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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提升职教科研服务高质量发展整体贡献力——基于《2019中国职业教育科研发展报告》

    发表于:2020-05-02
    阅读: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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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提升职教科研服务高质量发展整体贡献力——基于《2019中国职业教育科研发展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是我们党对教育事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为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教育科学研究提供了思想指南。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战略部署,为今后的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职业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是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职业教育决策科学化,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职业教育科研把握时代脉搏和教育规律,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职教科研通过汇聚教育界、产业界、科技界等社会多方力量共同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构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体系、破解职业教育创新实践难题,在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

      一、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科研体系初步形成

      职教科研体系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工程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政府推动,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企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等主体多元,职业教育基础理论研究、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与职业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并重,数以百万计的基层学校一线教师广泛深入参与的职业教育科研发展格局。

      (一)职业教育科研机构三级建设省级覆盖

      我国唯一的国家级职业教育科研专门机构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成立于1990年,是中国和德国在职业教育领域合作的重大成果,在全国职业教育科学研究体系中发挥着协调组织作用。建所30年来,职教所协调组织各地职教科研工作,以研究职业教育、终身教育改革与发展,参与起草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国家职业教育重大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制订并推广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课程等标准;提供职教信息服务,宣传职业教育政策、促进学术交流;开展职业教育比较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为主要任务,为国家职业教育管理与决策提供服务支撑。

      省级教科研机构实现基本覆盖。据了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了2个省份外,其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省级职业教育科研机构。从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省教育厅(教委)下设职业教育研究室(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省级职教科研工作,包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甘肃、青海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院(所)下设职教(职成教)研究所(室),承担省级职教科研任务,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省教育厅成立职业教育研究所(院、中心)挂靠大学,承担省级职教科研任务,实施双重管理,包括河北、吉林、广西、新疆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另外,有以省教育学院(教师发展学院)下设职成教育研究所或研培中心,承担省级职业教育教科研任务,如辽宁和黑龙江;也有的在大学设置的职教科研机构承担省级职业教育教科研任务,如江西。全国5个计划单列市均设置了职业教育科研机构。

      部分省建立了地市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地级市也非常重视职业教育教研机构建设工作,有些省所属全部地级市均建立了隶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所、中心、院),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如,吉林、福建、河南等省地级市均设立了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有的省部分地级市建立了职教研究机构,如,河北省11个地级市,有10个设置了专门的职教研究机构。

      (二)群众性学术研究网络参与最为广泛

      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为代表,形成了参与最为广泛的群众性学术研究网络。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成立于1990年,是全国一级群众性学术组织。目前学会共有34个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职教学会,15个行业教育协会,30多个学会内设机构。2018年,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第五届理事会成立,新一届学会体现职业教育的跨界性,显示跳出教育办好教育的新视野,聚集了一批科技界、行业企业界、教育界、研究机构知名人士。学会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原则,打造十个工作载体,践行“政治强会、服务兴会、学术立会、依法治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中华职业教育社创立于1917年。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开展职业教育和黄炎培教育思想研究,推进职教理论和制度创新;加强与港、澳、台、海外侨胞及国外有关教育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截至2017年底,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全国共有省级组织31个,省辖市(区)、县、乡级社624个,团体社员近4000个,个人社员4万余人,是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此外,同样具有职业教育研究功能的还有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等其他全国性群众组织,形成了参与广泛、规模庞大、结构丰富的职业教育科研网络。

      (三)普通高校与职业院校是职教科研主阵地

      高水平大学是职业技术教育学科建设的主力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华东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一批知名大学相继开展了职业技术教育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多年来,职业技术教育学科点稳步发展,构建了“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层次完整的职业技术教育学学科体系。截至2017年,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学博士点27个,硕士点134个,培养了大批专门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的人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0余名博士毕业生和12000余名硕士研究生毕业走上了职业教育科研和实践工作岗位。职业技术教育学科的分支学科逐步完善,主要包括职业教育原理、比较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论、职业教育心理学等,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学科建设质量稳步提升。2006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学科被评为天津市重点学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学科被评为吉林省重点学科;2007年,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科被评为上海市重点学科。此外,一些“双一流”大学组建了职业教育研究的专门机构,作为新型高校智库类型,一批高校设立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作用日益突显。

