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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神药盘尼西宁- 金牌抗生素的历史沉浮,谁为中国带来了青霉素|大象公会

    发表于:2020-04-12
    阅读:4445
    评论:0

    一代神药盘尼西林/青霉素金牌抗生素的历史沉浮,谁为中国带来了青霉素|大象公会

    青霉素(青霉素的商品名:盘尼西林),曾经是"金葡菌"的一流杀手。它被发现于偶然,辉煌在"二战"期间,没落于自身滥用。它是二战时期的美国神药:盘尼西林,其制备技术被美国人播撒到了全世界,包括中国。

    青霉素横空出世以来,至今90多岁了。它无愧于人类发明的抗菌神药。青霉素的发明让千百万人的性命免遭病菌涂炭,让人类一度望而却步的细菌感染有了致命一击的"杀手锏"。为此,1945年,三位科学家同时荣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文艺作品《陈毅市长》中,青霉素是被美帝国主义垄断的神药,黑暗落后的旧中国无法生产,国民党政府不发展民族工业、不支持科学研究,人民只能高价购买洋药救命。

    提纯青霉素,在二战期间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许多抗日剧中对此都有验证,《亮剑》中李云龙负重伤后,需要上级领导专门派人送去一盒珍贵的「盘尼西林(青霉素的商品名)才得以幸免。其他想象力更丰富的影视作品里,青霉素更是要花费大量黄金购买、甚至通过特工行动夺取的神物。

    其实,发现青霉素的故事,可能是科学史上最著名的偶然事件。1928年,英国人弗莱明度假归来,发现度假前忘记清洗的培养皿中长出霉菌,杀死了周遭的葡萄球菌,由此发现了青霉素。

    但弗莱明很快就发现杀菌的物质不在于霉菌本身,而是在培养液里。可是每当他尝试将这种物质从溶液中分离出来时,却发现它非常不稳定,在碱性或者高温环境下都会迅速分解,即便在常温下也会很快失活。所以弗莱明始终没能成功分离出青霉素。

     

    直到1939年,英国的生化学家钱恩Ernst Chain)和弗洛里Howard Florey)在一本积满灰尘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意外地发现了弗莱明的这篇论文。经过二人不懈的努力,他们对青霉菌培养物中的活性物质,青霉素进行提取和纯化。终于使用冻干技术成功提纯出青霉素晶体,才使它真正成为拯救生命的“神药”。

    经过18个月的艰苦努力,他们终于得到了100mg纯度可满足人体肌肉注射的黄色粉末状的青霉素。同年8月,钱恩和弗洛里等人把对青霉素的重新研究的全部成果刊登在著名的《柳叶刀》杂志上。

     

    华东理工大学艺术学院数媒160班的孙一文、李梦璇、胡晓宇、杨业海等几名本科生制作《细菌杀手》的科普动画短视频

     

     

    · 2008年电影《盘尼西林1944》中,抗战敌我双方为了争夺两箱青霉素展开激烈较量,造成大量伤亡

    事实上,中国即使在抗战时期也并非青霉素荒漠,美国更是早在1949年以前就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国提供了青霉素的制备技术。

    与传说中美国「漫天要价」,坚持由美方人员操作进口美国设备的嘴脸截然相反,当时的美国既为中国捐赠过青霉素的生产设备,也培养和输出了中国最早的一代青霉素专家,提供了他们工作必需的资料和菌株。

    战场上的盘尼西林

    二战的大部分时间里,无论国共、日本还是其他任何军队,都不可能搞到青霉素,因为这种新药直到1943年才真正走出实验室。

    虽然1928年英国科学家亚历山大·弗莱明就发现了青霉素,但直到1940年,钱恩、佛洛里、哈特利组成的牛津小组实验室提取了青霉素结晶,才累积出足够剂量用于临床试验。

