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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教育改革|近年中国职业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分析

    发表于:2019-08-02
    阅读:1930
    评论:0

      改革语境下的职业教育研究——近年中国职业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分析

     

      摘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职业教育改革给职业教育研究带来了新的问题视界,推动学者进行不断探索。在改革的语境下,探索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使命和转向、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职业教育公平治理以及职业教育课程、教学及教师的标准化等方面构成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的前沿和热点问题。研究问题紧扣改革主题,但尚未形成整体架构;研究领域不断扩张,但缺乏系统性的协同;研究范式体现多元,但结构主义范式仍为主导,这些反映出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职业教育研究;职业教育改革;现代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体系;

      作者简介:林克松,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博士后;;石伟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100026);

      最近五年(2010—2015年)对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教育研究而言是不平凡的五年。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形势下,我国职业教育重塑使命、自觉求变,围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这一核心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行动。宏观层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初步完成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中观微观层面,我国各省份频频推出诸如职业教育中本贯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等改革创新活动,以求最大可能释放改革红利。对于职业教育研究而言,改革的宏观语境不仅使研究传统热点问题持续,也催生了一些新议题的出现。透视和分析改革语境下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的热点和前沿问题,能够为“十三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和研究开启更宽阔、更理性的视野。

      一、探索经济社会转型下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使命和转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并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题中之义。其中,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是职业教育的外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是职业教育的内在属性。由此,在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职业教育有何为与何从的问题成为学者的探索焦点。

      (一)职业教育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处于向“工业化中后期”转型阶段,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均发生了转变,职业教育亟待重塑使命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概而言之,学者们普遍认为职业教育有必要重塑以下使命:一是培养培训“知识工人”以适应我国企业发展由“劳动密集”向“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转型;二是促进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和技术扩散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三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企业转型培养大批掌握智能化操作技术的高技能人才;四是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失地农民转业培训以及农民工职业培训以配合新型城镇化建设。[1]

      (二)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经济社会转型使得我国职业教育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亟待清晰定位、自觉求变,进而实现战略转型。

      第一,宏观层面,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职业教育要真正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须告别传统走向现代,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增量式发展向提质式发展转型、准入式发展向劣汰式发展转型、自主式发展向合作式发展转型。[2]对于农村职业教育的战略转型问题,学者认为,农村职业教育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城乡分割社会到城乡一体社会的现代性转型背景下发生的战略转向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新理念;二是确立城乡统筹的职业教育新思维;三是重新定位农村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四是逐步实施农村义务职业教育;五是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社区教育。[3]

      第二,中观微观层面,一批以中高职院校管理者为主的研究者在改革语境下思考了究竟职业教育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的问题,得出了这样的基本判断:一是中高职院校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及人才培养层次定位,明晰教育性与职业性、技术型与技能型、中等性与高等性的边界;二是传统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充斥着工具主义的价值倾向而缺乏对人本价值的关怀,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语境下,职业院校应充分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发展需求,以优质服务来兼顾各种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进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4]

      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核心制度安排,其不仅是当前及今后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主导战略任务,也是近年职业教育研究的热点。近五年,研究主要围绕什么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如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两大问题而展开。

      (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多维解读

      学者们基于“跨界”的视角,基于对职业教育规律和本质的深入研究把握其内涵和结构,提出以下几点:第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与经济体系紧密联系的特点,这要求处理好职业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培训体系;第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与普通教育体系等值通融的特点,这要求处理好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关系,构建两者相互沟通、衔接的体系;第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内部层次完整、衔接顺畅的特点,这要求处理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构建职业教育内部相互沟通、衔接的体系;第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终身教育的特点,这要求处理好学校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构建面向人人的层次体系。[5]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立体构建

      近年,学者们主要从四个不同的问题域出发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路径,不同的研究进路重在实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不同功能。

      第一,构建国家资格框架。这是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生发的新的研究焦点。该研究进路重在破除我国劳动制度与教育制度分离、职业资格证书与教育学历证书分离的问题,旨在实现学校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衔接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衔接。[6]学者们大多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欧盟、新西兰、俄罗斯、印度的国家资格框架的制定动因、发展历程、结构要素、实践策略以及核心特点等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解析,为我国构建符合国情的职业教育国家资格框架提供“他山之石”。

