺激。在病人吸气时插到气管深部抽吸。如有缺氧,应暂停吸痰,待症状缓解后再吸痰。

    2.上级医师在吸痰中,会左右旋转、上下提插的动作,为什么?

    答:有些时候气管内分泌物稠厚,这样操作是增加吸痰管同分泌物的接触面,提高吸痰效果。

    3.一次吸痰持续时间最长为多少?再次操作间隔多长时间?

    答:一次吸痰持续不超过15秒。间隔3—5分钟再吸。

     

    二、吸氧

    1.什么大手术之后常给予吸氧

    答:通常情况下,麻醉及疼痛等容易造成呼吸幅度受限,而导致缺氧。

    2.湿化瓶的用途

    答:使吸入气体保持一定的湿度。

    3.从用氧安全的角度考虑,对氧气设备要注意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答:防火、防热、防油和防震等。

    4.慢性呼吸衰竭患者吸氧时如何掌握吸氧浓度?

    答:原则上给予低浓度吸氧。

    5.吸氧的方法有哪些?

    答:鼻导管法、面罩法、氧气枕法、鼻塞法。

    6.患者的吸氧目的是什么

    答:提高动脉血氧分压和饱和度,促进组织新陈代谢,维持机体生命活动。

    7.吸氧操作完成后记录什么内容?

    答:记录给氧时间、氧流量。

    8.给氧的时候为什么要检查鼻腔

    答:清理异物分泌物,保持通畅

    三、插胃管

    1.胃管完全插入,是否能更好的引流?

    答:不能。完全插入胃管在胃内容易盘曲,反而影响引流效果。

    2.若在插胃管过程中,出现呛咳,如何处理?

    答:立即拔管,缓解患者紧张情绪后,重新插胃管。

    3.胃管引流时,是否负压越大效果越好?为什么?

    答:不是负压越大效果越好。负压过大可能使胃粘膜堵塞引流管入口,影响引流效果,甚至损伤胃黏膜。

    5.在插胃管过程中,出现恶心,如何处理

    答:暂停片刻,嘱患者深呼吸,缓解紧张,检查口腔内无胃管盘曲后继续操作。

    6.昏迷的患者插胃管时如何调整患者头位配合操作

    答:先使患者头部后仰,当胃管插入会厌是的15CM,左手托起患者头部,使其下颌部近胸骨柄,这样可加大咽部通道的弧度,使胃管沿后壁滑行插入。

    四、三腔两囊管止血法

    1.在三腔二囊管充气压迫后,如胃管通畅,如何直接判断止血效果?

    答:可以抽吸为内容物,并用生理盐水反复灌洗,若无鲜血抽出,则说明出血已控制。

     

    2.三腔两囊管牵引过程中,为避免粘膜糜烂、损伤,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定期放气减压,避免牵引力过大。

    3.为何使用三腔两囊管前要先给患者喝石蜡油?

    答:可以减轻食管粘膜、胃黏膜与气囊的粘连,避免拔管时引起出血。

    4.三腔两囊管为何要定期放气?

    答:避免长时间压迫食管下端或胃底粘膜,导致糜烂和缺血坏死。

    五、导尿

    1.如果膀胱高度充盈,第一次放尿不应超过多少量,为什么?

    答:不应超过1000ml,以免出现血尿或虚脱。

    2.为男性患者导尿,为什么要将阴茎提起?

    答:因为男性尿道较长,有两个生理弯曲即耻骨前弯和耻骨下弯,提起阴茎到一定角度可方便导尿管插入。

    3.导尿术的适应症有哪些?

    答:尿潴留、泌尿系手术后、急性肾衰竭记录尿量、不明原因少尿无尿并可疑尿路梗阻、膀胱冲洗、盆腔器官术前准备等。

    4.用Foley导尿管导尿时,在给球囊注水前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定要保证球囊完全位于膀胱内,以免注水时损伤尿道。

    5.留置导尿超过3周,需要间断引流,间隔多少时间放尿一次?