    1944年,二次世界大战时,青霉素在医治伤员感染时显示了极大的威力。挽救了大量的士兵伤员,曾经辉煌一时。青霉素得到军方支持后,走上了工业化生产的道路。战后,青霉素得到了更加广泛应用,拯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因这项伟大发明,1945年,弗莱明、弗洛里和钱恩因"发现青霉素及其临床效用"而共同荣获了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由于牛津大学无法提供经费,且在专利问题上与研究者有分歧,佛洛里和哈特利于1941年7月前往美国,寻求政府支持,很快对接到了美国农业部的北方研究实验室。

    掌握了青霉素基础技术的美国政府,筛选出三家企业,准备规模化生产青霉素。它们都是今天的制药巨头:辉瑞、默沙东、施贵宝。

    1943年3月1日,辉瑞建成全世界第一座青霉素规模化工厂,拥有14个7500加仑大型发酵罐,产量每月4500万单位,是原定预期产量的5倍以上。

    作为盟国,中国也开始收到美国援助的盘尼西林。由于包括香港在内的沿海口岸已尽数丧失,这些物资只剩下驼峰航线一条通路。

     

     · 当时的青霉素工艺并不完善,成品为黄色无定形粉末,需要冷藏储存,即使美军也不可能实现「每个士兵背包里都有一份青霉素」

    战争时期,青霉素需求巨大,仅援华就要每月4亿单位,几乎是辉瑞首个工厂产量的10倍。为了保证供应,美国政府与辉瑞协商,将其研发的深罐发酵工艺包授权给其他19家药企使用。

     

    抗战末期,国共双方也都各自搞了一些土法盘尼西林,源头都来自美国的培养和协助。

    国民党方面,「中国青霉素之父」、威斯康辛大学博士樊庆笙,带回了美国医药援华会(ABMAC)提供的血库(包括血库设备冻干血浆制备技术),以及三支极其珍贵的菌种,其中第三支由威斯康辛大学捐赠。

    在昆明,樊庆笙等人1944年9月5日在旧皮鞋上获得了帚状霉菌,通过液面培养法,研制出了中国第一批5万单位/瓶的青霉素。

    他们当时服务的中央防疫处(「中防处」),是中国第一个国家卫生防疫机构,也是今天北京生物研究所和天坛生物公司的前身。

     

    · 1945年9月2日,中防处昆明大楼前全体职员庆祝同盟国胜利大会合影

    延安领导青霉素生产的,则是长期在晋察冀工作、白求恩牺牲后担任卫生顾问的傅莱医生(Richard Frey),他被称为「奥地利白求恩」。

    1944年夏,傅莱医生以救济中国总会(UCR)晋察冀代表的身份,通过美国援华委员会(CAC)的帮助,于次年初从英美索取到了青霉菌菌种和相关研究资料,并制定出研制计划。

    土法生产初制青霉素的小作坊,设在了延安城东柳树店中国医大内,失败50多次后终获成功。

     

    · 延安时期的中国医大

    这些土制青霉素产量极低,昆明每周产量仅50万单位,大概有10瓶,到抗战结束不过百来瓶,延安产量大概更不足道。

    真正开始探索工业生产青霉素的,是抗战胜利后的国民政府。

    天坛旁边的青霉素制造室

    战争结束后,中防处回迁北京,于1947年元旦在天坛附近建成了青霉素制造室。

    「天坛厂」的发酵、提炼以及冷冻、真空干燥等设备均来自美国医药助华会的捐赠,是中国当时仅有的抗生素生产场所,相当于一个示范厂或中试车间。

    除了规模有限,制造室的主要问题是生产的青霉素效价太低,只有100单位/毫升。此外,发酵用的培养基是一种专用的玉米浸出液(制备淀粉和葡萄糖的副产品),国内无法生产,只能依靠美国进口。