      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主战场。全国1400多所高职院校普遍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不断增多,研究能力不断提升。职业院校是承担国家职业教育科研立项的主力。2019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共立项521项,其中职业教育科研立项52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共立项3675项,教育学门类下为240项,职业教育科研立项24项。两项共计76项。这76项中,职业院校立项36项,占比47%。回溯近五年,除2017年外,职业院校的此比例一直保持稳定,2015—2019年,分别为42.8%、50%、29.4%、52%和48.1%。2019年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和江苏省宜兴中等专业学校两所中职学校承担了国家社科(教育学)一般课题,开启了中职学校承担高水平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先河。职业教育科研是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功能的必由之路,在职业院校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职业院校重视职业教育科研,部分院校形成了鲜明的科研特色。2019年,职业教育论文成果中,职业院校在全部期刊、北大核心期刊、CSSCI期刊中的论文比重分别达到93.0%、60.0%、42.1%。此外,职业院校围绕产业、行业发展进行的专业(技术)研究,虽然不是直接的教学研究,但根本仍是为人才培养服务,也是职业院校科研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高职院校每年学术论文成果约为13万篇左右。

      (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

      行业企业参与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类型特色,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行指委”)是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动下,组建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的行指委,主要代表行业企业对本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是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开展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研究是行指委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卫生、机械、电子、铁道、交通等62个行指委,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需求视角及决策参考。

      二、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作用不可替代

      职业教育科研工作对推动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具有先导性意义和基础性作用。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这其中,职业教育科研深度融入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在服务决策、探索规律、指导实践及引导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服务决策支撑科学发展

      我国的职业教育科研机构绝大部分直接设在政府教育部门内部,或者与决策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服务行政,通过参与起草政策文件、提供调研报告、完成行政委托的研究项目等方式服务决策,成为政府职业教育决策和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

      1.参与政策制订,科研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智库支持

      回顾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就是职业教育科研伴随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制定及重要会议筹备,职业教育科研机构都是重要的参与者,包括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参与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等重要政策文件;参与筹备2002年、2004年、2005年、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等等。目前,职业教育科研机构正在积极参与职教法修订、国家职业教育“十四五”规划制定等,积极为新时代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贡献力量。

      2.调研分析论证,科研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教育部及相关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和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精神,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2019年,围绕贯彻落实职教20条,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配套印发了高职扩招、“三教”改革、产教融合、1+X证书制度试点、体制机制改革等30多个政策文件,这些文件都充分借鉴和吸纳了职教科研提供的理念支撑、调研分析、项目论证和思路建议。如,科研机构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研究,研制了“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测算方案”,编制了28条相关税收政策指引,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提供相关依据。又如,2015年,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职业教育法》修订,职教科研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组织专家学者,分10个调研组赴全国31个省(市、区)开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专项调研。总结职业教育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新做法,评估职教法和《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梳理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建议。

      3.承担委托课题,科研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参考

      职教科研机构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完成了一批重大决策咨询项目,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国职业教育发展2030研究》等。2019年,职业教育科研机构服务教育脱贫攻坚,发挥科研优势,开展职业教育助力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研究,提交《在控辍保学中更好发挥职业教育作用》研究报告;开展基于职业教育的国家资历框架研究,撰写了我国资历框架建设的政策建议;研究职业教育培训收益的运行机制问题,提交《关于职业院校培训收益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的建议》;开展体系研究,提交《职业教育体系结构及毕业生升学途径与机制研究》报告等,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参考。

      4.服务地方决策,科研助推区域职业教育发展

      在服务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同时,地方职教科研机构着眼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产业发展需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努力为地方政府职业教育决策服务,助推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职教20条发布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教育部签署了落实备忘录,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工作情况的整理显示,河北、吉林、甘肃、安徽、陕西、重庆、广西、福建、江西、河南、青海、上海、辽宁等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了各地的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这些地方的职业教育科研机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地方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了省级重大政策或决策,如北京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天津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的八项举措>的通知》,河北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辽宁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吉林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苏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江苏教育现代化2035》,湖南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河南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陕西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陕西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山东职教科研机构参与起草《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等等。一些科研成果成为地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南,如上海职教科研机构完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编制工作,对未来15年上海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层次、布局结构和体系建设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设计。