    答:间断引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膀胱容量,需要将引流管夹闭,间隔3—4小时开放一次。

    穿刺板块

    (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动静脉穿刺)

    一、动脉穿刺术

    1.血气分析检查时,动脉穿刺抽血后,为什么要将注射器针头立即插入软木塞?

    答:为了避免抽取的动脉血接触空气,影响血气分析的检测结果。

    2.血气分析检查处在股动脉处采血,通常还可以在哪些动脉采血?

    答:还可以在桡动脉或肱动脉处采血。

    二、静脉穿刺术

    1.如深静脉穿刺中误入动脉,应如何处理?

    答:立即拔出穿刺针,局部压迫5分钟,如局部无明显淤血,可继续深静脉穿刺。

    2.深静脉穿刺置管的适应证有哪些?

    答:需要长期输液者;需行全胃肠外营养者;采血困难者;需中心静脉压测定者等。

    3.四肢浅静脉穿刺部位分别是?如遇四肢无法穿刺,还有那些部位可以穿刺?

    答:四肢浅静脉穿刺部位并无固定要求。择手足部位的较直、管腔稍粗一些的血管。如四肢无法穿刺,可以选择股静脉,颈外静脉等。

    4.浅静脉炎有哪些表现?

    答:局部红肿热痛,沿静脉走形呈条索硬化改变。

    三、胸腔穿刺术

    1.胸穿时为什么要求穿刺针从肋骨上缘进入?

    答:避免损伤肋间神经、血管。

    2.做诊断性胸腔穿刺时,通常应抽取多少胸水?

    答:做诊断性胸腔穿刺时通常应抽取50~100ml胸水。

    3.治疗性胸腔穿刺抽液量为多少?

    答:首次抽液不超过600ml,以后每次不超过1000ml.

    4.气胸穿刺的部位。

    答:锁骨中线第2肋间或腋中线第4—5肋间。

    5.胸腔穿刺刺到肺会引起什么病?

    答:气胸

    6.胸膜反应是什么?

    答:胸膜反应是指因诊断或治疗胸膜疾病行胸膜腔穿刺的过程中,患者出现的连续咳嗽、头晕、胸闷、面色苍白、出汗、甚至昏厥等一系列反应。是胸膜穿刺过程中较严重的并发症,通过对患者进行护理干预,胸膜反应可明显减少。

    四、腹腔穿刺术

    1.对于肝硬化患者,一次放液量不超过多少?为什么?

    答:一次放液量不超过3000ml,放液过多可诱发肝性脑病和电解质紊乱。

    2.大量放腹水后,为了避免负压骤降,通常采取什么措施?

    答:操作完毕后,腹部放置沙袋加压。

    3.穿刺后为什么要腹带加压?

    答:加腹带能防止腹内压迅速下降。

    4.腹腔防大量积液时,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腹水漏出?

    答:进针操作要斜行进入。

    5.腹穿进针角度为什么要先垂直再倾斜?

    答:腹腔密闭,避免腹水外流

    6.能不能一次抽净腹水?

    答:不能。可能会诱发肝性脑病和电解质紊乱。

    7.大量腹水腹穿时注意什么?

    答:总量不冲超过3000ml,加压包扎

    五、腰椎穿刺术

    1.腰椎穿刺后为什么要去枕平卧?

    答:为了避免低颅压头痛。

    2.腰椎穿刺术的禁忌证有哪些?

    答:疑有颅内高压,且有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或脑疝先兆者;颅后窝有占位性病变者;休克、衰竭、濒危状态者;穿刺部位有炎症者。

    3.腰穿时出现落空感,说明针头穿过了哪些结构?

    答:如果进针位置正确,穿刺针应依次通过皮肤、皮下组织、棘上韧带、棘突间的棘间韧带、黄韧带、硬膜外隙(其中包括内椎静脉丛、硬脊膜和蛛网膜),进入蛛网膜下腔,并位于马尾神经根之间。

     

    六、骨髓穿刺术

    1.如穿刺中未能抽取骨髓液,应如何处理?

