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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78人死亡!响水爆炸事故环境应急最新进展!化工企业应如何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据网易新闻最新报道,响水化工厂爆炸事故共造成78人丧生,同时据江苏省卫健委副主任 李少冬介绍,关于伤员救治情况,盐城市16家医院共住院治疗604人,其中危重伤员19人,重症伤员98人,累计出院59人。
生态环境部继续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消息,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派出的工作组继续在当地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污染水体应急处置方案初步确定。
据悉,生态环境部调集环境监测及水、固废、土壤处理等方面30名专家,全力支持当地科学妥善处置事故。23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3名专家及监测人员进入爆炸核心区,查看爆炸区地面坑塘废水及固废等相关情况,并采集水样进行分析。
工作组协助地方进一步优化事故区域大气和水体的环境监测方案,对河道内污染水体、核心区残余化学品、污水及固体废物等情况进行摸排,提出了污染治理工作初步方案。工作组要求当地全面调度周边区域应急池、储罐、运输罐车等资源,做好污水处置设施、园区污水厂技术对接工作,确保设施尽快投入运行。制定应对降雨预案,提前做好人员调配和物资准备工作。
陈家港化工园区内新民河、新丰河、新农河3条入灌河河渠已经全部通过筑坝拦截的方式封堵完毕,同时组织人员对坝体进行加固、巡查和实时监控,确保污染水体不入灌河。同时,为确保三个入灌河封堵口的安全,按工作组的要求,地方将在所有堵口各安装一个视频监控系统,各建一个值守帐篷,每小时巡查一次,各安排一台挖掘机,4小时监测一次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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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环境应急最新进展(第十期)
根据《响水天嘉宜化工爆炸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方案》,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继续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事故发生地下风向环境空气和园区河流闸内、闸外及灌河地表水开展应急监测。
根据25日6时事故地下风向1000米、2000米、3500米处监测结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均低于二级标准限值;苯、甲苯、二甲苯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评价,均低于标准限值。自22日12时起,事故地下风向1000米、2000米、3500米处环境空气连续稳定达标。
新丰河:25日6时,闸内氨氮浓度为224毫克/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超标111倍;苯胺类为6.47毫克/升,超标63.7倍;二氯甲烷为0.439毫克/升,超标21倍;化学需氧量为321毫克/升,超标7倍;二氯乙烷为0.169毫克/升,超标4.6倍;三氯甲烷为0.141毫克/升,超标1.4倍;苯为0.02毫克/升,超标1倍;甲苯为0.761毫克/升,超标0.1倍。闸外各项监测指标均低于标准限值。从变化趋势看,新丰河闸内氨氮仍严重超标,苯胺类浓度有所波动,超标倍数较高。
新农河:闸内无水。25日6时,中游化学需氧量为110毫克/升,超标1.8倍;氨氮为4.02毫克/升,超标1倍。闸外各项监测指标均低于标准限值。新民河:25日6时,闸内、闸外各项监测指标均低于标准限值。灌河入海口、厂区排污口下游3公里2个点位25日6时各项监测指标均低于标准限值。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继续组织全省监测力量开展现场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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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爆炸事故带来的环境污染
根据天嘉宜化工厂经营范围和生产项目,其相关化学品中最主要的基础原料就是苯,而相关的下游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等都有比较强的急性毒性。因此,爆炸导致的化学品污染泄漏,对当地环境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爆炸事故后可能会有一些化工原料出现泄漏导致相关的污染,再加上大量的消防车出动,需要很多水处理灭火事宜,事态紧急,短时间内很难确保废水完全收集。
另外,由于生产流程比较复杂,涉及到不止工厂生产的下游产品,还有原材料及辅助原料等各类有机物,爆炸高温产物也是相当复杂,所以短时间内,日常地表水污染可能最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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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应如何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两起爆炸事故带来的启示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据调查,此次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换言之,该企业没有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排系统和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后含有大量的苯、硝基苯等有毒有害物料的消防废水进入松花江。
2006年1月浙江某化工厂六氯车间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该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统和废水预处理系统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
因此,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排系统和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至关重要。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以保证事故时能有效地接纳装置排水、消防废水等污染水,避免事故污染水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应急事故池的设置应遵循哪些规范
化工企业应急事故池设置应遵循相关规范。生产装置区的罐区设施、储液池、隔油池、导流设施、污水系统,设备检维修废水、雨水等都必须进入应急池内,应急池水位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必须用专用排污车拉到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目前计算应急事故池容积的依据主要有三个:
1、中国石化建标[2016]43号《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以下简称“规范”);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
GB50483规定的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方法,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水的项目均应适用执行。应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或规范、事故池容积确定的具体要求等,注意区分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条款的执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
由于“导则”的方法比较具体,各项参数都可以落实,因而一般按照“导则”的规定计算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很多设计人员将按照“导则”中公式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事故池的有效容积。“导则”和“规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积安全余量要求。
确定应急事故池容积的诸多因素中有两个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现行设计规范计算的这两个量都不是最大值。
进入事故池的消防水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确定、围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积确定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根据消防给水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得到,而现行消防规范中规定的消防给水流量是设计必须保证最小流量,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是设计中必须保证最小时间,因此,由两者的乘积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设计必须保证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灾时实际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规范设计的水质大得多。
现行消防设计规范都明确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也就是说消防要考虑短时间内第二起火灾应对的事故池清空时间,现行规范或导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时间完全有可能受本企业或外协单位污水处理能力的限制而超过48h,因而短时间内第二次火灾产生事故废水,会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纳而外溢。
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计算
最大降雨量确定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等执行。
对于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导则”,即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规范”中规定的“当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统设计理论,某一时段的降雨量,由汇水面积和设计暴雨强度决定,而暴雨强度计算中有个重要参数—设计重现期,是根据排水区域的重要性、经济条件等因素来取值,而理论上可取无穷大。“当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对最大,没有绝对最大,实际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GB50014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GB50160规定一般为2~6h,GB50974-2014一般为1~6h, Q/SY 1190规定为6~10h)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事故池的位置选择
因此,按目前的应急事故池容量计算依据所确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纳不下事故发生时实际产生的废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设在厂区地势最低处,而且应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在厂区围墙开设门洞处采取预备沙包等措施,防治事故池废水外溢流淌至厂区外水体,同时应明确相应的临时移动存储设施(如有组织槽车转运等)。
厂区排水管网排水能力的设计也会出现上述同样的情况,有可能一时不能适应实际的排水流量而暂时外溢。当事故池液位高于事故池进水口后,随着液位上升,排水管网的排水能力逐渐减小(水量的实际坡降减小),此时附近地面暂时积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应急事故池尽可能位于雨水管径大的管网末端附近。
应事故池容量的确定
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罐区防火堤内容积、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现有储存事故排水设施的容积均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应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对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进行校核,明确导排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
一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如备用罐、储液池、隔油池、导流设施、清污水切换设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应急事故水池、拦污坝及其配套设施(如事故导排系统),防止单套生产装置(罐区)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防控两套及以上生产装置(罐区)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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