      第二,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中高职衔接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重在破解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分离的问题,旨在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由于该领域研究已有一定的研究积淀,近年学者主要深入职业教育课程教学内部,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计、教学改革、制度建设等具体层面出发构建我国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立体路径。[7]

      第三,推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该研究进路重在破解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分离的问题,旨在提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外部适应性。近年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的方式考察了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的相关性问题,研究结果普遍认为两者之间呈现显著相关性。[8]更多学者在剖析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立体路径和策略,其中不乏创新之见。

      第四,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该研究进路重在祛除传统“断头式”职业教育的弊病,力求向上延伸职业教育。对此,大多学者肯定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必要性。但是,对什么是本科高职学界语焉不详且未达成共识,大多学者认为应用型本科即为本科高职。但也有学者对此持批判性的理解,认为应用型本科不全属于职业教育[9],且“本科层次”的提法并不科学合理,因为其根基实质上还是传统普通教育的学制模式和框架,未必适合高等职业教育[10]。对于如何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者普遍认为,培养高质量的应用技术型人才以及为地方提供高质量的应用技术研究服务是其科学发展路径,应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专业结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校企合作、实践教学、管理机制等方面实现系统性的协同变革。[11]

      三、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

      职业教育如何办学、如何培养人才历来是研究的核心关注点,但又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经济社会以及职业教育自身改革发展均要求不断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近五年,学界对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有增无减,除了延续传统的研究话题之外,也清晰构成了若干新的研究热点。

      (一)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本土经验的概括总结

      对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已有较多的国际比较与学理分析,但基于实证研究对具有本土特色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理论抽象及特点剖析尚且不够,以致该领域研究长期处于“有研究无模式”的尴尬境地。近年一批学者,尤其是来自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高职院校的研究者,结合理论与实践,除了继续不断赋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一体化、集团化办学、东西部合作办学、园区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以及中高职贯通等经典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以新的内涵和经验之外,还有意识地在院校、区域层面概括总结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经验,提出了诸如“总部—基地”办学模式[12]、“县校合作”发展模式[13]、“三层对接”办学模式[14]、“基地+联盟”人才培养模式[15]、需求导向人才培养模式[16]等,这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现代学徒制的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践

      随着2011年国家关于现代学徒制试点政策从酝酿到出台,现代学徒制的研究随即成为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的又一个热点,相关研究存在两条进路。

      第一,现代学徒制的国际比较。学者们着重对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现代学徒制进行研究,发现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发展的形式和程度也有较大差别,但是,学徒制中的核心要素即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工学结合为内容、以学生/学徒培养为核心、在教师的专业教学和师傅的实践指导下开展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等是基本一致的。[17]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表征为:功能目的从重生产性到重教育、教育性质从狭隘到广泛、制度规范从行会层面上升到国家层面、利益相关者机制从简单到复杂、教学组织从非结构化到结构化。[18]

      第二,现代学徒制的本土实践。如何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是改革语境下职业教育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具有学徒制的发展历史,但目前却是世界主要国家中为数不多的、尚没有建立现代学徒制度的国家,现代学徒制有必要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重要补充。[19]但是有学者提醒,受制于企业利益不大、院校能力不强、学生前景不明和制度保障不够等因素,在我国推进现代学徒制困难重重,我国发展现代学徒制务必谨慎、理性,适宜选择供给引导型的试点模式并在小范围、小规模开展试点,适合以在校学生为培养对象并以学校为本位,需要制定基于现代学徒制的工学结合培养方案并转变学生考核评价方式,还需要充分考虑制度环境、企业参与、经费投入等保障要素。[20]

      四、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

      提升质量既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构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又一重要战略任务。近年,针对如何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问题备受学者关注,并主要形成以下研究领域。