    答:应插入针芯,调整穿刺深度或方向;更换穿刺部位或作骨髓组织检查。

    2.做骨髓涂片、骨髓培养时,应如何处理?

    答:骨髓涂片的骨髓吸取量以0.1~0.2ml为宜,骨髓培养的骨髓吸取以1~2ml为宜。

    3.骨髓穿刺的部位有哪些?

    答:髂前上棘、髂后上棘、腰椎棘突、胸骨。

    4.骨穿的位置,深度

    答:穿透骨质,有落空感

    急救板块

    (清创缝合、骨折、心肺复苏、简易呼吸器、电除颤、止血包扎、外科基本操作)

    一、清创术

    1.哪些开放性伤口考虑清创后一期缝合

    答:伤口6~8小时内;伤口污染轻的不超过12小时;头面部伤口在24~48小时内可考虑一期缝合

    2.清创的目的是什么

    答:最大程度减少伤口的污染,为组织愈合创造良好条件。

    3.伤口处理结束后,如何预防破伤风感染

    答:术后应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或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4.对开放性伤口进行检查时,要注意检查哪些组织有损伤?

    答:要检查有无神经、血管、肌腱及骨骼等组织损伤。

    5.清创时清理伤口要尽可能保留哪些组织?

    答:应尽可能保留重要的血管、神经和肌腱。

    二、骨折

    1.如果没有夹板类硬物,四肢骨折还可以如何固定?

    答:下肢骨折可以应用健肢固定法,将患肢与健肢捆扎固定;上肢可以用三角巾悬吊固定于胸廓上

    2.夹板长度为什么要超过骨折处上下关节?

    答:通过限制骨折两端的活动,减少骨折断的移位,避免加重疼痛或导致更大的损伤。

    3.如果伤员伴有颈椎损伤,搬运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一个托住其头部并向头端牵引,其余人协助一致将伤员平直抬到硬板上或木板上,然后头部的左右两侧用软枕或衣物等固定。

    4.脊柱损伤患者的搬运原则是什么?

    答:保持伤员脊柱伸直位,严禁脊柱弯曲。

    5.骨折外固定目的?活动性出血要如何处理?

    答:固定可以保持整复后的位置不变,促进骨折愈合。急救时外固定能避免二次损伤,并能避免骨折端活动,减轻病人痛苦。最有效的紧急止血法是加压于出血处,压住出血伤口或肢体近端的主要血管,然后在伤口处用敷料加压包扎,并将伤部抬高,以控制出血。慎用止血带,但对出血不止的四肢大血管破裂,则可用橡皮止血带或充气止血带,须衬以布料。

    记录上带时间,每1小时松解1次,每次1-2分钟。解开止血带时不可突然松开,同时应压住出血伤口以防大出血造成休克。

    6.胸椎骨折的搬运和脊柱损伤的搬运一样吗?

    答:搬运是一样的,应注意保护颈部。

    7.外固定有多少种?小夹板固定的应用指征?

    答:骨折外固定包括夹板固定、石膏固定和牵引固定。

    小夹板固定的指征:

    ①四肢闭合性管状骨骨折,但股骨骨折因大腿肌牵拉力强大,需结合持续骨牵引。

    ②四肢开放性骨折,创口小,经处理创口已愈合者。

    ③四肢陈旧性骨折,仍适合于手法复位者。

    三、心肺复苏

    1.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同时停止,一个人独自在现场抢救患者,如何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急救?

    答:胸外心脏按压30次,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30:2)。按压5循环周期(约2分钟)对患者做一次判断,包括触摸颈动脉与观察自主呼吸的恢复。按压频率100-120次/分钟。

    2.人工呼吸时,为了多给患者输送些氧气,是不是尽量多吹些气?时间多长合适?

    答:不是。每次呼气应在1秒钟以上即可见到胸部起伏为准。应该避免过度吹气或吹气过于用力,以免心输出量下降。

    3.婴幼儿做胸外心脏校按压的部位在哪里?

