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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职业教育改革路线怎么走?官方这么回应

    职业教育改革路线怎么走?官方这么回应

    作者:100VR
    发表于:2019-02-21
    阅读:5672
    评论:0

    2月19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考虑。这份被视为“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的文件将给职业教育带来什么?困扰职教发展的难点问题能否得到突破?职教改革如何对接国家经济发展、产业升级需求?在教育部召开的2019年第三场教育新春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师工作司、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相关负责人结合工作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1月2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贯彻落实。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论断、新要求,是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把职业教育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并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案》。李克强总理多次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明确要求。王沪宁同志也就职业教育改革作出批示。孙春兰副总理深入调研并主持会议多方听取意见,指导《方案》编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职业教育工作。

    一、起草过程

    职业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和普通教育是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两类教育。职业教育发展好了,能够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成长成才路径,并有效分流高考升学的压力,避免“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象,为深化教育改革创造更好的条件。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壮大实体经济,需要数量充足的技术技能人才作为支撑,职业教育肩负着传承技术技能、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职能,对接市场需求、更大规模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帮助学生掌握一技之长,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创业。但是与中央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社会认识存在偏差,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渠道窄;办学特色不鲜明,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平衡,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因此,必须深刻把握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任务,站位全局、落实政策、解决问题,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不断改革发展。

    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一个判断”“三个转变”“四个主攻方向”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方案》,并征求了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内司局、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分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负责人的意见。文稿先后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在春节前夕印发。同时,启动了相关政策研究,拟于《方案》印发后陆续推出,形成办好职业教育的政策“组合拳”。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方案》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文件,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明确的目标相衔接,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确保如期完成历史交汇期各项既定任务,把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细化为若干具体行动,提出了7个方面20项政策举措。

    一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源源不断为各行各业培养亿万高素质的产业生力军。

    二是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即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三是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狠抓教师、教材、教法,打一场职业教育提质升级攻坚战。

    四是建设多元办学格局,着力激发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

    五是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保障政策,落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的相关政策,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六是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七是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文件创新点

    《方案》以落实和改革为主基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坚定意志和狠抓工作落实的坚强决心,为我们指明了工作努力的方向。

    一是确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为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根本遵循。

    《方案》坚持落实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落实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落实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二是明确办好类型教育的发展方向。

    《方案》提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开启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征程,提出了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明确了今后5年的工作重点,为实现2035中长期目标以及2050远景目标奠定重要基础。

    三是形成共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方案》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谋划,着眼推动形成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协同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合力,责任落实既重视部门作用发挥,也突出地方统筹推进,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

    四是建立一批制度标准。

    把加快标准化进程作为打造职业教育体系软环境升级版的关键举措,持续完善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标准,推动职业教育办出特色和水平。

    五是推出一批有基础、可操作的重大项目。

    《方案》对每一项具体工作都配套设计了具体工程项目,以重点项目体现改革导向。项目设计既充分考虑已有工作基础,也努力体现时代需要,包括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等。

    六是启动一批重大改革试点。

    《方案》下决心解决一些长期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难题,提出了职业教育改革新的方向和任务,例如1+X证书制度试点、研究建立国家资历框架、探索本科职教试点、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等。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方案》是中央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重大制度设计,是推动职业教育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举措,职业教育要牢牢抓住这个大有可为的政策红利期和发展机遇期,努力“下一盘大棋”。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

    要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加强与各地方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目前,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我们将会同联席会成员单位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集中形成若干政策红利。各地要抓紧完善本地的职业教育工作机制,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形成发展职业教育的巨大合力。

    二是督促地方落实。

    国办已印发《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将职业教育列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重点内容。我们正在制订具体激励办法,对改革成效明显的省份进行重点激励。我们将推动建设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和其他试点,促进职业教育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提升培养质量。

    我们将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以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为引领,坚持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更大规模培养培训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职业院校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着力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四是推动多元办学。

    我们将注重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兴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机制,为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探索更多路径,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情况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一、基本情况

    2018年,我国职业院校专任教师133.2万人,其中,中职专任教师83.4万人,高职专任教师49.8万人。“双师型”教师总量为45.56万人,其中,中职26.42万人,占专任教师比例31.48%;高职19.14万人,占专任教师比例39.70%。

    二、工作进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教育部通过健全职业院校教师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选聘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等举措,推动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规模不断扩大,“双师”素质持续提升,“双师”结构逐步优化,为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是健全职教特色的教师管理制度。

    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等文件,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等项目,提高职教师资培养质量。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等表彰项目中,向职业院校教师予以倾斜。

    二是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专业建设。

    支持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中的本科院校成立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每年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师范生2.4万人。由同济大学等高校牵头,实施10个卓越中职教师培养综合改革项目,建设23门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教育精品课程资源。支持北京理工大学等50多所高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领域”教育硕士培养试点工作。

    三是开展“双师型”教师国家级培训。

    实施新一周期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18年中央财政计划投入13.5亿元,设置300多个专业培训项目,累计组织14.4万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和企业实践。

    四是优化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截至2018年,各地省级财政列支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兼职教师聘用,累计投入8.2亿元,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1.6万个专业点聘请4.4万名兼职教师,一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到学校兼职任教。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完善“双师型”特色教师队伍建设制度。