      (一)借鉴西方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的先进经验

      一些学者研究分析了欧盟、德国、丹麦、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参考框架和运作机制,发现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是国际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西方教育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完备、透明的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但有全面科学且可操作的质量标准,而且具备完整规范的运作机制。[21]另有学者比较分析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等国家以及欧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关职业教育质量评估的指标、过程、机制和举措,发现国际职业教育评估体系具有以下共同特征:重视对职业教育发展经济社会背景的考察、把职业教育作为一个完整体系的角度制定指标体系、重视对职业教育投入与结果的评估、评估指标突出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及劳动力市场联系密切。[22]

      (二)确立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的价值取向

      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实践活动,科学理性确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的价值取向非常重要,在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情境下尤为如此。学者们认为,在价值多元化时代,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在宏观上要秉承以人为本、教育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在微观上要坚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突出对教学过程中隐性要素的考查,提升院校参与评估的内在动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实现教育质量监控的常态化、持续化和动态化。[23]

      (三)评估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状况

      人们对职业教育质量真实状况的认识长期处于感性经验和人云亦云的层次,这不利于实践发展。近年来,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评估了我国高职学生素质能力状况[24]、高职院校学生满意度[25]、高职院校服务质量[26]以及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绩效[27],基于证据得出了翔实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良方案,这有助于了解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以及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方略提供实证依据。

      (四)探索我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构建策略

      宏观层面,一些学者从国家、区域以及职教集团的角度探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的构建;[28]中观层面,一些学者从职业院校的角度探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课堂教学、校企合作的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29]微观层面,一些学者以校长、教师、学生的视角探讨学生职业能力、教师教学以及校长领导的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30]

      五、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理念、目标一脉相承,是当前及今后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学界围绕这一新问题展开了积极探索,内容主要聚焦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体认识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话语体系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学界对其进行本体性的阐释和具化,剖析了其内涵、特点和框架,形成了以下基本认识:第一,职业教育治理具有特殊性,表现为多元、全局、复杂、敏感等特点;第二,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层面,内部治理是职业教育机构与政府、市场、社会多主体之间相关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外部治理是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第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应在职业教育思想理念、制度体系构建、管理运行机制等三个层面进行系统设计;第四,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是设计合理的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学校之间的关系;第五,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以社会多个主体协同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治理体系。[31]

      (二)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策略

      第一,国家层面。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呼唤修订《职业教育法》,重点应从明确职业教育法律主体、重建管理体制、激励社会广泛参与以及完备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32]第二,区域职教集团层面。学者们基于多重理论视角,剖析了职教集团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阐释了职教集团利益协调的制度安排,并提出了相应的职教集团治理模式。第三,学校层面。学者们普遍认为,新的发展形势要求职业院校必须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职业学校制度。[33]

      六、职业教育公平治理

      近年来,无论是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战略还是从职业教育改革实践抑或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来看,职业教育公平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有关职业教育公平治理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条进路。

      (一)职业教育均衡发展

      第一,在城乡职业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城乡职业教育之间在核心教育资源、结构布局、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衡现象,而问题导致的关键症结在于职业教育城乡二元化桎梏以及相应的教育体制障碍。[34]针对问题,学者们从统筹发展理念、办学管理体制、投入配置机制、人事管理体制等不同角度提出了促进城乡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二,在区域职业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上,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范式测度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省市之间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经费投入、校企合作条件、人才培养成效等要素上的均衡状况,证实我国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域不均衡现象,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建议,如分区域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发展战略,实施标准化建设,加强东、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加强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融合性等。[35]

      (二)弱势群体职业教育

      让弱势群体拥有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是职业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农民工(离农取向)职业教育和农民(留农取向)职业教育层面。

      第一,在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上,学者认为,职业教育培训是促进农民工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的主要途径,但当前农民工职业教育与政策预期仍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职业教育在组织体系、课程体系、保障体系等方面问题重重。[36]学者们就此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建议。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一大批学者已将目光聚焦到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上,并从理论和实证等不同侧面研究了其现实意义、发展现状、实存问题以及改良方略,成为农民工职业教育研究新的亮点和增长点。[37]

      第二,在农民职业教育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留守农民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受重视不够,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未来有待加强建立公益性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以及提高培训有效性。[38]