    留美的童村博士,于1948年1月试验成功用棉籽粕替代美国进口用品,发酵效价大幅提升。制造室又在培养基中加入苯乙酸,产量进一步提高,效价最终达到750单位/毫升,可周产10万单位/瓶的青霉素500-1000瓶不等。青霉素制造室还扩大干燥箱,启用自动分装器,加装了更大的冷藏室。

     

    · 童村毕业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后师从北方研究实验室与牛津小组直接对接的罗伯特·科希尔,学术路线完全嫡传,是《陈毅市长》中老化学家的原型之一。左一为童村

    1948年,中防处生产了11338瓶20万单位/瓶青霉素,达到了战时昆明产量的约100倍,共售出10143瓶,既补贴了研制经费,也惠及了病患。

    像京津沪这样的大城市,从此便有机会获得实用化的国产青霉素,尤其是北京协和医院。

    天坛厂本来只是一个开始。

    1945年,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决定为六个欧洲国家分别援建一座400亿单位年产能的青霉素工厂。最终,除了苏联境内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其他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四座工厂均建成。

     

    · 1943年11月,43个国家建立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美国是发起国、最大捐赠者及其不少宏大计划的主导设计者

    在满目疮痍的战后欧洲,青霉素援建的意义十分重大。世界卫生组织开始筹建后,青霉素援建计划被转给了世卫临时委员会,成了后者的天字一号工程。

    中国也一度被纳入了青霉素援建计划。1947年,在天坛厂的投产仪式上,刘瑞恒博士宣布了美国对华援助的青霉素三年生产计划,而他担任首席卫生官的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正是对口于联合国善后救济署。

    与欧洲各国的援建厂相比,天坛厂的投资和规模要小得多,美国医药援华会提供的设备仅1.6万美元,而援助前者的工厂单个要投资25万美元。

     

    按照计划,下一个规模更大的青霉素工厂,将兴建在工业基础更好的上海。1948年4月,童村调往上海,出任政府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青霉素实验组兼任组长。

    中防处的青霉素研制工作,则暂由马誉澂主持,他于1948年8月受到国民政府卫生部派遣,前往加拿大多伦多卫生学院进修青霉素制造;次年春,他通过该院院长引荐,前往康诺医学研究所附属青霉素厂实习4个月。1949年夏,他又去美国进行3个月的青霉素生产考察。

     

    · 1947年秋冬,马誉澂(左)和童村正在做青霉素提炼工艺的试验

    其中,加拿大的多伦多大学和康诺研究所,都是美国援助东欧青霉素标准工厂的设计单位,马誉澂的行程显然是为中国引进相同的工厂做准备。

    之所以要通过加拿大,除了青霉素工厂的大部分设备本来就产自加拿大,也是因为战争已经结束,美国政府强制企业授权的战时安排已经难以为继。因此,美国采取曲线方案,向加拿大提供青霉素生产授权,并通过该国援建海外青霉素工厂,以避免政府和本国私人企业的利益冲突。

    不过,等到马誉澂1949年8月回国的时候,中国的政权更迭已完成大半,北京、上海、南京都不再属于他原先服务的政府了。

    美国 · 加拿大 · 捷克 · 中国

    马誉澂赴北美进修考察时,青霉素的生产技术早已经历了迭代和飞跃。

    早在1944年上半年,加州埃默里维尔「谢尔发展实验室」就利用沙氏离心机分离青霉素发酵液,回收效率从75%提高至85%。

    1945年,芝加哥的化学工程师沃尔特·波得彼尔尼亚克利用自己的波氏逆流萃取器,进一步将青霉素发酵液回收效率提高至98%。更重要的是,这为提取临床所需的有效组分维生素G创造了条件,生产白色、结晶的青霉素也变得更为容易。

    马誉澂在美国有没有看到波氏逆流萃取器不得而知,但他肯定看到了青霉素结晶制备工艺,这是天坛厂不具备的。

    参观之后,他提出了从青霉素原始提取液中直接制取结晶的新工艺思路,并建议用醋酸盐作结晶剂。

    1949年8月,马誉澂回到北京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即原来的中防处和天坛厂),作为《陈毅市长》老化学家的原型之一,在新政权下主持青霉素研制工作。

