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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山:论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范围——基于《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分析

    发表于:2019-07-09
    阅读:1144
    评论:0

    (李永山:合肥工业大学研究员)

    学生事务管理是美国高等教育学生事务专业历史演进中的一个术语它和学生行为管理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而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将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军事训练、经济资助(贷、勤、助、减、补)、评奖评优、日常事务咨询、宿舍文化建设、违法违纪学生教育处理等工作笼统纳入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职能范畴。这种职能划分既有我国高校学生工作发展的历史渊源也受美国高校学生事务专业术语的影响。而行为管理作为学生管理最核心、最本质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且存在能力分级基准不统一、专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特征没有得到体现、专业范围不具体等方面的不足。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职能分工的逐步细化以及依法治校工作的推进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发展为法治化与科学化并重的行为管理。鉴于此本文立足高校学生工作职能演进和学生管理制度变迁的宏观背景和历史视角结合当前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与时代要求试从理论上探讨学生行为管理作为辅导员职业职能及其核心能力的依据进而在吸收广大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级描述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内容以期为发展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提供学理支撑和政策参考。

    一、学生管理作为高校辅导员职业职能的上位依据

    高校学生工作承担着教育、管理和服务三大职能这已经成为国内外学生工作者的广泛共识。由于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组织结构较为统一大多采用“条块结合型”的“直线职能”模式[1]因此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依靠院(系)组织实施。而辅导员作为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其管理职责和职业能力要求生成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安排、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实践需要。

    (一)功能定位:学生管理已成为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

    高校学生工作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点和特殊性。

    [2] 根据管理体制的变化张展(198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学生工作划分为3个阶段:

    一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由青年团来管;

    二是十年内乱时期: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教职工的混在一起;

    三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各校先后设置了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教务处恢复或设置了学生科还有的学校人事处参与学生工作(负责学生毕业分配)。[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高校开始建立不同类型的专门学生工作机构如设立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党总支、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等,出现了“多花齐放”的好局面。与此同时学生工作多重管理体制的弊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也日益暴露出来[4]改革高校学生工作管理体制[5]设置学生工作专门机构[6]加强学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职能演变的视角佘双好(2008)将学生工作划分为3个阶段:

    一是政治教育为主导的阶段(1949—1977年);

    二是教育与管理共存的阶段(1978—1993年);

    三是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发展阶段(1994年至今)。[2]

    从学生工作定位的时代性差异吕晨飞(2008)将学生工作职能的变迁划分为4个阶段: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职能统领一切;

    .是拨乱反正时期:教育职能地位调整管理职能缓慢显现;

    .是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教育与管理并重;

    .20世纪90年代至今:服务职能凸现,教育、管理、服务协调推进的趋势不断加强。[1] 综观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学生工作的职能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丰富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其职能领域不断拓展并呈现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以行为管理为重点以专业服务为支撑教育、管理、服务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而学生管理作为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在功能定位上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从属到独立、从严格管理到科学管理的发展演变进程其职能领域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之后也经历了一个拓展、分化和回归本质职能的过程。

    (二)制度审视:学生管理工作已赋予明确的职能范围

    了解学生管理制度变迁过程和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是明晰辅导员学生管理职责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定辅导员学生管理职能定位的理论基础。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邱燕(2016)将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划分为3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前的制度探索期;

    二是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末的制度形成期;

    三是21世纪以来的制度法治化时期。[7]

    在探索期学生管理工作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制度。

    在形成期全国高校普遍设置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全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学生日常行政工作管理散乱的状态。

    20世纪90年代东南大学学生工作处的职责是:负责并指导系做好招生、分配、奖、惩、贷、学生基础文明建设、学籍管理等工作并配合教务处抓好学风建设。[8]

    在这一时期其他高校学生工作处也普遍设立了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校规校纪教育、行为管理、学生奖励、违纪处理、重点学生关注、学风建设、综合素质测评、经济资助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在法治化建设期教育部修订了一系列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更加重视制度构建的合法性赋予学生平等的主体地位明晰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进入21世纪随着学生服务职能的兴起和学生工作专业化的发展经济资助、心理危机干预、学业指导等工作逐步从学生管理职能中脱离出来。

    高校学生管理职能逐步回归到学生行为管理的本源其职能范围主要集中在校园秩序管理、学生行为管理、学生奖惩管理、学生档案管理等方面。如四川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管理科的主要职责包括:

    学生工作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的建立和完善;

    学生工作基本信息管理;

    学生违纪处理、学生日常管理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等;

    评奖评优的组织与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学生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处理等。

    二、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确立的依据

    学生管理能力是高校辅导员履行学生管理工作职责胜任岗位要求的基础是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关键因素。研究确立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标准应立足于当前辅导员学生管理的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以及学生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时代要求。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的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

    2017年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制定规章制度的法规依据也是学校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所在。

    该规定涉及的学生行为管理范围包括学校秩序管理、学生行为管理、学生团体管理、学生活动管理、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奖惩管理等6个方面。[9] 尽管承担上述职能的学校管理部门涉及学工部(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等但在基层落实上述工作任务往往依靠辅导员组织实施。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辅导员的工作内容通常涵盖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宿舍管理、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学生评奖评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安全稳定维护与突发事件处理等。他们通常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是宣传、解释和执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二是开展旨在减少违纪违规的教育活动;