    研制《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职教教师专业标准体系,明确新时代“双师型”教师素养的国家要求。优化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布局结构,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大学参与、产教融合的职教师资培养新体系。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准入、任用管理制度。

    二是建设引领教学模式改革的教师创新团队。

    印发《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聚焦战略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推动实施基于职业工作过程的模块化课程、项目式教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分级打造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是聚焦“1+X”证书制度开展教师全员培训。

    对接“1+X”证书制度试点和行动导向的模块化教学改革,培育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教师。全面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探索建立新教师为期1年的教育见习和为期3年的企业实践制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境外培训计划,分年度、分批次选派职业院校骨干教师校长赴德国研修,学习借鉴“双元制”职业教育先进经验。

    四是建设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

    建立校企共建的100个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100个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完善“固定岗+流动岗”资源配置新机制,支持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高校聘请产业导师到学校任教,遴选、建设兼职教师资源库。

    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有关工作情况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一、工作情况

    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教育领域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发展目标。近几年来,教育部通过部门协同、部省合作,持续推动转型改革向政策保障、深度转型、示范引领迈进。

    1.做好应用型高校发展的顶层设计。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明确提出引导高校从治理结构、专业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师资结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改革。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对高校转型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了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主要任务、配套政策和推进机制,为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

    2.支持省级试点高校发挥示范作用。

    广东、河南等2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文件,运用项目建设和试点遴选的方式,从简政放权、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师聘任等方面对试点高校给予支持,激发高校向应用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与活力。300所地方本科高校参与改革试点,大多数是学校整体转型,部分高校通过二级学院开展试点,在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改革、学校治理结构等方面积极改革探索。一批高校办学定位更清晰,特色更凸显,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更符合产业需求,受到学生、用人单位好评。

    3.加大对应用型高校的投入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十三五”期间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项目,支持各省份推荐的100所应用型高校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十三五”期间对每所项目高校拟投入1亿元,推动项目高校将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和学校转型深化改革相结合,切实把办学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

    4.完善产教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构建产教融合的制度体系,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完善了产教融合推进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高校面向社会需求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努力破除师资聘用、职称评定、实习实训、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要进一步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

    一是要支持各地调整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

    在高校设置工作中更加重视应用型本科高校,探索建立高等教育分类体系,推动高等学校多样化办学、特色化发展。

    二是推动高校招生计划向产业发展急需人才倾斜,

    提高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比重。新增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主要向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倾斜。

    三是重点加强应用型本科高校实验实训实习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

    鼓励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的实验实训实习设施。

    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的工作考虑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职教20条明确提出,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即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是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途径,对于构建国家资历框架、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毕业生、社会成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对学习成果的认定。证书体现岗位(群)能力要求,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职业能力,全面涵盖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技能操作,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院校在试点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处理好1与X的关系,坚持育训结合、内外结合、长短结合,促进书证融通,以人才评价模式改革带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与考核,不作为毕业的限制条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1+X证书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新型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开发与实施,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面向社会招募培训评价组织,实行目录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培训评价组织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并证书发放。教育部将联合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并积极发挥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教育部、人社部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X证书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试点做起,稳步推进。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制试点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育训结合、质量为上,管好两端、规范中间,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部分省份和学校,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数说新时代职业教育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职业教育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实现了历史性的新跨越。

    一是发展规模世界最大。2018年,全国有职业院校1.17万所,年招生928.24万人,在校生2685.54万人,其中,中职学校1.03万所,年招生559.41万人,在校生1551.84万人,招生和在校生分别占高中阶段教育的41.37%、39.47%;高职(专科)院校1418所,年招生368.83万人,在校生1133.7万人,招生和在校生分别占高等教育的46.63%、40.05%。广泛开展各类培训,每年培训上亿人次。职业教育已经具备了大规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能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是特色发展愈加鲜明。我们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国组建了56个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汇聚各方面专家3000多人,搭建起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组织平台。组建1400个职教集团,3万多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广泛开展订单培养、校中厂、厂中校、现代学徒制等,基本形成产教协同发展和校企共同育人的格局。联合行业企业,发布了新修订的高职专业目录(包括770个专业),410个高职专业教学标准,230个中职专业教学标准,136个职业学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30个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

    三是社会贡献不断提升。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中职毕业生就业率连续10年保持在95%以上,高职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超过90%,近70%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县市就近就业。在现代制造业、新兴产业中,新增从业人员70%以上来自职业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成为支撑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区域产业迈向中高端的产业生力军。我们还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稳定联系,重点面向发展中国家实施了一系列人才培训、学校援建项目,分享我国职业教育的经验和成果,为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贡献力量。

    四是促进公平显著增强。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和脱贫减贫的重要举措。我们实施了示范性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重大项目,打造了一批骨干学校、专业和师资。2017年,全国职业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达3350亿元。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逐步健全,中职免学费、助学金分别覆盖超过90%和40%的学生,高职奖学金、助学金分别覆盖近30%和25%以上学生。近三年来,850万家庭的子女通过职业教育实现了拥有第一代大学生的梦想。同时,实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广泛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职业培训,为近年来我国年均减贫1000万人以上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

    五是品牌活动更有影响。职业教育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发展理念、模式和成就广受国内外赞许。自2015年起,每年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让社会了解和支持职业教育。连续举办11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五年来累计超过6万人次参加总决赛。连续举办13届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2018年有超过392.1万学生参加。定期发布高职质量年报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就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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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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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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