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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就业率为什么“垫底”,影响就业率的3大方面
2019-04-19 14:22:07来源:100唯尔

在就业率方面,法学专业数年垫底,让很多想报考该专业的准大学生胆怯了,不过也让其他专业的同学感到很庆幸。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为什么这么低呢?和三大因素有关。

1977年,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在“文化大革命”后最早恢复招生,揭开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重建的序幕;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恢复招生,法学教育重建全面展开。自那时起的一段时期内,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供不应求,法学专业因此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备受社会青睐。这为法学专业发展创造了契机,各高校将增设法学专业作为工作“亮点”来抓,增设法学本科专业、申报硕士学位点、博士学位点、国家重点学科等工作依次展开。但自从1999年本科大量扩招开始,由于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也出现了整体过剩的现象。由于就业率数次倒数第一,教育部曾几次亮“红牌”示警,法学专业的地位一落千丈!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就业率的影响

我国法律职业领域近20年改革的成就之一是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法院、检察院(今后还有监察委员会)等多以通过该考试为条件招录人员,从事律师工作亦然。现实中,很多家长和高考考生报考法学专业,就是想毕业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工作,而本科就业率统计也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等的招录人数。如果大四的法律专业学生上半年能通过此考试,下半年又顺利通过了法、检招考,便实现了就业。如果他们既未考取研究生,也未通过司法考试,或者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却没能通过后续的入职考试,则可能无法就业。实际上,无论是否允许在校本科生报考,既往司法考试A证通过率长期被设定在10%左右。但因为司法考试报考者众多(既有有意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有法检在职而未通过此考试的人员),即便在校本科生的通过率高于平均值(浮动于20%~40%之间),也远低于大众就业预期。

二、司法入职程序对法学就业率的影响

尽管法学本科教育的招生接受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但招生数是由高校自主决定后上报获批,主动权在高校。因各院校间缺少沟通与协调,无法统筹兼顾,决策难免盲目,再加上对就业规律缺乏清醒认识,所以人才培养便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和有效指引。

另外,很多培养单位对培养效果不清楚,教与学严重脱节,不重视司法考试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教学效果欠佳。很多学生功利性过强,在校期间不重视基础理论学习,只想尽快通过职业考试,反而两方面都不成功,只能“在毕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得不反复参加司法考试以获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资格”。这造成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大多“生意火爆,他们对统一司法考试题型、大纲等进行专门研读,讲授给学生,使学生感到考试辅导比正规教育有用”。但不管学生怎样准备,司法考试的高竞争性、低通过率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种入职程序设计是导致我国法学就业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法学专业的刚性和弹性就业率

所谓刚性就业率,是指在毕业后非常短的时间内,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人数占毕业人数的比例。因为时间节点的严格限定,本科专业毕业人数确定且就业有据可查,各学科间标准统一,所以刚性就业率易于操作。但其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主要是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对各学科自身就业规律考虑不全面,刻板运用会影响学科发展。一旦各学科混同在一起按照毕业半年的时间节点进行统计,便使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就业数被忽视,虽然就业统计时未就业者应当视为未就业,但不能说这些未就业者此后就一定不能就业。

忽视对后期就业者的统计,简单地用刚性就业率来指导学科发展或者高考志愿填报,将会产生极大的误导。

因此,需要引入弹性就业率,即从毕业时起到较长的一个时间节点为止,就业人数占毕业生数的比例。相比而言,弹性就业率强调将就业时间节点的确定与各专业自身的就业规律相结合,反映特定学科在就业上的特殊性。弹性就业率的优点在于就业率统计的灵活性,能够客观地体现各学科的就业规律,使就业率评价理性、客观,对社会和学科发展能真正发挥作用。但不足的是,这种就业率统计要求对各学科的就业规律把握到位,对就业率统计的时间节点确定精准,即便做到尽善尽美,也难免各学科间就业率统计时间段的差异化,不方便对各学科就业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难以总结就业规律及排名。

法学学科首次就业率虽然不高,但一旦适度延长就业统计时间节点,二次就业率就会明显上升。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学就业率低,而是法学的二次就业率被忽视。一旦将二次就业率统计出来,再与首次就业率高、二次就业率低或者首次、二次就业率均低的专业比较,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就业率便很有可能不再“垫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