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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进口电商物流管理中关键节点解读:直邮模式入境包裹的申报审批
2020-05-28 22:50:59来源:100唯尔

  

  跨境进口电商物流管理中关键节点解读:直邮模式入境包裹的申报审批

  2016年4月8日后启运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含网购保税和直邮模式),须满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简称正面清单)及清单备注要求;不在正面清单内的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口。 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可免于向海关提供许可证。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邮进口商品,不予签发通关单;同时,按照质检总局邮寄物和快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本节内容将重点讲解跨境进口电商直邮模式下入境包裹的相关申报审批过程。

  一、案例名称

  某关区直邮模式下入境包裹的申报审批

  二、重点提要

  1、包裹入境后的直邮申报、三单比对

  2、4.8新税率后税费的计算

  三、案例

  1、案例描述

  直邮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不同的是,直邮模式是先有订单后物流 的形式,都是基于跨境电商平台零售,入境采用包裹形式申报。

  提示:如果是直接从境外卖家直邮过来的包裹并不属于跨境进口零售电商的范畴,属于C2C模式,报关通过行邮申报系统,税率适用行邮税。

  那么在集货直邮模式下,郑州关区的相关流程和监管要求是怎样的呢?

  2、案例分析

  海外集货直邮流程 (以郑州关区管理为例)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海外直邮的商品。此订单信息传送至海外仓后,海外仓根据订单信息进行采购入库,分拣、包装、称重、粘贴面单和快递单。然后集合多个订单包裹进行国际货运,最终以单个包裹的形式直达到中国。一般由于采用国际快递的货运时间较长,因此,有条件的都以航空运输、包机为主。

  集货直邮过来的包裹将在落地后卸货到机场监管区域。根据郑州海关规定,国内备案的跨境电商公司需要在飞机落地郑州3个工作日之前将符合中国海关申报要求的订单信息发给报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包裹中的商品必须在正面清单中,否则将以一般贸易方式通关

  在中国口岸,按照单个包裹进行清关。这几面涉及到几个主体,海外仓运营公司,物流公司,电商平台、支付公司,国内备案主体公司。报关服务平台需要针对订单,支付单,快递单三单信息进行比对,并针对符合正面清单下的包裹进行申报。

  海关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通关;国检部门对包裹进行抽检;

  包裹在通过报关报检后,需要过X光机查验 ,查验通过的直接装入国内快递进行分拨、派送;X光机查验有问题的直接抛出人工查验,人工查验有问题将直接退运。

  包裹没有通过通关审核的,将遭到退运。

  超个人购买限额的包裹需要消费者进行申报缴税。

  申报系统三单对碰无异常后自动报关

  申报系统对跨境电商平台发来的订单进行三单比对,包括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运单信息。比对通过后申报系统自动发起申报。 其中,

  1)订单信息包括订单号、购买人信息、商品列表、单价、实付金额、税额、支付单号、支付时间、支付人信息、收货人信息等。

  2)支付单是从支付机构获得的,包括支付单号、金额、支付流水号、支付人信息、手机号等信息。

  3)运单是从快递获得的,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快递公司名称、收件人信息等。

  三单对碰时也需要考虑4.8新政中对个人购买限额或单笔订单限额的规定,如果超过限额,将直接退运。

  4.8税改后新税率对直邮模式下的改变

  2016年4月8日,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举例:如果现在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瓶单价为100元的化妆水,包邮,从国外集货仓直邮。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那么根据新税率计算,需要支付的税费是47元。订单金额应该是147元。计算过程如下:

  关税=0

  消费税=100/(1-0.3)*0.3=42.85

  增值税=(100+42.85)*0.17=24.29

  综合税=(42.85+24.29)*0.7=47

  备注:新税费计算方法:

  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因此应征关税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3、能力拓展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的两个海关监管模式

  1)9610海关监管方式

  集货直邮模式适用于9610监管方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1210海关监管方式

  保税进口模式适用于1210监管方式,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

  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部分保税进口试点包括:上海保税进口试点在自贸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杭州保税进口试点在出口加工区;宁波保税进口试点在宁波保税区;郑州保税进口试点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新郑综保区;重庆保税进口试点在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广州保税进口试点在南沙保税港区和白云机场综保区;深圳保税进口试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

  考核试题

  1. 开放性试题

  阐述一下针对收货物流速度、退换货方面,直邮模式、集货直邮模式、保税备货模式下的不同之处?

  2. 客观性试题

  单选题

  哪个模式需要具备保税仓资源?

  A 集货直邮 B 保税备货

  多选题

  需要遵循“正面清单”的物流模式是?

  A 保税备货模式

  B 集货直邮模式

  C 一般贸易

  D 个人代购

  判断题

  集货直邮和保税备货模式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物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