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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模具专业 > 注塑常见缺陷有哪些解决方法?注塑缺陷原因五十讲

    注塑常见缺陷有哪些解决方法?注塑缺陷原因五十讲

    发表于:2019-11-20
    阅读:2187
    评论:0

    注塑缺陷原因大全——没有比这个更全的了!塑胶常见的外观缺陷及成形工艺原理

    一、呈现问题:塑胶呈波浪。

    原因:因浇口或其它部分狭窄,熔态塑料推动固化塑件前移时,表面产生波纹。    

    解决方法:  

    1.增加注直径

    2.提高注咀及模具温度

    3.提高料筒高度

    4.加快注塑速度

    5.减慢注料速度

    6.更改模具冷却水进口位,使其远离浇口

    7.扩大浇口。   

    二、呈现问题:塑件呈银纹形。

    原因:因塑料含水份,混料不均匀,注塑时夹气,添加剂或脱模剂过多。    

    解决方法: 

    1.加强回压

    2.减慢注速

    3.清理料筒

    4.提高模温

    5.改浇口位置

    .扩大流道及浇口

    7.烘料

    8.料门中安装红外线灯。

    三、呈现问题:塑胶接口不良。

    原因:因塑料温度太低,不能熔化,或因气体排泄不足导致两股以上分流混合而产生发状细线或气泡。    

    解决方法:

    1.提高料温

    2.提高注温

    3.增加注速

    4.接缝线外设冷料池

    5.设放气口

    6.改变浇口位或浇口

    7.不要用脱模剂

    8.转用易流动的低粘度类原料。

    四、呈现问题:塑件呈现空洞。

    原因:因塑料在熔料固化期间表面接触低温模壁,收缩集中于厚壁段而造成空洞,或因夹气做成空洞。    

    解决方法:

    1.提高注压(及二次压力)

    2.延长注时

    3.降低料筒固化温度

    4.消减模壁厚度至6mm以下,必要时设置等壁厚助线,及去除多余壁厚

    5.扩大浇口

    6.缩短流道

    7.调匀模温

    8.更改浇口位置,排除夹气。  

    五、呈现问题:塑件欠注或缺料。

    原因:因机械注塑及塑化性能不足,料流不良,浇口截面太细,模壁太薄或泄气不良。   

    解决方法:

    1.增加注料速率,如仍不足,则需换重型机械

    2.装防漏注阀式螺杆

    3.提高注压

    4.提高料筒、注咀固化及模具温度

    5.查电热线是否断线

    6.查注咀是否堵塞,增加循环速度

    7.提高模具放气能力

    8.加大浇口截面

    9.增加产品壁厚

    10.加设助线,改造料流

    11.选用低粘度原料

    12.加润滑剂。   

    六、呈现问题:合模边挤出塑料。

    原因:因料温及注压过高,或锁模力不足。

    解决方法:

    1.降低注压及筒固化温度

    2.缩短注时

    3.减少注料速度

    4.改用高锁模力机

    5.改造合模表面紧配合及清理合模表面

    6.转用低粘度料。   

    七、呈现问题:塑件表面呈凹痕。

    原因:因塑件表面误时冷却,因其表面凹痕。

    解决方法:

    1.增加注料速率

    2.提高模槽内压(二次压力)

    3.降低筒料固化温度

    4.提高注塑流量

    5.增加注速

    6.延长注时

    7.使模具温度均匀

    8.更改浇口位置

    9.扩大浇口

    10.缩短模具流道。   

    八、呈现问题:塑件呈扭曲变形。

    原因:因注塑残余应力松弛导致塑件变形扭曲。    

    解决方法:

    1.降低注压

    2.降低筒料固化温度

    3.延长冷却时间

    4.调匀料件壁厚及调匀脱模锁动作

    5.添设脱模锁

    6.改变浇口位置 7.调匀模温。

    九、呈现问题:尺寸不符:塑胶产品尺寸超出公差范围(特别是外形尺寸)

    原因:

    1、料用错。

    2、模具型腔尺寸NG(缩水率错、加工错)

    3、模具型腔尺寸OK,模具结构不合理(浇口数量或位置,模具无加热系统或加热失效、冷却不均),产品结构不合理(深腔、薄壁、壁厚不均),工艺参数不合理(保压、顺序阀),注塑机(吨位偏小,注塑压力不够)