    三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法律和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修订或制定学生日常管理制度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四是在执行管理政策和制度时保护学生的权利;

    五是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应对学生的行为管理问题;

    六是促进和鼓励学生对学校管理的尊重和参与;

    七是参与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受处分学生的跟踪教育和管理;

    八是参与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新要求

    教育部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指出:以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将依法治校工作推向深入大力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0]

    这对新时期高校推进依法治教把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上位法规1990年颁布以来该文件先后历经两次修订。每次修订不仅在规范内容上推陈出新也反映了立法理念与规制重心的时过境迁。

    在立法理念上《规定》历经了从“着重维护高校秩序”向“极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转变;而在规制重心上则实现了从“主要管理学生行为”到“重点规范管理行为”的跨越。[11]

     2017版新《规定》突出了对育人为本、注重平衡保护、着力促进改革、大力增强自主和突出践行法治五项原则的遵循和呈现:

    强调把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落实到高校日常学生管理的制度和规则当中,健全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要求;

    注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增加了学生对与自身相关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规定;

    进一步理顺了《规定》与高校自主制定管理规则之间的关系赋予高校更多根据法律原则和自身实际自主制定规则的空间和权利;

    突出法治原则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和细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注重全方位保护学生权利,健全管理规则保证管理的合法有效。[12]

    《规定》从“从严管理”到“依法治校”再到“科学管理”反映了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与时俱进和实践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发挥学生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性功能和促进人的发展的本体性功能”[13] 这就要求辅导员不断提升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管理育人的核心能力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生管理回归到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本的教育本源上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从而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

    三、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范围

    基于辅导员学生管理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以及学生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的时代要求高校辅导员要胜任学生管理工作需要具备管理育人、依法管理、制度执行、冲突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受处分学生的跟踪教育与管理、安全稳定维护、学生综合测评、践行管理伦理规范等9项核心能力。鉴于专业发展是一个连续的累积过程相同职业能力对于不同资历和不同层级的辅导员应有不同的职业要求本文以上述9项核心能力为主线遵循专业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规律从初级、中级、高级和专家级4个层次分别对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范围予以描述。

    (一)初级辅导员

    清晰阐述教育与管理的关系、奖励与惩处的育人功能能够将立德树人要求落实到学生管理制度和规则之中;

    了解学生自我管理的形式与有效途径展示鼓励学生尊重和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技能;

    了解校纪校规教育的主要内容与形式能够设计和实施旨在减少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育活动。

    了解《规定》的法治化思想熟悉学生管理的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以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能够以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履行管理职责。

    熟悉教育部和学校学生管理各项制度能够对其功能、价值和规范进行阐释、宣传和引导;

    熟悉制度执行力的影响因素能够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了解学生冲突常见问题、危害和积极意义掌握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策略和方法展示解决冲突的基本技能。

    了解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与调查取证途径展示协助开展违纪调查取证的基本能力。

    了解违纪行为发现和处理过程对学生的影响展示敏锐识别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和提供情感、行为和社会支持的基本技能;

    熟悉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模式和实施策略掌握与违纪学生沟通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结合学生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教育方案。

    熟悉安全稳定的影响因素掌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时机能够设计和实施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熟悉安全稳定问题的主要类型(包括人身财产、心理安全、政治稳定、可能引发事端的不安定因素等)、表现形式和影响因素掌握安全稳定工作处理的一般原则在他人指导下能够进行安全稳定信息的搜集筛选、初步分析、有效报告和初步处置。

    熟悉学生综合测评体系和思想品德考核要求能够清晰阐述测评的原则和实施步骤正确引导和组织实施综合测评工作。掌握学生管理伦理的基本原则;具有诚信、同理心和明智的管理品质展现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学生的态度与技能;了解信息共享和隐私授权的原则能够做好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了解个人专业能力的局限掌握转介技巧能够适当转介学生。

    (二)中级辅导员

    了解现代学生管理理念与有效实践模式能够将现代学生管理理念融入实践促进学生智力、社会、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发展;

    了解学生自我管理的影响因素与常见问题能够指导学生改进自我管理;

    熟悉积极干预的措施与方法能够有效管理学生行为。

    清晰阐述校规校纪的合法性要素展现法治管理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管理能力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符合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要求。

    熟悉制度执行力的影响因素清晰阐述制度执行不力的危害与表现形式能够对不完善的制度以规范的方式及时修订。

    熟悉冲突发生发展阶段理论能够预测和管理冲突展现解决冲突的技巧。

    了解常用法定证据种类、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展示有效收集证据和熟练运用取证技巧的能力。

    熟悉违纪学生应激性心理问题表现展示对违纪学生的思想与心理分析的技能以及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建立有效社会支持系统的能力;

    了解行为改变理论和干预技术展示与违纪学生有效沟通和引导的策略与技巧包括开放式提问、反馈式倾听、及时确认、阶段性小结、引导自我动机性陈述和对行为改变的承诺与计划等。