    答:婴幼儿心脏位置较高,应按压胸骨中部。

    4.心脏按压的有效的指标包括哪些?

    答:瞳孔较前有所缩小;颈股动脉出现搏动;皮肤变红润,紫绀减轻或消失。

    5.边按压边观察,应如何操作?

    答:每5个周期观察1次

    6.颈动脉按住不能超过几秒?

    答:不能双侧同时按压。单侧按压不超10秒。

    7.人工呼吸时,吹气量是多少?如何简单判断效果?

    答:每次吹气量400-600ML以见到胸部有起伏为准

    8.为评价抢救效果,暂停胸外心脏按压不要超过多长时间

    答:不超过15秒。

    9.人工呼吸时,患者取什么头位呼吸道最通畅?

    答:头部后仰,下额向上提起,下额和耳垂连线与床面垂直。

    四、简易呼吸器

    1.若患者有自主呼吸,应该如何操作?

    答:若患者有自主呼吸,应与之同步,即患者吸气初顺势挤压呼吸囊,达到一定潮气量便完全松开气囊,让患者自行完成呼吸动作。

    2.使用简易呼吸器的适应证有哪些?

    答:①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停止,呼吸衰竭的抢救及麻醉期间的呼吸管理;②临时替代呼吸机;如呼吸机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时或机械通气患者做特殊检查,可临时应用简易呼吸器代替。

    3.如果呼吸器操作中单向阀受到呕吐物、血液等污染时,该如何处理?

    答:(1)自病人处移开并取下单向阀加以清洗。

    (2)用力挤压球体数次,将积物清除干净。

    (3)将单向发卸下用水清洗干净。

    (4)使用完毕应清洁、消毒及测试简易呼吸器,以保持最佳的备用状态。

    五、电除颤

    1.除颤后转为细颤该怎么处理?

    答:由粗颤转为细颤,除颤成功率仅为1/3,此时应在人工心肺复苏的同时注射肾上腺素0.5~1mg后重复电击除颤。

    2.患者发生心脏暂停后,现场无法做心电图检查,能否直接进行点击除颤?

    答:可以。

    3.同步电复律与非同步电复律有什么区别?

    答:同步电复律正好与R波同步,电流刺激落在心室肌的绝对不应期,从而避免在心室的复极期放电而导致室颤,主要用于除室颤外的快速性心律失常。而非同步复律可以任意时间即刻放电,用于室颤。

    外科手术基本操作

    (切开、止血、缝合、打结、剪线、拆线)

    1.上腹部、下腹部、四肢、背部手术的切口拆线时间分别是多长?

    答:上腹部、背部的切口7~9天拆线,下腹部6~7天;四肢缝合的切口10~12天拆线。

    2.手术中常用的止血方法有哪几种?

    答:止血方法有:压迫、结扎、电凝、缝合、药物止血、止血纱布等。

    3.外科手术后,哪些情况下要考虑延迟拆线?

    答:①慢性消耗性疾病;②代谢异常;③切口张力大;④年老体弱;⑤应用激素类药物;⑥切口血供差。

    4.执刀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合于何部位手术?

    答:手术刀的持握方法有:

    执弓式:用于胸腹部较大切口。

    抓持法:用示指压住刀背,下刀有力,用于坚韧组织的切开。

    执笔法:动作和力量放在手指,使操作轻巧,精细。

    反挑法:刀刃向上挑开组织,以免损伤深部组织及器官,常用于浅表脓肿的切开。

    5.止血带一般应多长时间放松一次?每次放松多长时间?

    答:一般应每小时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2分钟,然后再次上止血带。

    6.止血带扎绕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答:止血带扎绕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小时。

    7.手指外伤出血、用指压法压迫哪条血管可止血?并模拟演示。

    答:压迫伤指的指动脉,用拇指和食指压迫患指根部两侧。

     

    8.哪种情况考虑延迟拆线?

    答:对营养不良、切口张力较大等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延长拆线时间。年老、糖尿病人、有慢性疾病者可延迟拆线时间。青少年可缩短拆线时间。

    9.如果四肢开放性伤口出血活跃,急救现场如何控制出血?

