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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民办培训机构都有啥?
0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不在许可范围内。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大类。
0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禁止范围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申请流程都有啥?
创业期间想在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有关事宜。刚辞职想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是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对申报材料的准备不知哪里有合适的范本,那么来看看新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申请方式:
1.窗口申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窗口申请;
2.网上申请: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受理范围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民办职业培训的宏观发展规划。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b.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省属、中央、部队驻揭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院)名称为“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市属单位或个人举请市属学校的名称为“揭阳市××职业培训学校”。
c.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
4)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29号)规定的条件。
5)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6)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得少于3年。
8)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2.权责划分(县):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许可条件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29号)规定的条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院)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
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省属、中央、部队驻揭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院)名称为“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市属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市属学校的名称为“揭阳市××职业培训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
3)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4)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的宏观发展规划。
6)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
7)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得少于3年。
8)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审批:
不符合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的宏观规划等,未能满足设立审批全部条件。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五、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1)申办报告原件一份;
(2)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原件二份
(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5)学校章程、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7)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材料审查,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专家实地核查;
(3)作出决定;
(4)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