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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备考知识点总结
2019-08-10 17:19:31来源:100唯尔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 | 全面履行 |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本息 (2)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股东权利 |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股东资格 | 股东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对公司债权人 | 补充赔偿责任 | (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连带责任 | 未尽出资义务 | 其他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抽逃出资 |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 ||
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 |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表决权 |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 |
分红权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新股优先认购权 |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 |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合并、分立 | |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 | ||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 ✘ | ||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资格 | 任何一个股东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解散诉讼中的股东资格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
查阅权 | 公司章程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查阅、复制 | 查阅 |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
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复制 | 查阅 | |
股东名册 | ✘ | 查阅 | |
公司债券存根 | ✘ | 查阅 | |
会计账簿 | 查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