      (二)探索规律回应实践需求

      多年来,职教科研战线不断探寻职教规律,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进行着积极探索。

      1.理论探索植根中国大地

      深化类型特征认识,引导职业教育不断摆脱普通教育模式的束缚。改革开放40多年来,职业教育科研伴随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不断探寻类型教育的本质属性、类型特征,深化对职业教育规律的认识,职业教育逐渐摆脱了普通教育模式的束缚,改变了中职教育参照中小学教育、高职教育参照普通高等教育的尴尬依附状态。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技术技能人才,遵循这类人才的成长规律,研制自身的制度与教育教学标准、探索“订单培养”“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培养,构建“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实施“行动导向教学”“项目教学”,打造“双师型”职教师资队伍等,初步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理论体系。

      服务全面发展,推动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培养了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科研不断探索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人才培养的规模、质量、规格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服务人的全面发展,为学生和社会成员搭建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立交桥”。多年来,职业教育科研争鸣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问题,探索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以及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研究中高职衔接和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的路径,推动形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持续提升生产和生活技能越来越成为每个人的迫切需求,开展面向各类社会群体的教育和培训,成为职业院校必须要承担起的任务。职业教育科研聚焦强化职业教育体系培训功能,促进学历教育与培训有机衔接。开展书证融通研究,探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院校专业教学标准的衔接融通;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发展国家资历框架,研究符合中国实情的学分积累与转移制度;探索建立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推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本土化意识不断增强,注重“中国道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主要是介绍国外职业教育理论。改革开放40多年来,职业教育科研一直关注、介绍并引进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如德国“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E、加拿大的BTEC、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等都对我国的职业教育理论及实践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随着中国职业教育实践的不断深入,职业教育科研逐渐意识到本土化经验的重要性,在借鉴并调适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深刻把握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对我国富有特色的职业教育实践经验进行有条理的反思、归纳与提升。2018年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山东平度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助推县域三农转型升级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就是借鉴德国“双元制”经验,通过农业职业教育中国化实践而提炼产生。平度职教中心是中德职业教育合作联合办学建立的首个农村借鉴“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实验中心。德国“双元制”产教融合、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是其精髓,但由于国情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全盘照搬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需要将“双元制”中国化、平度化。平度职教中心逐渐形成“双创闭环,专业跨界”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学生中心专业跨界学习组织模式,强调通过完整产业链实训基地培训,既重视单项实用技术的学习,更注重相应产业体系或领域的综合能力养成,实现从模块化专业技能的掌握转化为生产经营能力的培育。平度的探索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缩影,在不断“引进来”的同时,探索凝练形成中国模式,中国职业教育理论不断走向成熟、自信。近年来,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中国职业教育积极与企业协同“走出去”,中国职业教育理论、标准也开始走出国门,如“鲁班工坊”,让世界了解和认识中国企业,认同中国标准,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与创新贡献中国的智慧和力量。

      2.产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职教科研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探寻人才成长规律,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行业企业深入参与标准制订,与职业教育科研人员共同开展行业人才需求趋势与供给分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是中职设置与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中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中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中职毕业生的重要参考。2016—2019年,职教科研机构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调整方案》研制工作,共有54个行指委(教指委)参与研制,调研了3200多家企业、3500多家职业院校(近10000个专业点),直接参与研制的行业、企业、院校、研究机构等方面专家4300多人次。在调研阶段,整理形成来自27个省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39个行指委(教指委)的314条有关中职原专业和新增专业的调整建议,为研制相关专业目录、优化调整方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在研制与修订阶段,54个行指委(教指委)研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为2019《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支撑。

      行业企业的参与已经成为职业院校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申报单位数据显示,50%以上成果为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有60%的成果由职业院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

      3.围绕中心回答时代之问

      多年来,职业教育研究紧密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回答中央关心、社会关注、人民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我国职教研究热点选题与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进展几乎同步。对2019年职业教育论文成果进行大数据分析显示,职业教育最受关注的论文选题、重要作者2019年科研成果选题都非常集中地围绕职教20条中提出的新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展开。1+X证书制度试点、高职扩招、产教融合、双高建设、三教改革、类型教育、课程思政、师资队伍建设等显示度非常突出。有150余篇专门研究“1+X证书制度”的学术论文,160余篇专门研究“百万扩招”的学术论文,140余篇专门研究“双高”建设的学术论文。

      对2013—2018年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与CSSCI来源期刊每年关注度最高的200篇文献进行关键词分布分析,同样呈现了科研紧密围绕着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热点的特点。如,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连续6年成为热点问题,侧重点不断聚焦。“职教体系”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3年为关键词,2014、2017年出现关键词“中高职衔接”,2018年“教育类型”成为关键词中心点。又如,“校企合作”连续6年是关键词中心点,作为校企合作的机制载体“职业教育集团”“学徒制”分别在2015年、2016年成为关键词中心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2018年关键词中心点。

