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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伟| 职业教育如何定义?学习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意见:强化了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着重提升治理能力
原标题: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刍议: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
从现在国家教育资源的调配比重和力度上来看,职业教育占了一个相当的比重。职业教育尽管和985、211重点大学教育内容大相径庭,但职业教育也是在不断培养着大量的与社会接轨化更强的实用型人才。那么,职业教育如何定义,小编斗胆和广大读者一起来探讨一下。一点拙见,仅为抛砖引玉。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发布,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和广泛热议,认真学习《草案》可以明显感受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代气息扑面而来,新精神在多条目体现,新思想在多处闪耀。
《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征求意见稿》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的定位,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紧紧围绕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征求意见稿》具体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加强了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草案》提出“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中等职业学校、专科职业高等学校和本科职业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统一化,中等职业学校一直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将成为历史。这是党的十九大精神“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思想在职业教育领域具体化的实际表现。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则,增加关于职业学校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凸显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地位。将“职业教育体系”作为第二章内容,紧跟在“总则”之后,足见其重要性。研读法条,可以发现1996年职业教育法中提及的初等职业教育消失了,但出现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学历层级向上延伸,底部抬高现象明显。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仍将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定位和发展原则。参照国际上关于职业教育的定义,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
第三,强化了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着重提升治理能力。在外部,将“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成为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的重要议事平台和决策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来指导职业教育考核、评价的开展。在学校内部,要求职业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允许职业学校将“一定比例”的教职工编制用于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建设结构。
健全职业教育举办机制。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推动多元办学,规定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权利与职责;创新举办形式,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
第四,着力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利好环境。将“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写入法条,体现了对这个社会问题的强烈关注。可以说,技术技能人才待遇问题才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影响职业教育吸引力的终极性因素。对于企业“聘用未经过职业教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合格职工”,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范了劳动力市场就业准入制度,有力保护了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允许职业学校“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是激活职业学校培训功能、释放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
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门的突出问题,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省级统筹;健全支持体系,规定设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规定建立“1+X”和“X+1”制度。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着重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强化企业办学权利;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明确校企合作的形式;推进学徒制培养;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
建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体系。着力破解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性不足的瓶颈问题,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明确职业教师应当具备实践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完善技术技能人员转任专业教师制度和技术技能大师制度。
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新增关于质量评价的条款,确立了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学校自评,明确评价的组织形式、内容要求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制度。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吸纳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学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自主办学,落实职业学校管理自主权,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强化教学自主权,扩大学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给予更大招生自主权。
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职责,明确政府统筹使用经费、支持职业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入和职业学校多元筹措经费的体制机制。
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的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同时,强调职业学校受教育者平等地位。
强化法律责任。按照立法规范化的要求,单独增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政府责任、明确了企业责任、学校责任和实习单位责任,体现法律强制性。
此外 ,教育部还就几个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
关于技工学校特别是技师学院的法律地位。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根据《实施方案》,增加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
关于是否保留初等职业学校教育。为保持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实践中全国仅有职业初中15所,且已统计入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作为义务教育的特殊类型),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表述。
关于采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关于职业教育等级。将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为将来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对接国家资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职业教育是我们国家实现现代化最重要的智力保障。我们既需要培养爱因斯坦、培养爱迪生,也需要培养鲁班。目前,在职业教育方面,还存在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理念问题,以及重课堂教学、轻实践能力的培养的教育教学方面问题。对此教育部将采取修订职业教育法等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在学习《草案》过程中,也有一些没有学懂弄透的地方,或是因为自己没有读懂法条,或是因为《草案》作为一个征求意见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笔者感到,《草案》对于职业学校具有“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强调不够,甚至有弱化倾向。法律条文可见的基本上都是“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职业培训,而对于职业学校可以开展的培训工作着墨不多,育训结合、并举并重的思想没有承袭下来。其次,《草案》强调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但却是从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层次分别给出界定,既不利于呈现体系的连贯性和一体性,也不利于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的条款会更加加剧中等职业教育的担忧,影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信心,毕竟“双高计划”已经忽略过中等职业教育一次,引起了中等职业教育在后示范校时代如何发展、还要不要发展的激烈争论。如果在职教法制定中不对此加以修正,恐怕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和舆论。在当前国家教育财政投入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投向具有强烈的风向标和导向作用,对事业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再其次,关于行业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明确,是本次修法的重大进步,在要求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补偿,但在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权利方面,以及如何参与学校办学等方面内容表述还不够清晰和充分,还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空间。
(作者:聂伟,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中国教育报》2019年12月17日第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