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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学习体会 |黄景容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二十条)学习体会|黄景容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国发〔2019〕4号)是继2014年5月2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之后的第二个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发”文件。两个最高级别文件的共同特点是:都推出批量性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相信省级政府都会有落实的方案或细则。相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都会认真学习,抓住这一大好机遇,狠抓落实,促进学校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现将本人蜻蜓点水式的学习体会分次汇报如下,仅供参考,敬请批指。
一、“前言、总体要求与目标”的学习体会
原文1: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一)学习体会:
1.“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这是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新态度,对职业教育形势的新判断,对职业教育地位的新定义,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时代新认识,社会新导向,市场新希望,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长期以来,相对于可望成贵族(古代)、可望当“干部”(现代)的“不”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因为是平民的、技术工人的教育而被各界集体歧视,成为边缘化教育。国发4号文的第一句就颠覆性地高阶定位。仿佛一声春雷,有点惊天动地!实属重大事件,必将载入史册。
(二)实施建议:
1.既然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而且“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那么,建议教育部首先应该从职责调整、机构设置、政策供给、培养质量要求等方面,对职业教育有倾斜性明显的行动,带头体现二者的“同等重要地位”。
2.建议国务院联席会议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相关部委,在今后的相关政策制定中,能够落实二者的“同等重要地位”。
3.建议各省级政府的方案、细则制定中,不仅能够写上这句话,而且,在今后的实践中也能落实这一精神。
4.建议也应明确:“同等重要地位”的职业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原文2:
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
(一)学习体会:
1.三个“转变”表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向。第一个转变主涉职业教育的结构;第二个转变主涉职业教育的效益;第三个转变主涉职业教育的模式。三个“转变”的实质是:转结构、提效益、改模式。
2.第一个转变——转结构。职业院校类型至少应有四个:府办类院校、企办类院校、民办类院校、混合类院校。从趋势看,四类院校的占比,府办类院校应该略高一些。“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并非意味着今后政府都不办职业院校了。支撑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支柱类产业的专业、其他类型院校不想办或办不了的专业应该由政府通过直接举办院校来建设。
3.第二个转变——提效益。提高质量,至少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毕业生的质量;二是学校社会服务或叫学校功能。提高质量就是提高职业教育社会效益。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并非简单化地压缩规模,应该是在坚持职普比大体相当规模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毕业生培养的质量和其他社会服务的质量。
4.第三个转变——改模式。
(1)“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需要指出的是:全国技工院校基本不存在参照普通教育办学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技工院校早已经在实行“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教育模式了。
(2)国际上,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有学校本位、企业本位、校企合作、社会本位四种。教育与经济关系松散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采用学校本位,即学校主导的职业教育模式。我国是学校本位职教模式的典型代表, 日本是企业本位职教模式的典型代表, 德国是校企合作职教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是社会本位职教模式的典型代表。
(二)实施建议:
1.“转结构”的建议:府办类、企办类、民办类、混合类四类院校,比较理想的占比排序应该是:府办类→民办类→企办类→混合类。前二者在反映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力量方面具有较大规模与非营利性相结合特点,可能成为今后全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两大方面军。特别是民办院校中的非营利性学校,等于准公益类性质,是减轻政府办学负担,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不足问题的重要力量,应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为此,建议地方政府在落实《方案》中,不仅要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也应强调:公办职业院校与民办职业院校是两种不同的职业院校,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加强法律规范,过程监督,质量评价等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府办类院校民办类院校并举的政策。
2.“提效益”的建议: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和职业院校在落实中考虑两点:毕业生质量和其他社会服务质量。毕业生质量的评价,建议聚焦于学生毕业前的学业成绩和毕业后的就业状况,且以后者为主。毕业后的就业状况主要包括毕业生的稳定就业、工作业绩、工资收入和用人单位满意程度。其他社会服务质量的考评,建议首先明确定位职业院校功能四个:学制教育、职业培训、技能评价、就业创业服务。其次,通过政策供给,要求职业院校履行四个功能以提高应有但忽略了的办学社会效益。
3.“改模式”的建议:当下我国职业教育模式的提法很多,我认为,人社部实行多年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模式切实可行且有明显效果,值得借鉴。“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建议在人社部“校企双制、工学一体”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元素:素养培育,成为“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素养培育”模式。
原文3:
“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
(一)学习体会:
1.这是建国以来,国家层面第一次告诉职业院校老师:什么叫“双师型”教师。涉及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的新要求问题终于有权威答案了——同时具备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叫双师型教师。——这个括号含金量高。
2.“双师型”教师的难不在于理论教学,而在于不仅要具有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应的用人单位的工作能力,还要拥有把这些工作能力传授给学生的教学能力。很难绝对做到,但应基本拥有。
3.这里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前面应是省略了“专业”二字。
4.这里的“实践”不应该只是课堂上指导学生开展一般的“做”或在教学型实训室里脱离真实工作场景的浅层实践;这里的“实践教学能力”应与国务院“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教师能力要求划等号。否则,成为一名“双师型”教师太容易了。到2022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的任务就太容易完成了。
5.“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能否落地,既有专业实践能力,又有专业教学能力“双师型”教师是关键。我国职业教育十分需要这样的“双师型”教师。
6.但,“两种能力”=“双师”吗?
7.“双师型”教师需不需要分等级呢?
8.要求学生须“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那么,教师,要不要职称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呢?
(二)实施建议:
1.现行已被统计为“双师型”教师的教师,应该按照本《方案》要求重新确认。
2.“双师型”教师应该有专业发展梯次政策。
3.建议尽快建立国务院新定义的“双师型”教师奖惩制度,特别是激励政策。以下个例建议参考:
(1)本人2002年从局机关到深圳技师学院工作,2004年开始,学校实行“双师型”教师制度改革。明确既有职称,又有职业资格者为“双师型”教师。
(2)“双师型”教师分三类:准双师型——助理讲师职称+高级技工职业资格;双师型——讲师+技师;双高师型——高级讲师(副教授)职称+高级技师资格。
(3)“双师型”教师比非“双师型”教师付出更多。按照多劳多得、激励先进的原则,明确“双师型”教师的课酬高于非双师型教师:准双师型课酬系数高出0.3;双师型课酬高出0.4;双高师型高出0.5。(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