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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留学生
央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王启慧) 职业教育法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留学生这个话题是怎么来的?原文如下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职业教育的定位、热点难点、改革发展实践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包括推行学徒制度、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将每年5月的第2周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宏观管理指导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组织开发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职业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征求意见稿》在对职业教育教师地位提升方面做出了要求。其中提到,将健全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保障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鼓励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要求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在保障职业教育学生实习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在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基础上,做出了完善修改:
要求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新增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