      七、职业教育课程、教学及教师的标准化

      近五年,随着实践和研究的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教师的标准化问题从内隐走向外显,成为新的研究增长点,相关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的标准化

      随着职业教育课程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化,加强规范、统一标准成为实践的诉求,学者们普遍呼吁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宏观层面,国家需要承担以下课程建设行动:研究并发布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与职业院校专业发展状态数据;开发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建设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精品教材;构建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国家队。[39]中观层面,职业教育课程建设应当增加课程标准中对于工作过程的动态分析,课程开发要注重对职业活动、职业知识的深刻分析,强调工作过程的完整性以及遵循职业成长的规律性。[40]微观层面,加强职业能力研究,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与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制定学生职业能力标准,并运用诸如职业能力与职业认同感测评(COMET)等量化方法对学生的职业能力展开科学测评。[41]

      (二)开发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

      自2012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展职业教育部分专业教学标准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起,我国开始进入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新国标”的阶段。近年,学者对此问题主要开展了如下探索工作:第一,比较借鉴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制定主体、呈现形式、开发过程等内容,以期为我国专业教学标准的开发提供借鉴;第二,从理论与实证等不同侧面分析我国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理论基础、客观需求、潜在问题和应然策略;[42]第三,论证开发具有国际水准、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方法途径,提出国际水准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开发必须要有国际化、体系性和开放式的视野。[43]

      (三)构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针对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究竟应当包含哪些结构和内容、如何构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两大问题,学者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第一,比较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教师专业能力标准的结构、执行细则、制定过程和主体以及评审过程等内容,以期为我国制定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提供有益借鉴;[44]第二,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包括“双师型教师”专业标准、中职教师专业标准和高职教师专业标准,专业标准的内容基本上表征为专业伦理、专业信念、专业理论、专业实践以及教育实践几个维度。[45]

      八、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的特征分析

      在改革的宏观语境下,我国职业教育研究自觉观照改革实践,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工作,不仅著作和论文数量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以及对学术界和决策影响力上也逐渐提升,但仍存在不足,具体来讲,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研究问题紧扣改革主题,但未形成整体架构

      最近几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更加重视。结合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定位、新任务和新思路,在坚持和深化改革的宏观语境下,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紧扣改革主题,研究热点与改革议题高度匹配,发挥了面向改革、服务实践的功能,彰显了职业教育研究的实践品格。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大规模跟随改革动态和行政指向的研究特点,一方面容易导致超前的基础理论研究渐行渐远,另一方面则使得近几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较少出现围绕某一问题展开具有逻辑层次的系统探索的学者和成果,研究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不够,这不但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的整体架构,在根本上也不利于指导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实践。

      (二)研究领域不断扩张,但缺乏系统性协同

      近年来,职业教育改革使各类研究问题不断涌现,加之我国职教学科的快速发展和职教科研队伍的壮大,使职业教育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张和分化,越来越走向专门化。这种扩张和分化是“学术现代性”的内在逻辑所致,但这也导致学者们往往在特定的研究领域里面“跳舞”,难免视野狭窄,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缺乏必要的思想交汇,一个研究领域中的学者对于另一研究领域中的学者的工作往往不甚了解,不利于职业教育研究整体学术质量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板块式研究”显然难以在深层次上服务职业教育改革,因为任何改革都是系统性、耦合性、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状式工程”。

      (三)研究范式体现多元,但结构主义范式仍为主导

      较之以往,近年我国职教研究无论是在方法论还是在具体研究方法的应用上都愈发多样,不但丰富了学术生态,也提升了学术研究服务改革实践的效度。但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至少一半以上的研究基于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而进行。所谓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主要表现为思辨性的理论建构,倾向使用诸如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文献法,热衷开展历史研究、国际比较、文献综述、政策分析以及概念分析等。以结构主义研究范式为主导的研究生态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近年我国职业教育研究仍主要表现为“应然式的研究”,许多成果在研究边界上定位于国际层次和国家层次,在研究功能上定位于借鉴移植和理论启示,这导致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层逻辑和具体运作缺乏必要的解释力和指导力。本文来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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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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