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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稿)
江苏省建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章 程(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建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是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中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育和培训工作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依托优质教育资源为广大建设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培养终身学习型行业人才队伍。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指委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章 程。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委员6-8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每届任期为4年。行指委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行指委委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行业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在行业职业教育相关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工作阅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五条 行指委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可下设若干专委会。专委会委员任期与行指委委员相同。根据岗位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行指委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研究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参与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的制定工作,组织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二)分析研究建设行业最新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推动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形势分析、专业预警、定期发布等制度。
(三)指导职业学校的教材编写与选用、专业设置与调整,提高土木建筑类及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和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健康发展;组织研究、制定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推进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工作,指导相关职业学校与建设行业企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现代学徒制试点和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推进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工作。
(五)指导相关专业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制度;参与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相关专业职业教育高考制度建设和中职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工作。
(六)参与制定有关项目的遴选方案、指标体系及建设指南;
参与教育教学评估评价工作。
(七)促进我省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为广大建设从业人员提供终身职业提升培训,更好地适应建设行业发展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八)承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行指委主任委员主持行指委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各专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专委会工作,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报经行指委同意或授权,根据分工和工作安排,具体实施有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行指委研究制定的基础性标准,报住建厅、教育厅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颁布施行。
第十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对建设行业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经住建厅、教育厅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十一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应加强与开设建设行业相关专业院校的联系,建立委员与所在市院校的联系制度,逐步实现指导、服务范围覆盖全行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积极参加行指委、专委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行指委、各专委会与相应行业组织、企业界的联系制度,邀请行业组织、企业界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积极听取对建设行业相关专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制订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认真落实。
行指委工作计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两个月之内报省教育厅、省住建厅主管部门,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上报。各专委会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应于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之内报行指委,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报行指委。
第十四条 行指委应全面、如实总结年度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
行指委、各专委会应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于委员会换届前进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行指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经行指委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住建厅主管部门备案。各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届工作总结经专委会会议审定后,报行指委备案。
第十五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在征得教育厅、住建厅同意后召开行指委全体委员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专委会,同时报省教育厅、省住建厅。
在征得行指委同意后各专委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有关学校,同时报行指委秘书处。
行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仅限本委员会委员参加,邀请教育厅、住建厅领导莅临会议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参加。
各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仅限本专委会委员参加,邀请教育厅、住建厅和行指委相关领导莅临会议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专题会议或竞赛活动参加人员根据会议或竞赛内容确定。各专委会应严格执行行指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应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应分类、分年度整理存档,换届时移交。归档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有关管理文件、重大活动记录、工作成果等。
第十八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应运用网站、简报等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发挥积极作用。各种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新闻稿件报行指委秘书处。
各专委会应加强对专业建设研究成果的总结,并及时以专委会名义公开发表研究性论文一篇以上。
第十九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的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补贴、社会赞助和学校支持等方式解决。可依法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第二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经费保证。主持学校应对专委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实行经费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全体委员公布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行指委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应报省教育厅、省住建厅主管部门同意。各专委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应报经行指委同意。
行指委、各专委会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内容明确、注重实效、规模适度,会议、活动的交通食宿等安排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在会议、活动期间开展与职责不符或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成员不得以行指委及其专委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商业性活动,签署协议;不得以行指委及其专委会的名义参加与行指委、专委会工作无关的各类活动。行指委、各专委会成员以行指委、专委会成员的名义参加会议、论坛、竞赛等活动,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要加强印章 管理,行指委秘书处要制定印章 使用管理办法。各专委会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行指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行指委、各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履行职责,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
行指委及各专委会应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指导监督考核。专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各专委会定期报告行指委。行指委及各专委会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由行指委报经省教育厅、省住建厅主管部门审核,可在届中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 程报省教育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专委会依据本章 程制定工作细则,报行指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 程由行指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背景:
7月24日上午,江苏省建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暨徐州职业教育发展联盟成立大会在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召开。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章小刚、徐州市副市长李燕、省教育厅职教处处长刘克勇、市教育局局长石启红、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清等省市领导出席大会,省建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徐州职业教育发展联盟各成员单位代表齐聚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共同见证省建设职教行指委和徐州职教发展联盟成立,共商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大计。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书记孙进教授、院长沈士德教授出席成立大会,党委副书记梁惠主持了大会。
大会上,曹玉梅和章小刚共同为江苏省建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揭牌;李燕和曹玉梅共同为徐州职业教育发展联盟揭牌。章小刚为行指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颁发聘书;刘克勇为行指委专委会主任颁发聘书;李燕为徐州职业教育发展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颁发聘书;李清为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