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考研】经济法那么多知识点,看我怎么帮你整理
经济法这门课程中,需要记忆的东西太多,死记硬背行不通,今天记住了,明天就忘了。找到正确的记忆方法,学习自然事半功倍。而总结记忆法的确是记忆知识的一大良法,不妨用此法一试,只要把复杂难记的知识编成一些趣味性强的口诀加以记忆,那你的记忆水平肯定会更上一层楼的。
担保方式有5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不产生担保物权的是:保证、定金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将该财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不转移占有权
质权(质押):转移所有权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非法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2、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3、可以用货币财产也可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4、出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新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6、新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
1、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2、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成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若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7、有限转普通和普通转有限都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对之前期间发生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①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法定补偿金②缴纳所欠税款③清偿债务
公司:法人;以股东共同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不需要分成均等股份;
3、1人以上50人以下;
4、不得公开募集资本发股票;
5、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6、临时会议召开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视会公司的监事;
7、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8、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股东会职责:
人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财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10、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监事会:经营规模较大的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置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3、股东人数无上限;
4、股票可自由转让;
5、经营信息公开;
6、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7、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8、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9、机制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
10、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1、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1、三种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申请;
破产重整——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申请;
破产和解——只能债务人申请。
破产清算财产清偿顺序:
①破产费用②共益债务③所欠职工工资④所欠税款⑤普通债权
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2、企业破产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分类:
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意思表示时成立或交付标的物时成立:诺诚合同 实践合同
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
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 从合同
2、合同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和合法性
4、合同订立形式:①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微博微信也算)②口头 ③其他
5、合同的订立程序:①要约 ②承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未失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失效):撤销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请情况的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期限起算:要约发出日
迟到的承诺变为要约,若对方同意则承诺可有效,成为新的合同,若对方沉默则视为拒绝。但如果是因为邮路原因延迟,对方反对则不成立,对方沉默视为合同成立。
6、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两个标准:
①有效合同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②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该行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7、合同的效力:①主体合格②意思真实③内容合法④法定形式
分类:
①②③④都满足——有效合同
缺①——效力待定的合同
缺②——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缺③——无效合同
缺④——不生效
8、合同无效的规定: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0、撤销权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1、合同的履行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1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 拒绝其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在履行前有证据证明对方下列情形的,先履行人可以暂时中止: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3、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乙欠甲钱,丙欠乙钱,则甲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乙欠甲钱,丙欠乙钱,但乙放弃对丙的债权,此时甲可以请求撤销乙的行为。
两者区别:
条件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财产不当减少,撤销权是恢复债务人财产;
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若5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合同:
14、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5、合同终止的条件:
①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其他情形
16、合同的解除方式:①当事人协议解除 ②法定解除
17、合同解除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其他情形
1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合同还未成立)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已经成立)
19、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0、不能成为保证人的单位: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1、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区别:
a.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b.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c.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一般保证要起诉,连带保证责任要主张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2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
⑥价格制裁
【当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债权人不得要求其再承担支付损失赔偿金的责任;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可以没收定金,但若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3、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范围有限制。
24、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利息)
证券法:
1、证券市场的种类:按功能划分
证券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 “初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次级市场”
2、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内幕交易行为
②操纵市场行为
③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④欺诈客户行为
⑤其他
工业产权法:
1、专利权的客体:①发明 ②实用新型 ③外观设计
2、专利权期限:发明为20年,其他为10年
3、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专利权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假冒或仿冒行为
②强制性交易行为
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④商业贿赂行为
⑤虚假宣传行为
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⑦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⑧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⑩诋毁商誉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2、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