      职业教育积极服务国家战略,相关研究应声而起。“精准扶贫”思想提出后,2016年职业教育研究关键词出现“精准扶贫”,2017年“精准扶贫”成为关键词中心点,2018年“精准扶贫”保持为关键词中心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2016年职业教育研究出现关键词“国际化人才”,2017年“一带一路”成为关键词中心点;2017年“互联网+”成为职业教育研究关键词,2018年“人工智能”成为关键词中心点,这些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科研的与时俱进。

      (三)指导实践破解发展难题

      职业教育科研积极推动解决职业教育实践问题,推动职业教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1.履职担当解决发展中的新难题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一系列新政的出台,对职业教育是重要机遇也是重大挑战。职教科研机构履职担当,不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难题,如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1+X证书制度是国家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构建中国特色职教发展模式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与创新。1+X证书制度的实施,必将助推职业院校改革走向深入。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如何运行、机制如何落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2019年,职教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在深入研究1+X证书制度内涵特征、运行机制及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支撑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研制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如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管理办法、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工作指南、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站点建设管理指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及证书参考样式等;开展1+X证书管理信息平台研究,研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等,为健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各配套制度,规范管理,以及试点工作的稳妥推进打下良好基础。

      2.问题导向聚焦标准建设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正转移到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上来,“质量是有标准的,没有标准就没有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也一直是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职业教育科研机构以问题为导向,在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标准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9年,国家职教研究机构协调科研力量,强化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行指委开展行业人才需求和专业设置研究,促进教育链、专业链与产业链、人才链的有机衔接。研究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指导报告》,报告涵盖了现代农业中的现代渔业,先进制造业中的智能制造机械、模具、高分子,现代服务业中的会展、数字出版、冬季体育、医学检验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硅材料、云计算与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等14个行业领域。完成46个新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研制工作,引导院校对接经济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持续开展课程教学标准研制,研制《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设置方案》和46个新增专业的教学标准和若干专业核心课程标准。研制高等职业学校英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语文、历史等公共基础课程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各地落实国家教学标准,探索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地方特点的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从2019年收集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看,北京、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宁波等地的职业教育科研机构都深度参与了地方教学标准制定。广东职教研究机构开展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研制,先后立项74个专业,研制了80个专业教学标准和1000门核心课程标准,在此基础上,参与完成国内首个资历框架地方标准——《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1988-2017)。江苏职教研究机构研制了中职114个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80个专业技能教学标准(适用于140个专业)、803门专业核心课程标准、44个专业大类专业理论考纲和技能考纲。山东职业教育科研机构研制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规范》,指导各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的制定,完成193个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制订工作。

      3.搭建平台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职业教育科研机构积极搭建平台,通过课题、培训和重点指导,提升职业院校教师的综合素质,培育教学改革的领军师资,推动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结构优化。

      课题带动,吸引教师广泛参与教科研。职教科研机构通过组织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与过程管理,指导项目研究,总结推广研究成果,提升教师教科研能力,进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江苏职教研究机构制订《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深化课题管理改革,强化课题研究规范,加强课题过程管理,实施“省、市、校”分级分类统筹集中管理制度。湖南职教研究机构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2016年立项623项,其中,高职318项,中职272项,社区教育33项。2019年立项714项,其中,重点10项,一般项目704项。2016年以来,立项1337项。覆盖全省14个地市、100%的高职院校。

      通过教改课题研究,涌现了一批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多个省如吉林、广西、河北等2014年和2018年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奖都有专门的课题作为支撑。江苏在第一届150项江苏省职业教育类教学成果奖中,有102项与省职业教育教改课题高度相关,所占比例为68%;第二届国家教学成果奖中,有72%与省职业教育教改课题高度相关。

      系统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近三年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科研机构参与、指导了国家级职教师资培训35万余人次。湖南职教研究机构加强师资培训考核标准建设,确保培训质量。自2010年开始,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在科研机构设立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先后组织开发、修订完善了34个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统筹制订年度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学员,开展培训基地遴选,优化指导基地培训方案,监控培训全过程。2014—2019年,组织国家级培训班级400余个、省级培训班级300余个。北京职教科研机构研制了职教名师及专业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职培养方案与标准,专业创新团队建设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了特聘专家聘用管理规程。浙江职教科研机构突出专业新知识、新技术,聚焦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等,开展系列职教师资专题培训。

