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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小法背诵】经济法:社会保险法自测附答案
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民法、刑法两大法已全部更新完)、跟着案例过法考和每日真题这三个栏目,下面的主要时间都用来更新,每日小法背诵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 工作人员和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的 不属于此类保险的覆盖范围。
2.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 。
3.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 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 利率,免征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注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不属于此类保险的覆盖范围。
2.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注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补助金和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 。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 转移,缴费年限 计算。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纳主体: 和 。
分类:(1) 员工;(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 医疗。
2.个人部分的政府补贴:享受 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 和 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 给予 ;
3.不纳入医保支付范畴的:
(1)应当从 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 负担的;(3)应当由 负担的;(4)在 的。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 、 以及 、 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 转移,繳费年限 计算。
【注意】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即时缴费、即时享受"。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纳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分类:(1)在职员工;(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个人部分的政府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3.不纳入医保支付范畴的: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繳费年限累计计算。
【注意】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即时缴费、即时享受"。
三、工伤保险★★★★
1.认定工伤(三工: 、 、 )
(1)在工作 和工作 内,因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或 工作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受到暴力等 的。
(4)患 的;(5) 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或发生事故 的。
(6)在 途中,受到非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或在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 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在军队服役,因 、因 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工作后 的。
三、工伤保险★★★★
1.认定工伤(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犯罪。(2) 或者 。(3) 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的由工伤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
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中先行支付。从 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 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 。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自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的由工伤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6.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 。
(2)民事赔偿之诉不影响工伤认定,可 ,但 只能支付一次。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 和享受 ,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7.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 中补足 。
8.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 的;拒绝 的。
6.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民事赔偿之诉不影响工伤认定,可兼得,但医疗费用只能支付一次。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7.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8.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四、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 的;(3)已经进行 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 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 保险费。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余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 ;服 ;移居 ;享受 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 或提供的 的。
5.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 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6.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最低生活保障。
四、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余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5.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6.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生育保险★
1.只适用于 员工,且 员工通用,由 缴纳保险费用, 无需付费。
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职工 工资计发。
4.职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五、生育保险★
1.只适用于在职员工,且男女员工通用,由单位缴纳保险费用,员工无需付费。
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