    十、呈现问题:变形:弯曲、扭曲、翘曲、不平

    原因:

    1、保压压力过大,内应力大,出模后24h内变形大。

    2、冷却不均匀,导致翘曲。

    3、浇口位置不合理,进浇量不均匀,应力集中。

    4、出模时局部粘模导致拉变形。

    5、模具型腔变形(抛光变形)。

    6、顶出结构不合理,顶针未下在包紧力最大处,顶出变形。

    十一、呈现问题:起皮

    原因:

    1、原料不良。

    2、混料,不能熔融。

    3、水口料掺太多。

    4、水口料多次回用,降解。

    十二、呈现问题:碳化:烧焦、“胶屎”

    原因:

    1、加热温度太高(特别是热嘴、浇口处)。

    2、加热时间太长。

    3、模具局部排气不良。

    十三、呈现问题:色泽不均

    原因:

    1、色母配比太少。

    2、料筒余料未尽。

    3、色母搅拌不均匀。

    十四、呈现问题:料花:制品表面或侧面出现类似“气冲花”不同光泽的小片

    原因:

    1、原料干燥不良。

    2、注塑工艺调试不良。

    十五、呈现问题:混色:产品表面混有一团一团、一块一块其它颜色的塑胶,属转料时料筒清洗不净

    原因:

    1、换料后热流道清洗未净。

    2、换料后料筒内未洗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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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呈现问题:开裂:产品裂缝

    原因:

    1、水口料太多,影响强度。

    2、粘模,出模拉裂。

    3、顶出不平衡,顶裂。

    十七、呈现问题:起泡:塑胶件内部或表面形成气泡状

    原因:

    1、塑化不良,熔体内有空气。

    2、过热,原料分解。

    十八、呈现问题:冷料:在上一制品后残留的胶渣在模腔内,导致粘在后一制品表面

    原因:

    1、浇口拉断处有残料、胶粉等。

    2、注塑机喷嘴与模具主流道球头R处偏心,有冷料。

    3、热嘴冷料。

    十九、呈现问题:缺胶:未完全填充

    原因:

    1、原料流动性差。(HIPS阻燃料、加玻纤等)

    2、模具浇口少、小,胶位离浇口远。

    3、排气不良,困气导致缺胶。

    4、薄胶位,难填充。

    5、注塑压力不够。

    6、胶料加热温度不够。

    二十、呈现问题:多胶:胶位与图纸不符,有多余胶位

    原因:

    1、NC过切,EDM时积碳等等。

    2、蚀纹保护不良。

    3、模具胶位面碰伤。

    二十一、呈现问题:飞边:制品边缘、分型面位置、顶针司筒斜顶位置、碰穿插穿位、镶拼边缘,因钢料配合有一定间隙而产生飞边

    原因:

    1、原料流动性佳。(PA,ABS+PMMA)

    2、模具配合不良,排气及装配间隙过大。

    3、分型面有异物。

    4、生产合模速度太快压力太大导致分型面压变形。

    5、注塑压力过大,锁模力不够。

    6、碰穿面撞塌,插穿面刮出毛刺。

    7、合模机配模,推方不能锁死在B板,配模时推方被压回,红丹可配到,但实际分型面会有披锋。

    二十三、呈现问题:缩水:塑件出模后收缩产生局部凹陷

    原因:

    1、产品主壁厚过薄而骨位或柱位过厚。

    2、注塑保压压力小,外形尺寸偏小。

    3、冷却不均、不够,局部过热,出模后局部收缩大。

    二十四、呈现问题:拉凹:塑件出模时受力产生凹陷

    原因:

    1、前模或后模局部抛光不良,粘模。

    2、顶出不平衡。

    二十五、呈现问题:应力痕:制品表面出现与背骨位、加强筋、加胶或减胶位边界等相应的光泽区域。常称“光身、光印、骨影”(成型后立刻用羊毛毡擦拭,效果明显)。

    原因:

    1、熔体突然出现流速加快或分子链变向,出现应力不均衡。表面太光滑、纹理不够深或胶厚突变。

    2、镶件配合不紧,填充时加高压有小松动,会导致应力产生(如牛角浇口镶件常出现凹痕)。

    3、模具变形或组配问题,如注塑过程中顶针板变形、顶针、顶块微量后退等(与原因2类似)。

    4、保压压力太高、模温太低、料温太低。

    5、模具局部过热(无冷却的大顶针、大顶块、大斜顶),冷却不均匀,水路离应力痕产生部位太远。

    二十六、呈现问题:发白:产品在脱模时局部受力处发白(颜色偏白),常见有“边发白、扣位发白、柱位发白、拖白”

    原因:

    1、出模时产品包斜顶,顶出后扣位拉白。

    2、抛光不良,局部粘模,出模轻微变形,粘模部位拉白。

    3、顶出布局不合理,出模轻微变形造成拉白。

    4、顶针板变形或注塑机顶棍长度不一,造成顶出不平衡而产生拉白。

    二十七、呈现问题:顶高、顶白:有顶针印的表面肉眼能看出稍微比别处高出一点(或有白色印痕)

    原因:

    1、粘模太紧、抛光不良。

    2、顶针不够、布局不合理、直径太小。

    3、顶出不平衡、顶针板倾斜、拉杆长度不一。

    4、顶出机构有延时。

    5、深腔塑件,因收缩导致分型面骨位或柱位的顶针、司筒失效,仅有作用在大面上的顶针顶出,造成顶高。

    6、塑件壁厚较薄。

    二十八、呈现问题:铲胶:出模过程中,顶出机构对塑件产生刮擦

    原因:

    1、斜顶高出胶位面,出模时铲胶(低0~0.10mm合适)。

    2、斜面顶针无防滑,出模时产品偏移被铲伤。

    3、斜顶或滑块粘模、抛光不良、行程不够等问题,导致出模时产品向某一方向偏移,被顶出机构铲伤。

    二十九、呈现问题:熔接线:来自不同方向的流体热熔接时不够紧密形成线状的痕迹,常称“夹水纹”;熔体交汇都会出现熔接线,只是明显与不明显的区别

    原因:

    1、熔接时温度较低。

    2、司筒针过高,导致局部胶位过薄,周边先填充,向中交汇产生熔接线。

    3、多点进浇产生熔接线。

    三十、呈现问题:段差:塑件上本应接顺的镶件(或顶针、斜顶等)边缘胶位位置出现高低不平

    原因:

    1、镶件组配不良。

    2、顶针、斜顶未完全退到位。

    3、同一平面的镶件胶位分开加工,尺寸有误差。(如:筋位出两个镶件,分别放电)

    三十一、呈现问题:拖伤:出模时产品侧壁与模具的摩擦导致拖伤

    原因:

    1、筋、柱位抛光不良。

    2、模具局部压塌变形,或钢料刮出毛刺。

    3、拔模斜度不够。

    4、侧壁粗糙(有火花纹、皮纹等)。

    三十二、呈现问题:粘模:制品贴在前模或后模型腔内,开模后不能完整取出

    原因:

    1、抛光不良导致筋位、镶针柱位等粘模。

    2、深筋位未能得到足够冷却。

    3、拔模斜度太小。

    4、皮纹面、火花纹面,表面过于粗糙。

    三十三、呈现问题:气纹:热流冲入模腔时,而模腔却排气不良造成的气纹、流纹、气花,有类似于手指纹。(在水口位周围出现比较多,呈雾状、斑状、纹路状)

    原因:

    1、浇口太薄、太小。

    2、熔体流动性差。

    3、初始填充时熔体通过浇口速度过快,直接冲入型腔。

    4、浇口温度过低。

    三十四、呈现问题:拉高:制品边缘或孔位在脱模时拉出反口

    原因:

    1、拔模斜度太小。

    2、拔模面抛光不良。

    3、碰穿位碰出倒扣。

    4、脱模时受力不平衡,或某侧有粘前模,造成产品轻微变形,拉高。

    5、脱模时模具过热、冷却不良,产品未完全冷却就脱模,易拉高拉变形。

    三十五、呈现问题:锈斑:模腔生锈,使制品表面出现相应类似皮纹,但极不均匀的片状或斑块(视所出现的表面不同程度来判定)

    原因:

    1、无防锈剂,有水渍溅到型腔。

    2、受潮。

    3、渗水、漏水后未清洗干净。

    4、防锈剂不良。

    5、试模后未及时清洗并喷防锈油。

    三十六、呈现问题:油污:制品表面油污、手指纹、灰尘或其它污渍物

    原因:

    1、模具镶件有油污未清洗净,试模时流出。

    2、斜顶黄油太多,受热后流出。

    3、防锈油未洗净。

    4、顶针油喷太多。

    5、取件未带手套。

    6、加工环境灰尘太多,高光件未及时贴膜。

    三十七、呈现问题:困气:熔体填充末端(分型面、筋位、网孔位置、熔接线附近等),型腔排气不良,熔体内气体无法排出,形成丝状、雾状甚至烧焦痕迹

    原因:

    1、无排气,或排气太少、排气槽太浅。

    2、多点进浇,熔接线附近有困气(排气镶件、排气钢等)。

    3、走胶不平衡,包胶。

    4、胶料易分解。

    5、镶拼结构、顶出结构太少,镶件和顶出排气有限。

    三十八、呈现问题:皮纹不良:纹理粗细不符、纹理深浅不符、纹理疏密不符、皮纹光泽不符(亮光、亚光)、皮纹划伤、局部纹漏做、非皮纹区域受腐蚀

    原因:

    1、皮纹前模具抛光不良。

    2、钢料材质有不同(材质不均匀、或有激光焊等)

    3、腐蚀时间不够。

    4、菲林不符。

    5、喷砂不同。

    6、蚀纹时模具保护不良。

    三十九、呈现问题:材质线:一般为前模蚀纹后,钢料上出现水流痕、溅射痕等样的外观,产品表面出现同等纹路的外观,对光斜45度观察时缺陷明显

    原因:

    1、模具蚀纹区域钢料材质不均匀、杂质含量多(多数国产料易出现)。调质可改善。

    2、钢料材质不符。

    四十、呈现问题:抛光不良

    原因:

    1、上光时羊毛头直接磨到胶位,钻石膏不够,镜面存在圆圈形打磨痕迹。

    2、深腔位抛不到、漏抛。

    3、油石、砂纸不够细。

    四十一、呈现问题:橘皮纹:抛高光后,镜面存在橘皮纹、波浪纹

    原因:

    1、钢料抛光性能不佳(太软,易抛伤)。

    2、抛光方向问题(长时间抛同一方向)。

    3、抛光力度问题(力度太大)。

    四十二、呈现问题:橘皮纹:高光产品表面有麻点

    原因:

    1、原料问题。

    2、抛光问题,杂质颗粒被磨掉,模面留下小孔。

    3、钢料杂质多,抛光后有小颗粒在模面,能见到。

    4、模面锈点。

    四十三、呈现问题:水口剪切不良:水口拉断后不平、突出,通常称“水口位突出、水口位高”

    原因:

    1、水口太厚,难剪断。

    2、水口截面不是平面,弧面难以剪平。

    3、拉断部位尺寸太大,拉断后不平。

    4、连接水口部位产品胶位薄,易拉裂。

    四十四、呈现问题:出模不顺

    原因:

    1、顶出行程不够,不能完全脱出。

    2、牛角结构不合理,弹性不够。

    3、牛角位于三叉位置,顶断。

    4、抛光不够,粘断。

    5、再生料,易断。

    6、有倒扣结构。

    7、抛光不良,产品出模向一侧偏移,使另一侧不能脱模。

    8、皮纹太深。

    9、骨位、柱位等太深,出模斜度太小。

    四十五、呈现问题:焊印

    原因:

    1、不同材质,烧焊后有焊印(抛光蚀纹后有明显阴暗及深浅区别)。

    2、同种材质,因烧焊区域局部加热,晶像变化,烧焊区域钢料也会有轻微印痕。

    四十六、呈现问题:气道印

    原因:

    1、气道太长(单个气针所属气道>300mm,可截断气道、增加气针)。

    2、两条气道中间的无气道位置太短,易串气,气体失去保压作用。

    3、吹气太早。

    改善方向:定模温度尽可能高,同时延迟吹气时间尽量长、气压尽量低,气体保压时间尽量短(缩短气道、增加气针)。

    四十七、呈现问题:吹破:气辅模具,进气时氮气吹出产品以外

    原因:

    1、进气过早,产品表层尚未固化。

    2、气压过大。

    3、进气速度太快。

    4、气道处壁厚不够,留给气体行走路线壁厚太薄。

    四十八、呈现问题:刻错字

    原因:

    1、电极做错。

    2、雕刻程式错。

    3、晒字菲林错。

    4、日期章错。

    模具缺陷

    四十九、呈现问题:顶不出/顶出不退/顶出不顺

    原因:

    1、结构有干涉(顶出系统相互干涉、顶出与产品干涉)。

    2、斜顶滑座变形,卡死。

    3、司筒、顶针、斜顶氮化不良,拉毛、变形、卡死。

    4、中托司变形,卡死。

    5、导柱、斜导柱拉毛起刺。

    6、弹簧失效。

    7、顶针板变形。

    8、强制复位结构安装不平衡、顶棍长短不一。

    9、油缸力不够、油缸安装不平衡。

    五十、呈现问题:漏水/渗水/串水/水路不通/水量少

    原因:

    1、顶针、司筒、斜顶孔等,破水路。

    2、密封圈槽变形、压塌。

    3、密封圈使用太久,老化、破裂失效。

    4、高温下使用了不耐高温的密封圈导致失效。

    5、堵头未堵死(生胶带太少,厌氧胶干裂,牙尺寸不良、堵头规格不匹配导致牙损坏)。

    6、水路互相串通,堵铜孔底部有空隙导致漏水。

    7、高温水管接模芯端漏水渗入型腔。

    8、试水水压太小不能发现漏水(注塑水压4kg/cm2,试水大于10kg/cm2,即1MPa)

    9、水路内有残渣。

    五十一、呈现问题:漏气

    原因:

    1、气辅模具气道与其他孔连通导致漏气。

    2、热流道气路与其他孔连通。

    3、密封圈槽太深。

    4、密封圈损坏、压扁、老化。

    5、堵头未堵死。

    6、气针生胶带缠绕不够紧。

    五十二、呈现问题:漏装/错装

    原因:

    1、镶针、水口顶针、司筒、顶针等漏装。

    2、螺丝、销钉、堵头漏装。

    3、司筒/针装错、水口顶针、顶针、镶件装错。

    五十三、呈现问题:热流道故障

    原因:

    1、线路短路、断路。

    2、感温线正负极接反。

    3、表芯损坏(保险、CPU、可控硅)。

    4、阀针无动作(电磁阀坏或阀芯拉毛、气路连接不对)。

    5、阀针封胶力度小(串气漏气、气路堵塞)。

    6、阀针退不到位(阀针套磨损少量漏胶)。

    7、流道板漏胶(冷水套配合不良、浇口司破裂、阀针套磨损、流道板厚度不够或变形、热嘴装配不良)。

    8、断阀针(质量不良、原料腐蚀)。

    五十四、呈现问题:压伤、撞模

    撞模:顶针、斜顶、扁顶、镶针、镶件等,因松动、断裂或未完全退回导致合模时撞伤前模面

    原因:

    1、断裂。

    2、松动。

    3、卡死。

    4、未退回,强制复位、行程开关未装或未生效。

    5、分型面、模内异物。

    五十五、呈现问题:与生产条件不匹配:模具与注塑机、辅机及连接设备等不匹配

    原因:

    1、模具外形尺寸比注塑机哥林柱间距大,模具厚度加开模行程超过了注塑机模板最大开距。

    2、定位圈与注塑机固定端直径不同。

    3、挂模后KO孔或强制复位孔与顶棍位置不符。

    4、强制复位结构与顶棍结构不匹配。

    5、码仔、码模边、模板码模槽不匹配。

    6、唧嘴口部球半径与注塑机喷嘴球径不匹配。

    7、模具水嘴与注塑机水管不配,蒸汽管与热水机接管不配。

    8、模具热流道插座、连接线插座、温控箱插座不匹配;时间控制器接头与插座不匹配。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注塑模具培训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注塑常见缺陷有哪些解决方法?注塑缺陷原因五十讲知识,对于注塑模具培训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模具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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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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