      加强指导,打造高水平教师团队。职业教育科研机构发挥专业引领作用,加强指导,着力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中坚力量,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打造高水平的教师团队。江苏职教研究机构组建省职教教研中心组,通过加强培养和指导中坚力量,打造高水平教师团队。2015年,组建了第四届省职教教科研中心组,按照综合、公共课和专业大类3类分设23个组别,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了626位同志担任省职教教研中心组成员。科研机构和教研中心组是行政决策的参谋团,是基层实践的指导者,肩负引领所在组别相关课程或专业改革发展的责任,重点开展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重点的政策咨询研究,以课程开发和教学资源建设为重点的教学改革研究,以提高教学质量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点的教学研究与评价活动。教科研中坚力量的积累为江苏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持久的动力,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培养出了一大批潜心研究、善于反思、勇于创新的教学名师。

      广西职教研究机构建立区域性职业教育教改教研载体“广西职业教育专业群发展研究基地”,先后建立92个专业群发展研究基地,充分对接广西培植“工业树”、打造“产业林”的产业政策,精准实施职业教育研究引领人才培养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实现广西“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产业转型人才链需求的全覆盖。已立项基地共培养基地专业群领军人92人,专业群内相关专业带头人460余人,骨干教师3220余人,辐射相关专业领域的团队教师9000余人。专业群发展研究基地培养出一批专业群领军人才,5个团队进入2019年教育部首批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

      (四)引导舆论助推政策落地

      职业教育科研战线积极发挥专业引领作用,研究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社会价值,搭建多样化平台,广泛宣传职业教育、阐释解读政策,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人才观、职教观,推动职教政策落地落实,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1.组织学习宣传

      通过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宣传职教改革举措,扩大职教政策知晓度。

      目前,全国各地共举办公开出版的各类职业教育专业期刊和职业院校学报300多种,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4种,另外还开设了一大批职业教育专门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它们是职业教育政策传播的重要载体。职教20条颁布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第一时间推出“学习贯彻落实‘职教20条’”专刊。《职业技术教育》《教育与职业》《职教论坛》等专业刊物都开设了相关专栏。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有近4000篇论文主题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职业科研工作者通过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表文章等形式宣传职业教育。为学习宣传职教20条,职教专家学者在《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政协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上广泛发声。如《中国教育报》开设了系列专栏,发表了90余篇专题文章。

      2.释疑推动落实

      通过解读宣讲等途径积极开展重大教育政策阐释解读,主动释疑解惑,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2019年,为推动职教20条落实,各级职教科研机构积极组织专家讲座解读,帮助基层院校了解、领会和落实国家政策。如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的释疑解惑宣讲,职教科研机构先后在江苏、浙江组织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培训会,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行业、企业、院校等各方代表约1500人参会;参与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试点工作方案及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说明会、宣讲会等,为宣传、推广、推进1+X试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019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职教科研机构组织了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题解读和培训。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0多个单位的3000多位教师参加了培训。

      3.助力营造氛围

      通过开展技术技能人才研究,引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营造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创建载体,宣传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重要成就,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近年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科研机构编撰了涉及职业教育方方面面的发展报告。如《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全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报告》等,成为社会了解职业教育的重要窗口。此外,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博物馆陆续建立,如中国职业教育博物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以及职业院校建立的各类专业博物馆等,展示和传播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历史、理念、成就等,成为普及职业教育、传承优秀职业教育文化以及深度挖掘职业教育价值的重要载体。深入开展技术技能人才研究。聚焦人力资源开发、多元智能、类型教育、技术技能积累、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深入开展研究,探究不同类型人才成长路径,展现各行各业都有杰出人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选择适合的教育,人人都有出彩的机会。宣传引导社会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不唯学历唯能力,形成正确的人才观,推动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三、清醒认识职教科研与新时代要求之间的差距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教育问题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以“九个坚持”为标志的教育思想体系,职业教育科研工作者要以此为遵循,系统深入领会研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阶段,需要职业教育科研工作者适应新变革、新特征、新任务,把握时代脉搏,积极探索职业教育科研的服务方向。同时,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类型教育的新定位对职业教育科研提出了新期待。与新思想、新时代、新职教的要求相比,职业教育科研能力有待提升,科研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科研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一)职教科研能力有待提升

