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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中小学开学延期,学费能退吗?暑假补课吗?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局回应是......
很多同学都在咨询学校已收的费用,因为疫情没有返校,能不能将这些费用退还的问题。
假如没有疫情,幼儿园的一学期和小学是一个性质的。就是4到5个月之间为一学期。同样分2-6月为上学期,9-1月为下学期,时长20周。根据原定计划,全国幼儿园、中小学本学年第二学期于2月上旬左右上课,小学的学期不出意外,7月1日正式开始放暑假。
只是因为疫情原因,开学时间一再延期,距离原定开学时间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我们还没有收到开学的正式通知。那么,家长都非常关心,本学期上课时间推迟一个月多,上课时间减少一个月,幼儿园小学开不了课,这学期的学费该怎么算呢?缺少的课时又该怎么补上呢?有些私立小学、幼儿园学费已经交了,开学延期,学费能退吗?暑假补课吗?
先来看看其他地区教育局的回应吧~教育局回应是.....
广东省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时间。可通过周末一天时间调课,或者压缩暑假假期等方式补偿,保证总课时不减少,关于是否退费或者怎么退的问题,要等开学时间确定之后再进一步分析处理。但也有家长表示,更乐于接受补课安排。父母上班,孩子在家没人看管,在学校反而可以减轻家长的压力,疫情结束后,利用周末或暑假补课也未尝不可。
【广东教职员工返岗前需进行核酸检测】广东省全体教职员工在返岗前需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并且无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方可返校返岗。 长沙市教育局进行了回应:虽然开学延迟,但开展了线上教学,学校教师工资都是正常支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应据实结算。同时,要通过学校官方渠道向家长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调整情况。
对于由于受疫情影响学费如何结算的问题,部分省区也公布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于幼儿园与中小学,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各地都有不同的退费规定,一些地区采用之前成熟规定来处理家长退费要求。
北京市: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剩余部分
根据已经公布的有《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费不得跨月收取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山东省潍坊市:幼儿园网络课程不收费
山东省青岛市: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
浙江省温州市:
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
《温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幼儿因故中途休园、退园、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天津市:民办学校不得跨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天津市也有详细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期)收取。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费及住宿费。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不退费用。
天津市对于幼儿园收退费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因故退园、转园的,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暑假缩短?周末补课?
开学在即,一个现实的问题又摆在了家长面前:
如果要补足春季学期的教学时长,
是不是意味着,周末和暑假会被占用?
其实,一个月以来有关“压缩假期补偿教学课时”的话题热度一直有增无减
“今年暑假究竟怎么放?”“周末是不是要没了?”“暑假夏令营、兴趣班都交钱了,现在这样,还去不去?”
这些都成了令家长们眼下最焦虑的问题。自山东首先宣布压缩假期补偿延期开学以来,家长们的困惑就没停过。目前,江苏省采取了怎样的措施呢?
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的通知》公布的通知要求,要统筹2020年春季学期与秋季学期教学计划,在不影响整体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个别春季学期课程可调整到秋季学期开设,或适当压缩双休日和暑假休息时间。注意,此条通知仅仅是针对高校!目前对中小学是否用暑假或周末补延时开学的时间,江苏暂时还没有通知!
目前,又有多个省市发布“压缩假期”的通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其他省的情况!
山东省
早在2月1日,山东就发布了《关于做好延期开学期间普通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内容,主要通过调减周末时间、压缩暑期假期等方式来补偿,保证总教学时长不减少。
广东省
针对广东中小学,教育厅要求: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时间,可通过周末(周六或周日)1天时间调课、压缩暑期假期等方式补偿,保证总课时不减少。
针对广东的高校、中职学校,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通知》:各学校要按照确保教学时间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学生不返校、不见面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并尽量保障学生不在校期间访问学术期刊网和查询下载资料的需求。因推迟开学延误的教学时间,应主要通过调减周末时间、压缩暑期假期等方式进行补偿。
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通知:受疫情影响,2020年春季学期因延迟开课耽误的教学时间,高三、初三年级可在2020年春季学期内通过调减周末及节假日时间补足,其他年级通过压缩暑假假期补足。
四川省
针对中小学,四川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时间,可通过调整周末和暑期等方式补齐。
针对高校,四川省教育厅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各高校要合理调整教学时间,能够通过调整暑假放假时间保证教学学时的,原则上可优先选择调整。(细则如下↓↓↓)
各高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统筹安排春季学期与秋季学期课程教学计划,合理调整教学时间。
能够通过调整暑假放假时间保证教学学时的,原则上可优先选择调整。
对于无法通过调整暑假放假时间保证教学学时的,要坚持“一校一策”原则,结合不同专业、不同类别学生的特点和学业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因延迟开学教学计划调整和疫情防控期间教学工作总体方案。
陕西省
2月11日,陕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第十场新闻发布会上,陕西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赵昶葆表示:“各地各校后续可采取周末调课、压缩暑假时间等方式补齐总课时。”
除此之外,甘肃省、重庆市、河南洛阳等省市也要求通过调减周末时间、压缩暑期假期等方式来补偿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内容,保证总教学时长不减少。
不论是针对中小学还是针对高校下发的通知,我们都可以看出一点:教育部门在想法设法地保障孩子们的学习时长,尽量不让疫情影响到孩子的升学、毕业。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个举措还是很暖心的!
再来看看教育部的官方预警:对什么情况下能够退费,退什么费,由谁制定退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未开学开课情况下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问题,4月10日,关于学费,教育部发布重要预警!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未开学开课情况下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问题,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布预警,强调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教育部还提出,应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合理退费】近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费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费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