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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地要求延迟复工,延迟复工,算放假吗?工资怎么算?一文解读疫期劳资常见问题!
2020-02-06 10:15:01来源:100唯尔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将迎来春运返程潮的挑战。国家和各地的政府、人社厅(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文件。

  继国务院126日决定延长今年春节假期至22(初九)之后,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余省份又密集发布通知,除湖北省均要求复工时间不早于29日(正月十六)24时。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此后,上海、重庆、广东、浙江、云南、福建等多地陆续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迟开学。

  

  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23日至7日(89日为周六日)这5天内到单位上班、在家办公、在家休息,三种情形如何计算工资待遇,是企业和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上海已明确这5日为休息日,上班应当发两倍工资;广东明确这5日为工作日,员工正常上岗,企业照发工资;不过,其他省份还未明确这几天的法律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就在1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

  多地普遍要求企业延迟至正月十六后复工

  据吉林日报报道,127日,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224时前复工。中新经纬客户端发现,同日,上海市、浙江省政府部门均发布通知,要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

  

  128日,广东省、江苏省、重庆市纷纷通知,要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此外,129日,云南省通知,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福建省通知,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省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

  

  除此之外,据四川当地媒体报道,四川省自贡市和泸州市均发布通知,要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均提到,关于延迟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此外,部分地区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也有所推迟。据央视新闻报道,北京市住建委129日通知,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924时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

  

  在此之前,天津市住建委通知,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建筑工地传播,全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那么,延迟复工,算放假吗?工资待遇怎么算?……有律师向记者表示,2月3日至7日宜被定义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所形成的“停工日”,其劳动法的属性仍然是工作日而不宜认定为休息日。简单说,就是这几天正常上岗或在家办公,都应按正常上班来发工资。连日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收到多起企业“强制复工”的投诉,现特邀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炎辉及其专业律师团队来为您解答有关疑问!

  

  1、在家上班,是否应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属于延迟复工除外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依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不可以。根据20201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29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3、强制复工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提前复工有可能被他人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甚至不能排除因提前复工后引发群体性疫情爆发,进而引发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涉事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被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罚款;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4、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如何安排?

  

  优先安排休年休假,可申请事假病假等。

  

  5、假期结束,职工未及时返岗,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因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6、员工被隔离,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

  

  7、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

  

  可以,但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8、员工结束隔离需继续在家休养的,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若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调休、休年假、或调整为公司福利假期等;员工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同时员工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按程序申请事假。

  

  9、对已确诊及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怎样考勤?

  

  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按照“出勤”执行。

  

  10、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安抚、沟通、书面通知或远程工作,无法沟通解决的,及时通知返岗,逾期返岗的,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11、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被感染,是否属工伤?

  

  应当视为工伤。

  

  12、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3、员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可以报销,由医保基金支付。

  

  14、企业安排职工前往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拒绝的,企业可否处罚员工?

  

  不可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员工除外。(记者 王新月)

  

  延长假期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具体怎么算?一张表带你看懂:

  

  

   15.已复工或确有复工需求怎么办?

  那么,已经复工、复产,或者确实有复工需求的企业要怎么办呢?各地通知中对相关情况也有所提及。

  重庆市表示,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福建省要求,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

  上海市要求,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此外,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谈及延长假期,在国家卫健委27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一级巡视员贺青华表示,通过专家研判,适当延长假期,让工作人员或返城的人员在家里适当多留一点时间,有助于阻断可能的聚集性传播。

  此外,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宋树立补充表示,延长假期让大家能够更多地留在社区、留在家里,这对于疫情防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疫情肆虐下的延迟复工,一些企业势必难以承受人力成本,生产经营都将面临困难。那么当下,如何保护好企业、员工双方的利益,“共克时艰”?

  洪桂彬认为,政府应当平衡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员工利益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证防疫措施到位(除特定企业外,不安排人员聚集式办公)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企业在常态下的用工自主权,包括安排年假、在家办公等。

  他指出,除上海以外的其他省份,在延迟复工通知的表述中未明确延期复工的性质,建议将其视为在遵守防疫措施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包括与员工协商一致作事假处理、安排年休假、安排在家办公等。

  周开畅也认为,延迟复工期间,无论是休息,抑或在家值班、工作后予以补休,还是安排年假,均不违反“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疫情防控的要求。“既然如此,在操作上,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或机构应该留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空间,以平衡疫情防控、个人安全和企业发展的关系。”他说。

  (注:本次法律服务由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炎辉及黄华飞、杨佳、王婧、史文生等专业律师提供。)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