      职业教育科研理论创新要进一步满足事业发展需要,提供有效供给。当前,我国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深刻调整,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职业教育科研与时俱进把握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职教科研要与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综合运用教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视角、知识和方法,突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提供满足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理论生产。同时,职业教育科研要深入实践,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从而发现规律,夯实学理支撑。

      职业教育科研要加大理论转化成为行动的力度,提升研究能力转化成为服务的能力。目前,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理论研究“空转”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职业教育科研成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职业教育实践,要紧密联系实际,把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落实立德树人;服务于决策,提供可操作的政策建议;转化为制度,支撑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引导好舆论,为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传承与创新结合起来,普及与提高结合起来,学理性与应用性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教研活动和行动研究,破解教育难题”。

      (二)职教科研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尽管我国职教科研体系初步形成,但距离全面覆盖、立体贯通、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职教科研机构体系尚有差距。在省级层面,还有省份未设立职业教育科研机构。并且之前部分省职教科研机构有单列,近几年地方单列职教科研机构都被合并。在地级市层面,部分市没有设置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而普通教育教科研机构已经全面覆盖。例如,有的省11个地级市均设有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并设专职岗位,设有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的地级市仅2个。在县级层面,基本都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也没有职教教研员编制。

      各省职业教育科研机构普遍存在专职人员编制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已设立的省级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与普通教育教科研机构相比,在管理、资源、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各省重视程度不同,人数最少的省仅2人。有的省份职业教育教科研人员与基础教育教科研人员数量差距悬殊,达到1∶14。

      (三)职教科研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科研协同机制建设有待加强。职业教育科研跨界性强,多学科、跨领域、复合性的综合研究需要多种力量的广泛参与。目前,政府部门之间、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院校、行业企业、社团之间,协同机制缺失。并且,已有协同平台发挥作用不充分,统筹规划、资源整合、联合攻关、成果运用不够,力量分散,多方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尚未形成。

      科研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职教科研实践性突出,但目前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并未体现这一特点,以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科研评价体系尚未形成。“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顽瘴痼疾仍制约着职教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职教科研人员晋升机制不健全、发展渠道不宽、奖励激励不够,亟需科学设置科研成果分类评价标准,营造有利于职教科研人员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释放职教科研服务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新时代提升职业教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实施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职业教育科研要落实好陈宝生部长强调的“注重理论创新,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注重成果转化,切实发挥教育科研作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一)加强党对科研工作的全面领导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用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指导新时代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引导职业教育科研人员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职业教育科研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寻职业教育规律,提升职业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二)深化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研究

      坚持立足中国大地,努力解答好职业教育发展中全局性、方向性和根本性问题,面向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一线,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开展研究。要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究;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进类型教育的属性等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针对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把握产业发展、技术进步、人口结构等大趋势,加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等。深入开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背景下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研究;深入研究职业教育国家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职业教育落实劳动教育的方法路径,等等。

      (三)注重应用力推成果实现“四个转化”

      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要在“四个转化”上下功夫,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画好图”。要把握新时代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紧密联系实际,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科研成果转化意识,把理论、方法、政策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教育科研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为教案、决策、制度和舆论。完善职教科研发布制度,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及时宣传优秀成果,推广应用成果。建立有影响力的推广平台,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推介力度。完善职业教育决策意见征集和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

      (四)强化保障加强职教科研体系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重视发挥职业教育科研的作用,加强对职教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科研机构。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与需要以及工作职能,明确教科研人员条件,科学合理配足人员。创新职教科研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咨询服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完善教育科研成果表彰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对长期潜心教育科研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更好帮助职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发展。

      (五)完善科研协同创新机制

      重视加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职业教育科研机构的协同创新,构建上下联动、纵横贯通、内外合作的协同创新体系,促进交流共享、资源整合,全面提升职业教育科研战线协同攻关能力。推动搭建全国职业教育数据信息平台,建立全国职业教育数据公开共享机制;搭建全国职业教育调研平台,聚焦职业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情况和重大现实问题,协同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搭建国外职业教育信息综合平台,充分发挥驻外使馆相关处室职能作用。推进全国职业教育研究管理平台建设,统筹管理和使用职业教育重大研究成果。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12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王扬南.全面提升职教科研服务高质量发展整体贡献力——基于《2019中国职业教育科研发展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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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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