     

    · 马誉澂等研制的青霉素钾盐晶体照片

    1950年初,马誉澂在研究所工厂内进行了中试放大,生产出了中国第一批结晶青霉素钾针剂。

    1952年8月,马誉澂奉调华东工业部上海医药器械制造公司药品三厂,任研究室副主任,与先前来此工作的童村会合,参与创办中国第一家抗生素专业生产厂——国营上海第三制药厂。

     

    · 1953年5月,上药三厂正式投产,从此成为中国抗生素工业的领军企业,1980年代更名为先锋药业

    除了工艺包、生产装置、技术人员,上药三厂在其他关键方面也不乏北美嫡传,如其研究使用的W49-133无色青霉菌菌株,便是张为申博士从威斯康辛大学带回的。

     

    · 张为申还用白玉米面加少量乳糖,部分替代了原料中的进口乳糖。发酵时间因此延长后,他又通过补充无机盐和增大通气量等措施,对发酵时间予以控制

    从援华委员会和医药助华会,到威斯康辛大学和北方研究实验室的菌株和工艺,再到美国倡议建立的联合国善后救济署,中国的抗生素工业在美国或直接或间接的带动下孕育而生,实现了艰难的起步。

    不过,上药三厂初期的生产工艺毕竟落后,其生产的青霉素一直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尤其是结晶颗粒大,即使细致研磨,注射时还是容易堵塞针头。

    直到1956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的援助下,上药三厂才完全掌握了青霉素的微颗粒结晶技术。

    为什么是捷克斯洛伐克,而不是更直系亲近的老大哥苏联?

    因为,捷克斯洛伐克虽然没有当时最先进的波氏逆流萃取器,但是有沙氏离心机,仍然是出自美国捐赠的加拿大改版青霉素工艺包。

    关于现在网络还在传播的土法制取青霉素

    为什么我说个人不可能呢?别的东西先不说,就说生产量你就不一定能达到

    首先最最最重要的是你能不能拿到高产菌株。现代高产菌株的产量是最早弗莱明发现的青霉素菌株的20000倍以上。现代菌株是由紫外线诱变产生再筛选得来的,每个公司基本上成熟的菌株都是保密的,你能拿到吗?

    如果是想靠自然突变种,最好的自然突变种来自美国一个农场腐烂的哈密瓜,产量大致上是弗莱明最早菌株的200倍。

    而弗莱明早期制取青霉素用作临床实验时,每个月才能生产出给1个病人使用1次的用量(1万5千单位)。为了讨论方便,假设咱们的安全点里就和弗莱明的实验条件相同(实际上大多数安全点是不可能达到的)

    根据1943-1944年的研究,青霉素治疗淋病双球菌需要24-48小时内给药10万-15万单位(治愈率95%);治疗arthritis, peritonitis,或其余系统性疾病需要每日给药10万-20万单位,持续5-7天。

    我就先一般性假设你准备生产的青霉素主要被用于治疗一般感染,每治好一人,共需消耗30万单位。(这消耗量已经很低了,因为还有抗药性的存在)

    假设使用了自然界中的最好菌株(200倍),那么每月能生产300万单位,只能治疗10人。注意!这可以说是早期工业化生产青霉素的水平了,小团体如果专攻这一方向可能还能达到,个人每个月能有一人量就强无敌了。为什么呢?咱们继续说

    生产青霉素有几大难点,咱们就大概说一下

    无菌

    有人看到这里估计要怼我,青霉素不是杀菌的吗?灭个屁啊?因为青霉素主要针对细菌,对它的同类真菌杀伤力很小。许多有害霉菌可以和青霉菌共生,它们分泌的真菌毒素有些具有很大毒性。更坑爹的是很多真菌毒素还十分稳定,加热至180摄氏度也无法使其失活(比如一些毒蘑菇的毒素)。所以不是从单菌落长起的青霉千万不要乱用,之前那个楼主的核桃嘛…………如果用他做菌株,绝对是凉了。而青霉素菌是典型的好氧菌,对氧气需求量极大,因此在生长过程中必须不断通入空气,对此,空气必须做到灭菌处理。这在安全点里如何做到?

