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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丨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常见问题及应对方案!后附:法规依据
2020-07-08 21:35:49来源:100唯尔

  事故应急池

  1、事故池常见问题

  事故池是在现有事故收集系统设施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时,用来暂时收集储存事故排水的水池。常见问题如下:

  1) 缺少事故处理池,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差;

  2) 事故池挪作它用,如将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混淆使用,初期雨水进入事故池;将事故池挪作调节池用;

  3) 事故收集系统设置不合理,事故处置过程中未受污染的排水进入事故污水收集系统,进入事故应急池;

  4) 事故池设置不合理,容积过小存在事故污水溢出现象。事故池设置在地势较高处,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能重力流入;

  5) 未考虑当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污水储存容量要求时,设置加压设施外排到其它储存设施;事故应急池溢流管与雨水系统相连;

  6) 无事故废水处理方案,直接将事故污水外排。

  2、对策: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5) 事故排水处理: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应回收;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场时,应妥善处置;能进行生物处理的事故排水,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事故排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确定;处理事故排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初期雨水收集池

  1、初期雨水收集池常见问题

  化工企业初期雨水通常含有较高浓度的化学品、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污染的初期雨水需进行分流收集妥善处理,后期污染程度较轻的雨水经过简单预处理截留水中的悬浮物、固体颗粒杂质后,通过雨水系统直接排入自然受纳水体。常见问题如下:

  1) 初期雨水量计算和收集不科学,初期雨水收集池设计过大或过小;

  2) 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或将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混淆使用;

  3) 污染汇流区设置不合理,部分可能产生跑冒滴漏污染且受降雨冲刷的区域未考虑;

  4) 将室内或地下区域以及人工清洗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污染的初期雨水;

  5) 雨污切换装置采用人工控制造成反应滞后,部分超标初期雨水溢流外排;

  6) 收集后的初期雨水后期未采取处理,直接外排。

  2、对策:

  厂区内雨水均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或雨污分流,且雨排水系统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初期雨水的收集池或雨水监控池;池出水管上设置切断阀,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池内设有提升设施,能将所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组防火堤控制事故液时,应关闭雨水系统的出口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切断防漫流设施与外界的通道,将事故液排入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如果未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直接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②具有雨水系统外排总排口(含泄洪渠)监视及关闭设施,有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雨水排口(含与清净下水共用一套排水系统情况),防止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进入外环境;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③如果有排洪沟,排洪沟不通过生产区和罐区,具有防止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相 关 法 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因此,对于涉危化品企业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是必不可少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3.1.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种污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

  (2)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污染雨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宜按污染区面积与降雨深度的乘积计算,可按下式计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储存容积(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对全国十几个城市的暴雨强度分析,经5min初期雨水的冲洗,受污染的区域基本都已冲洗干净。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30mm之间);F——污染区面积(m2)。

  (4)污染雨水量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储存容积和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h),可按48h~96h选取。

  (5)未预见污水量应按各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的10%~20%选取(包括事故跑水、渗漏水)。《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6.6.3 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事故废水管道容量。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

  (1)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

  (2)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

  (3)当地的最大降雨量。

  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 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 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 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 环发﹝ 2012 ﹞77 号) 要求, 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 验收。此外, 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以下简称《水法》 ” )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执行相关管理工作,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水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 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建设事故应急池。对因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可依据违反《水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情形, 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和事故应急两用池并处罚款。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据《水法》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 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情形,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对于涉及危化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如何在事故状态下保证事故废水得到有效的控制,事故池是基础,也是控制事故废水漫延的环保重要环保设施,具有重要的存在意义。

  来源:EHS信息共享微平台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