    全面掌握安全稳定教育内容能够系统设计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熟悉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信息分析和鉴别能力能够常规性地开展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熟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常见问题能够根据情况变化改进测评方式方法。熟悉法律和学校对学生信息保密的限制能够在知情同意或为防止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恰当分享信息。

    (三)高级辅导员

    熟悉现代学生管理理念与优秀实践案例能够指导创新管理育人工作;

    熟悉全员管理育人的政策和途径具有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协同育人工作能力。

    深刻理解现代学生管理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能够以良好的法治观和科学管理观指导工作;

    深刻理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能够敏锐地识别和恰当纠正侵犯学生权益的不当行为。

    熟悉学生管理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能够指导和监督制度执行工作及时识别和纠正制度执行中的不当行为。

    了解冲突解决的优秀案例熟悉冲突管理的常见模式和方法步骤能够指导辅导员解决冲突。具有指导调查取证和证据分析认定的能力能够恰当平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确保处理建议符合法治要求和教育目的。

    熟悉受处分学生常见思想与心理问题的表现形式具有从多角度观察和分析违纪学生思想状况的能力能够指导制定针对性教育管理方案。

    熟悉高校安全教育有效实践形式能够分类指导安全教育工作;

    熟悉学校安全稳定领导体制、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能够指导建立信息搜集、科学分析、有效报告、快速干预的工作机制;

    具有较强的分析、鉴别、预见和判断能力能够对安全稳定事件进行快速处置、及时反思和有效改进。

    深刻理解综合素质测评与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能够对测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改进。

    熟悉学生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能够恰当界定学生管理信息的分享范围;

    具有敏锐的伦理意识能够发现学生管理中的伦理问题并作出符合伦理原则和精神的决策。

    (四)专家级辅导员

    熟悉国内外学生管理育人的理论、实践模式和发展趋势深刻理解学校管理育人的理念、使命与途径能够设定学校管理育人目标发展管理育人项目开展管理育人培训指导、监督与评价管理育人工作。

    熟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法律问题深刻理解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实现条件、基本途径和实践要求能够落实法制理念与精神恰当维护和平衡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

    深刻理解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学生管理制度的目的、宗旨和价值取向能够结合实际修订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熟悉冲突管理理论能够应用适用理论指导实践。深刻理解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违纪处理优秀案例和实践发展趋势能够清晰阐释违纪处分的法律依据与政策依据恰当界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确保处理决定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和过程规范。

    熟悉违纪学生教育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掌握应激晤谈、心理放松训练、合理情绪疗法、价值干预等辅导技术能够为辅导员提供专业发展支持。

    熟悉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能够对安全教育工作进行规划、指导、评估和改进;

    了解校园和国家安全稳定的整体形势与发展趋势深刻理解安全稳定政策要求能够指导制定安全稳定处置预案以及对安全稳定工作进行有效性检验和科学性评价。

    深刻理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功能及其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熟悉构建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的原则和常见问题能够指导和改进综合测评工作。

    深刻理解学生管理伦理的理论基础和行为要求熟悉符合学生管理伦理的优秀实践能够对管理中的伦理困境进行评判和给予专业性建议。

    (责任编辑:胡義 张梦婷)

    参考文献:

    [1]吕晨飞.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职能的变迁与启示[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8,(7).

    [2]佘双好.论高校学生工作体系的生成与发展——兼论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J].思想理论教育,2008,(19).

    [3]张展.高等学校学生工作机构必须改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1983,(2).

    [4]张洪昌.高校学生工作体制亟待改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1987,(2).

    [5]龚海泉.高校学生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刍议[J].高等教育研究,1988,(1).

    [6]姜乃勤.学生工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J].高等建筑教育,1987,(1).

    [7]邱燕.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变迁与趋势展望[J].教育与职业,2016,(10).

    [8]陈光,胡凌云.论高校学生工作体系[J].江苏高教,1990,(5).

    [9]赵昕,张端鸿,赵蓉.高校学生管理:行政、管理与服务的路径——对2017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2017,(9).

    [10]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Z].教政法 [2016]1号.

    [11]段斌斌,孙霄兵.从“管理法”迈向“控权法”——基于三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本分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7,(5).

    [12]王大泉.学生管理新规修订的背景、原则与影响[J].中国高等教育,2017,(9).

    [13]刘根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功能的失落与复归[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8).

    辅导员主要任务是从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以及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从工作内容可以看出,辅导员的工作内容繁杂,能力要求高,工作压力大。李永山:论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范围——基于《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分析就是从高校辅导员日常学生管理的诸多细节为我们规范定义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范围。

    目前来说,高校里的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与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有两个必要条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党员,一般还会要求30岁以下。另外应聘的时候还有几个加分项:曾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者优先,获得过校、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拥有心理咨询资格证书,职业(生涯)规划师资格证书者优先等。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里的专职辅导员一般按照1:200的比例配备。

     

    (李永山:合肥工业大学研究员) (文章选自《思想教育研究》2018年11期)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高校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李永山:论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职业能力的专业范围——基于《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分析知识,对于高校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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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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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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