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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70周年党建知识学习竞赛出题必备!党章、党规党纪、党建知识题库(二)
建国70周年党建知识学习竞赛出题必备!党章、党规党纪、党建知识题库(二)
为使全体党员、干部熟知熟记党章党规党纪及党建知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又编发了党章党规党纪及党建知识题库二(共100题),供大家随时随地学习哦!
一、党章部分
1.党章总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4.党章总纲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5.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7.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8.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9.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10.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11.我们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2.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13.现阶段我们党的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4.中国共产党主张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
15.党章总纲强调,要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16.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17.入党介绍人的任务是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18.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9.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0.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二、党规党纪部分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2.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2.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
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此处的“营利活动”包括: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群众知情权不得受侵犯,各级党组织应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4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4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4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4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47.《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4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49.《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50.《党内监督条例》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5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5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5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5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5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的领导。
5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57.《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5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
59.《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指出: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60.《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
三、党建部分
1.“三会一课”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对于增强党员党性修养,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2.《“三会一课”制度》规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三会一课”制度》规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可吸收党小组长、非党支部委员的党员干部和有代表性的普通党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4.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及时予以提醒;对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对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
5.《党支部分类定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党支部分类定级的基本标准包括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工作(制度落实)、支部工作(业绩突出)。
6.《党支部分类定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党员学习教育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有记录,每名党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
7.《党支部分类定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党支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三同时”,三同时指的是同时(听取汇报)、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督促检查)。
8.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可以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在一起进行。
9.《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规定,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但至少要有1名党支部委员参加。
10.《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规定,党支部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逐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分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公开。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组建的单位,必须(同步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保障正常开展党的活动。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党员人数较多、工作相对分散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党小组。一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
13.任届期满的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在换届前(10)天,应将换届有关事宜向上级党组织书面请示。换届选举结束后(5)天内,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或审批。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基层建设中重点抓好(支部班子)建设,在基础工作中突出强化(岗位责任心)和执行力提升。在基本功训练中重点抓好提高(党员队伍)综合素质。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要实施“双培养”制度,“双培养”指的是(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7.《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8.入党申请人必须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19.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经过考察认为其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0.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两名党员作介绍人。这里的党员是指(正式党员)。
来源:《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