    答:应在出血点近心端止血带止血。

    10.前臂开放性损伤大出血时,上止血带的部位?

    答:应该是在上臂的中上1/3处。

    经典病例分析:便血的临床特征

    便血颜色可因出血量的多少、出血部位不同以及血液在肠腔内停留时间的长短而不同。

    上消化道或小肠出血并在肠内停留时间较长,因血红蛋白在肠道内与硫化物结合形成硫化亚铁,使粪便呈黑色。服用铁剂、铋剂、炭粉及中药等可使粪便为黑色,但隐血试验阴性。

    下消化道出血,如出血量大则呈鲜红色,若停留时间长,则可为暗红色。

    经典病例分析:甲亢的两种并发症

    1.甲亢合并妊娠

    甲亢多发生在育龄的女性,所以临床上经常遇到一些甲亢合并妊娠的患者,由于抗甲状腺药物对胎儿有致畸作用,所以需要和医生根据病情共同讨论,决定胎儿的留或舍。

    妊娠甲亢患者是放射碘治疗的禁忌证,需要继续妊娠的甲亢患者多数采用药物治疗,尽量采用最小有效剂量,治疗中尽量不要同时加用甲状腺激素,每1~3个月需要测定游离T4(FT4)、游离T3(FT3)和TSH,而不是总T4和总T3.治疗中需要将游离T4维持在正常值的上限。

    2.甲状腺相关性眼病

    甲亢多数是Gravs病,是一种属于器官自身免疫病,器官自身免疫病常常会合并其他器官自身免疫病,甲亢患者常常合并突眼,突眼是眼眶(包括眼外肌和眼球后脂肪)的器官自身免疫病。

    临床上除了Graves病患者可以表现突眼,其他一些甲状腺自身免疫病,如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也可表现突眼,所以我们称其为“甲状腺相关性眼病”。甲状腺相关性眼病和Graves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它们之间不是“父子”关系,而是“兄弟”关系,甲亢控制满意对眼病有帮助,但并不是一定会好转的。

    经典病例分析:卵巢妊娠的诊断标准

    卵巢妊娠诊断比较困难,常与输卵管妊娠,黄体破裂,卵巢囊肿扭转,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破裂相混淆,其鉴别要点主要根据病理诊断。

    原发性卵巢妊娠的病理诊断标准为:

    1)卵巢与胚囊是以子宫卵巢韧带与子宫相连。

    2)胚囊必须位于卵巢组织内。

    3)患者输卵管完整。

    4)显微镜下观察不仅输卵管组织正常,而且又无妊娠证据。

    5)胚囊壁上有卵巢组织。胚囊壁上应多处有卵巢组织,且两处卵巢组织之间应有一段距离,在胚胎组织与周围粘连组织之间必须有卵巢组织。

    根据以上几点可以与输卵管妊娠破裂或流产后引起的继发性卵巢相区别。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临床执业医师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背完拿下40分!临床执业医师技能实操部分考官提问手册汇总!知识,对于临床执业医师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医药卫生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本站在转载文章时均注明来源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未用于商业用途。如因本站的文章、图片等在内容、版权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或异议,请与本站联系(电话:0592-5551325,邮箱:help@onesoft.com.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收藏

    赞一个

    踩一下

    换一批

    临床执业医师课程推荐

    口腔医学

    医学专业

    115439人学过

    ¥500/月

    护理学

    医学专业

    132726人学过

    ¥500/月

    中药鉴定技术

    医学专业

    97018人学过

    ¥500/月

    人体解剖学

    医学专业

    86259人学过

    ¥500/月

    配镜技术

    医学专业

    111430人学过

    ¥500/月

    医药卫生客服中心

    王老师

    立即交谈

    林老师

    立即交谈
    更多>>

    推荐阅读

    100VR精品课程推荐

    评价

    0
    发表评论

    0/500字

    更多>>

    最新文章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