    温度、湿度、pH控制

    青霉发酵需要温度控制在20-24摄氏度之间,相对于温度来说,发酵的湿度不太重要,pH则是另一个重点,青霉的最佳生长pH为6.5,一旦超过8很容易死亡。然而青霉的代谢产物属碱性,因此发酵装置内的pH值上升很快——早期的一个生产探索方向是稳定培养液的pH值便于长期生产,但这个努力可耻的失败了。

    因此普遍采用的是短期生产法:发酵开始后不控制pH,只是监控pH变化,至pH=8时,结束发酵。这点和许多药品的长期连续生产是不同的(也显著提高了成本)。通常情况下,发酵第2-3日时开始有青霉素产出,持续4-5日后pH值到达界限,整个期间一共7-8日。这段时间可不能说太短,还得分出宝贵的劳动力去看管着

    而且,我查到的发酵培养基里有这些东西

    1% 葡萄糖溶液

    80% 酒精

    1% 乳糖

    1% 碳酸钙

    0.4% 磷酸氢钠

    1.5g/L 磷酸二氢钾

    5g/L 硫酸钾

    12g/L 硫酸铵

    8.5% 玉米发酵液

    抗泡沫剂

    苯乙酸(有就可以生产青霉素G,没有就只能青霉素K了,抗菌谱相对窄)

    这些可都是耗材,得备多少?

    假设我们在安全点备上了全套的发酵设备,成功的保质保量生产了,别高兴太早,还有提纯等着怼你

    pH=2(中等酸性)时,青霉素可以从过滤后的菌液里被萃取到乙醚, 乙酸正戊酯或其他类似有机溶剂中。 但是,pH=2时,青霉素在室温下极快速度失活(5分钟失活99%),因此,这个萃取过程必须在4-5摄氏度下完成,而且越快越好,因为即使在4摄氏度下,青霉素依然失活得很快(4-5小时,失活70%),因此该步骤必须使用离心机(分离并去除所有不溶的杂质)。 当青霉素被萃取到有机溶剂里以后,加入pH在6-7之间的水溶液,并强烈摇晃,就可以把青霉素萃取回水相中。

    而这一步仅仅是粗提,青霉培养液里还会产生热原质,这种物质无法被粗提步骤去除。直接打就看运气了……

    粗提产物接下来有两条路子走

    A. 采用某种方法来检测每个批次的pyrogen(热原质)含量

    这个方法倒是还成,就是要消耗实验动物,安全点里面还要养小白鼠,虽然也可以当肉食来源,可是试验用的小白鼠培育也是一个麻烦事

    B. 进一步提纯

    兄弟,你这是疯狂搞事啊

    实际上,抗生素的生产是很复杂的,很多土法制造的就是在赌运气,正儿八经造条件又过于复杂,历史上,在1944年9月5日,我国自行研制青霉素成功,第一批出品仅5瓶,每瓶5000单位。其中两瓶送往重庆,两瓶分送英、美两国鉴定,均获好评。余下一瓶他们自己保存,据说至今仍珍藏于中国医学科学院抗生素研究所。

    我个人觉得,大部分人的安全点达不到44年我国实验室的水平,现在还有老哥对土法制作能用的青霉素有信心吗?除了提高身体素质以外还是乖乖囤货吧

     

     

    原文出自: 周小康,大象公会Elephantia原创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青霉素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一代神药盘尼西宁- 金牌抗生素的历史沉浮,谁为中国带来了青霉素|大象公会知识,对于青霉素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化工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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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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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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