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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3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要求,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7日
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和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现就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按照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二)实行统一分类评价。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评价。
(三)突出品德业绩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突出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能力。
(四)强化评价使用相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实施范围
本市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三、级别设置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设为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四、评价方式
(一)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1号)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见附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特别是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3号)有关规定,申请开展中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五、评审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的专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不少于33名专家的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评委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少于总数的50%。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
六、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布安排。市人社局部署公布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市人社局。具体材料要求以每年公布的申报评审安排为准。
(三)评审公示。市人社局组织评委会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七、相关政策
(一)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二)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强化业绩评价导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四)向优秀人才倾斜。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畅通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通道。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高技能人才,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五)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的其他系列职称人员,可转评同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符合上一级别资格条件的,也可申报上一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
(六)技工院校教师各级别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八、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推进,稳妥实施。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让广大技工院校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加强监管,确保公平。落实职称评审工作各项监管制度,在职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评审会议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