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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教育App备案第三批名单 100唯尔教育App在列
2020-01-21 09:51:40来源:100唯尔

120日,教育部公布了教育App备案第三批名单。

  120日,教育部公布了教育App备案第三批名单。

  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持续推进教育App备案,在20191225日至2020114日期间完成了对605家企业的1300个教育App备案工作。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附件:教育App备案名单(2019.12.25-2020.1.14

  

100唯尔教育app赫然在福建区域首位,完成第三批备案。

前两批名单:

   教育App备案名单公告(2019.12.16-2019.12.24

  教育App备案名单(2019.12.1-2019.12.16

教育部已要求,在进行备案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上建立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目前,投诉举报通道正在搭建。未来,用户提出的意见,有望通过该平台直接分发给App提供者,促使其整改。

附:《教育APP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教育APP意见》)中“教育部制定备案办法,明确备案流程和内容”的重要行动。本文拟对《办法》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总结和解读。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意见》的几点理解

  (一)机构使用者备案

  《规范教育APP意见》的备案要求仅限于“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办法》事实上增加了新的备案主体要求,即“机构使用者”也必须履行备案义务。这事实上是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了新要求。而且适用的APP范围包括了“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

  从监管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有大智慧,很科学。《办法》并未要求所有的使用者必须备案,仅仅要求的是机构使用者必须备案,这并不会增加普通使用者(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教育APP当前的推广模式,主要采用的都是先打通B端学校,然后走向C端消费者的推广模式。要求学校、行政机关备案,监管机关可以很快的使用端获取到教育APP信息,从而进行有效监管,将不良的APP清除出市场。此外,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和监管措施针对一般的互联网企业或者教育企业(属于移动应用提供者)效果有限,但是指导、监督学校或者下级行政机关,高效快捷,立竿见影。

  从《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机构使用者备案,还存在一个“确认”的步骤,“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从这一点来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有可能成为“确认”对象,与“教育移动运用提供者”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管辖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这对于人数较少的基层教育行政机关。

  (二)特殊应用的平台方义务

  《办法》明确提出“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这一规定,从现阶段来看,属于对腾讯公司的特殊要求。腾讯公司需要专门的人员和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接受小程序和企业号开立或者注册主体的备案信息,并且及时的将该信息共享给教育部。

  从法律角度来看,《办法》又对《规范教育APP意见》进行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将“小程序”或者“企业号”等解释为“教育移动应用”。这一点是与普通人的理解的“APP”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办法》第二条以及《规范教育APP意见》皆明确规定:“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从规定的具体内涵来看,“小程序”或者“企业号”也勉强可以解释到“教育移动应用”里面去。

  具体到备案的实操层面,“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的微信企业号是否需要备案?相信这是很多教育企业的困惑点。

  (三)不备案或者不及时备案的法律后果

  不备案,或者不及时备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是相关未备案或者未及时备案的主体最关注的问题。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没有配套处罚机制的条文,很可能就会因为没有牙齿流于形式,无法落地。从《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主要惩罚性后果有“约谈”、“通报”、“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撤销备案”、“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总体来说,这一些处罚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效果应该不错;但对于教育公司或者互联网企业,处罚措施的震慑效果可能就一般,很多都是在“备案”的范围内讨论“不备案”或者“不及时备案”的处罚。笔者更倾向于直接规定违反具体内容,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网络安全法》第几条进行处罚即可,这样可以一定程度解决或者回避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无法设立特殊行政处罚措施的法律障碍。

  (四)过渡期的特殊待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点明确规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备案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请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两个月的备案缓冲期,放宽条件,不将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作为前置条件,这是对于《规范教育APP意见》和《办法》的变通,也是加快备案进度的缓冲措施。

  同时,《办法》又要求“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两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明显可以看出,教育部为难啊,时间短,任务紧,问题多。事实上,《规范教育APP意见》工作目标要求是“2019年底,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变更到2020年1月31号之前完成,已经往后延长了一个月。过渡期取消前置条件,也是为了督促企业(主要是没有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完成备案任务。不过短期来看,按期完成还是有较大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